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不断推进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和创新,努力构建一个全方位、全领域、全要素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2022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创新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也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的历史责任和使命担当。《政法论坛》作为学术传播的阵地、窗口和平台,紧紧围绕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扎根中国文化、立足 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助力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不断推动高质量法学学术成果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持续传播中国法学自主知识影响力,推进法学期刊高质量发展,本刊公众号推出55篇体现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构建系列文章,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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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式现代化为人类实现现代化提供了新的选择”“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可见,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宏阔背景下,中国式的现代化与法治化有机融合所生成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对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具有无可替代的促进功能和保障作用。如何深度理解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内在意蕴、全面释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价值效能,成为新时代法学理论界必须回答的基础性和前导性问题。
对于如何理解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中国的相互关系、何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法学界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产出了不少富于真知灼见的学术成果。张文显教授指出:“从法治国家转型升级为法治中国、从法律之治转型升级为良法善治、从法律大国转型升级为法治强国以及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法治现代化之路的主要内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是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经过长期探索和伟大实践而成功走出的一条符合中国国情、遵循法治规律、通向良法善治的法治现代化正确道路。”公丕祥教授在研究法治现代化一般原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集中体现,是具有鲜明社会主义性质、反映文明社会法治现代化运动规律、确证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的法治现代化的崭新样式,蕴涵着丰厚的内在逻辑。”还有学者从部门法的视角分别阐释了宪法法治现代化、刑事法治现代化、民事法治现代化、行政法治现代化等方面的问题。
这些论述高密度高质量地诠释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基本含义和基础原理。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中国式现代化进行了全新而系统的揭示与阐释,深刻回答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含义、本质要求、基本原则、实践战略和一系列重大理论命题和现实问题,这标志着中国式现代化自主知识体系的正式形成。放眼未来,有必要根据这一精神,深入研究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科学精神、构成要素、战略方策及其运行路向,助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伟大实践朝向纵深发展。归结起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可从以下三方面加以界定:
一是中国样式。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民主、公平、正义、权利、自由、平等、秩序、程序正当、实质理性、法律权威、法律信仰等表征着法治的精神与理念。法治现代化是一场历久弥新的深刻变革,而任何变革总是与特定的传统和具体现实条件密不可分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立足于数千年的中华法律文明、百年大党的红色法治文化、新中国建立七十多年的法治实践、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法治改革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同时,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在这样一种复合复杂的环境下所进行的法治现代化,只能是中国式的法治现代化。在法治的主体、客体、内容、道路之类的根本性原则性问题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所蕴含和展现的人民性、深刻性、全域性以及社会主义属性是其他类型的现代法治所不可比拟的。其中,最根本的特色在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包括三层核心要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条道路充分体现了人民性、先进性、科学性与现代性的有机结合。
二是现代法治。现代法治是与古代法治、近代法治相比较而存在的。古代法治不过是法治国意义上的形式法治而并无法治之实质意义,近代西方以自然法学派为代表对法治进行了契合资产阶级革命需要的理论证成和系统建构,为完成以工业革命为标志的西方现代化奠定了制度基础,确立了以资本至上和私有财产为核心的西方现代法治模式。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之不同,没有现成的模本可以仿效,“当代中国的伟大社会变革,不是简单延续我国历史文化的母版,不是简单套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的模板,不是其他国家社会主义实践的再版,也不是国外现代化发展的翻版。”在理论基础上,作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和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遵循。在转型升级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中的“化”字,既指称一种状态,又预示着一个过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所蕴含的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绝不只是一个法治概念的演变,而是涉及到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在既有的总体制度框架下的自我革命性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在现代化道路上所彰显的与众不同的重要特色。
三是法治中国。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在新时代立足于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在战略架构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旨在实现从法制到法治再到依法治国直到全面依法治国,从地方法治和区域法治到法治国家直到法治中国和法治强国的根本转变。法治中国是与地方法治、区域法治等相对而言的,不只是对局域性法治、阶段性法治和地方性法治进行时空上的超越,更是在性质上实现了根本飞跃,体现了全局性、战略性和革命性的法治变革。党的二十大报告在第七大部分专门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法治中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一体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共同建设,全面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关切在于建设结构合理、构造精良、价值先进、文明理性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现代化的法治国家,在法治强国建设中促进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指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指导下,坚持人民主体和共同富裕基本原则,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为目标模式,在实现从法治大国到法治强国的根本转型过程中所形成的法治文明新形态。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须被置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语境下进行诠释和解读,契合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与运行模式。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这正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应当从以下两大层面来理解和阐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目标模式:
一是法治体系。从静态单向调整到法治体系的系统集成与价值整合。中国式现代化是一个广泛涵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的现代化,无论在广度、深度还是厚度、强度上都超越了自身的历史发展水平和外在的可资借鉴的参照物。“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现代化所呼唤的治理的革命性和全域性,必然要求实现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的全面转向,通过法治改革推进治理革命,进而实现从前现代向现代化的根本转型。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是对古往今来中西方所有法治理论和法律体系理论的一个根本性突破和创新性发展。法治体系开创了中国自主的法治知识体系的新范式。改革开放之后,法学界对法治现代化探索的步伐从未停歇,先后提出了权利本位范式、法教义学范式、法社会学范式、全球化范式,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或多或少对推动法治现代化起到过一定的作用。但是,它们均未能在根本上促进中国法治的现代化改变。而“法治体系论”新范式则以特有的精神气质正在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注入全新的强劲动能。“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这在本质上揭示了法治体系之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价值和功能属性。
二是法治国家。从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法治大国到建成现代化的法治强国。中国梦是强国梦,而法治强国是强国梦不可分离的有机构成要素。这便要求使“法治成为国家和社会的核心价值,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成为支撑国家兴旺发达的强大力量”。法治强国的构建是一个日积月累的上升过程,不可一蹴而就。就战略设计而言,新时代的现代化法治强国建设分为三大步骤:一是到2025年,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体制机制更加健全,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备,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更加科学有效,法治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党内法规体系更加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初步形成。二是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形成,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了两个基本:“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是到本世纪中叶,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相适应,全面建成法治强国,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得以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全面有效实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全面建成,法治的理念、价值、文化与制度、实践、效能全方位深层次实现现代化,全面保障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社会和谐、精神文明和生态美丽,最终完成中国式法治的现代化转型。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决定于和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属性。“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这九大方面的本质属性不仅与法治现代化具有法社会学上的外部关联性,而且具有法价值论上的融通性和法方法论上的同一性,从而融会贯通成为一个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文明形态。其内在关联性可以归结为:
一是主导力量。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科学地揭示了党的领导与法治现代化的内在逻辑,明确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法治现代化的根本保证。也就是解决了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领导为什么行、为什么能和怎么办这三大前导性问题。二是制度载体。法治之治是制度之治。较之于法治的理念、价值与规则,法治的制度体系更具有根本性、长远性和稳定性。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在本质上是要实现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之治。应当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在这一制度框架内推进法治现代化。三是内在要求。“实现高质量发展”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任务。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科技创新依靠法治创新,高质量发展需要发展法治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的“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奠定了牢固的法治基础。四是运行方向。“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提供了主体性力量。民主与法治一体两面,缺一不可。而中国式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一种完全不同于其他类型的现代民主新形态,实现了制度程序与参与实践的有机统一。即“实现了过程民主与成果民主、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人民民主与国家意志相统一”。为此,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要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完善基层直接民主制度体系,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优势。五是精神支柱。“丰富人民精神世界”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从长远来看,法治现代化的关键是法治文化的现代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离不开当代中国法治精神的滋养与支撑。丰富人民的精神世界,在法治领域就是既要向内发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养成尊法守法学法懂法用法的精神风貌,又要向外发力,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并使其均等化普惠化,加大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力度,让人人共享法治现代化的福利。六是根本价值。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保障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值得一提的是,有学者提出: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是超越“资本至上陷阱”和“福利过度陷阱”。其实,更为重要的是如何在现有基础上做大和分好“蛋糕”,在第一次分配基础上优化第二次、第三次分配格局,促进公平共享发展成果。七是存在方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前已说明,在此不再赘述。八是全球法治。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旨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当代中国给世界文明宝库的一个原创性贡献,多次被载入联合国决议,提升成为国际法治原则理念。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意味着法治中国与人类法治的互通互惠,为促进人类和平发展找到了中国方案和中国经验。九是文明贡献。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致力于“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在法治文明史上正在谱写全新的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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