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不断推进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和创新,努力构建一个全方位、全领域、全要素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2022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创新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也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的历史责任和使命担当。《政法论坛》作为学术传播的阵地、窗口和平台,紧紧围绕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扎根中国文化、立足 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助力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不断推动高质量法学学术成果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持续传播中国法学自主知识影响力,推进法学期刊高质量发展,本刊公众号推出55篇体现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构建系列文章,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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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系统观具有两个基本面向,其一是整体性,强调以宏观视角看待问题,尽可能全面地识别问题和各类关系;其二是系统性,强调在处理问题时,要尊重事物本身的客观规律与运行方式,以此动态关联性构建层次分明的逻辑关系。整体性是整体系统观的基本特征,系统性则是整体系统观的更高要求,是整体之局部间相互作用所追求的结果。
整体系统观在我国有重要的本土法文化渊源,即“天人合一”的环境观,在西方类似的是生态整体思想。然而,将其直接套用于今天以指望解决人类面临的生态危机显然是不现实的。马克思主义生态观克服了旧哲学的片面性与局限性,对缓解和破解资源环境约束强化的困境具有重大理论意义与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整体系统观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两个领域都得到了全面和充分的体现。
习近平总书记对整体系统观有专门论述。“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要用系统论的思想方法看问题,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寻求新的治理之道”。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的重要论述,为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建设和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基本遵循。其中,习近平总书记对整体系统观的论述,分别与生态文明和法治两大主题相契合,成为指导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基础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
整体系统观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集中体现在“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这一重要论断和重要原则,改变了山川、林草、湖沼等自然要素相互分离、彼此割裂的固有认知,旨在打破种树的只管种树、治水的只管治水、护田的只管护田的“九龙治水”现象。通过敏锐洞察生态系统的内在规律,明确山、水、林、田、湖作为自然环境要素共同组成自然生态系统,彼此之间处于环环相扣、互为表里的密切联系;因而,将自然内部各要素看作一个相互作用的整体,是整体系统观的突出表现形式,正是对自然各要素关系经历了从碎片化到整体性的科学研判,才有了从各自为战转为全域治理、多头管理转为统筹协调的治理模式调整。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另一项重要原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则继承和发展了人与自然辩证统一的关系。我国现代化进程也要顺应这一趋势,同步推进物质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了实现整体保护、系统治理的目标,“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两相交汇的重要成果,保护由环境资源要素相互影响和共同组成的生态系统必须依靠严密法治,只有系统法治工程建设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整体系统观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重要体现在于形成逻辑、核心要义、科学方法等方面。第一,整体系统观贯穿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逻辑、理论逻辑和历史逻辑中,这三个逻辑是内在融贯、有机统一的,在经验、理性与历史的宽广涵盖面上显现出“整体性”,在政理、法理与学理的交汇嵌套中显现出“系统性”。第二,整体系统观贯穿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中。这种整体观念和思维不仅体现在“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明确要求上,而且还具体体现在对法治建设的整体与部分、全局与局部的安排以及要素关系的理顺等方面,大到“十一个坚持”彼此联系,小到某一坚持具体内容环环相扣。因此,生态文明建设应当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之下,全面遵循整体系统观,实施全方位的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第三,整体系统观贯穿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方法中。深入学习、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需要深入把握十个重大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要从政治立场、法治形态、社会调整机制等层面整体性、辩证性看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改革和法治是两个轮子,这就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两者相互统一、相辅相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要从整体宏观层面把握两者的统筹性、一体性关系,从系统结构层面保持两者的协调与衔接。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作出了重大的原创性贡献,在实践运用中展现出强大的真理力量、独特的思想魅力和巨大的实践伟力。选择整体系统观视角研究作为两大思想交汇处的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重要论述,既有利于实现法治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保障,也能够按照整体保护、系统治理这一科学立法的要求,保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般性原理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特殊性相契合,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理念的全面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体系的建构和环境法学研究范式的重塑与升级。
以整体系统观的视角观察,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丰富了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法治的价值,完善了该领域的法律原则,促进了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法治理念的全面提升。
(一)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法治价值的内涵拓展
1.秩序价值内涵的进一步丰富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不仅从目的出发明确阐述了人与自然的辩证统一关系,而且从实现路径的角度体现了人类社会和自然界也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良性循环的内在逻辑。一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保护生态环境就是增进民生福祉,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就是为了让中华大地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人民生活更加美好,人民群众源自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将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这是党践行以人民为中心使命宗旨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一在逻辑上独立又浑然一体的三段论实际上是自然生产力和社会生产力之间的博弈,要求在优先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适度把握物质变换的速度和数量。这就需要我们遵循绿色发展理念,在具备“只有与自然相和谐的发展才符合人类根本利益”的正确认知下,形成“自然资源—生态产品—人类生产生活”的可持续发展过程,确保生态价值的优势地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这一重要论述,实际上提出了在原有社会秩序内注入生态秩序的必然要求,这就相继引发了政治、法律和文化等上层建筑的改革,为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提供了重要的理念基础。法律作为维护秩序的最佳载体,一直通过“立改废释”的方式适应最新的社会秩序,对宪法、刑法、民法和诉讼法等传统部门法进行修订。实现传统法律领域生态化的本质在于对既定法律价值与功能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修正,从而在局部引入和接纳生态利益诉求,增加绿色条款是实现人与自然辨证统一逻辑关系最直接和便捷的方式。首先,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一大鲜明特征是生态文明正式入宪,标志着生态价值融入价值体系的行为已经获得我国根本大法的认可。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增加了“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在宪法正文中,第89条国务院职权规定中增加了“领导和管理生态文明建设”的条款。从序言到具体条款对生态文明进行法律确认,是对新时代背景下社会经济发展路径的优化升级,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政治和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各环节和全过程,形成了包含市场经济秩序、民主政治秩序、先进文化秩序、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天人合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环境秩序等在内的法治秩序,处于一个多面向、多层次、多领域相交融的秩序状态。其次,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提高污染环境行为的量刑标准、拓宽环境刑法打击范围的方式,表明我国针对环境犯罪类案件将采取更为严厉的打击态度,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生态价值的地位。一方面,直接提高了污染环境罪的最高法定刑,并且明确列举了四类对生态空间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另一方面,不仅将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341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行为纳入犯罪,而且新增了第342条之一,即把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行为视为犯罪。最后,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被称为“绿色民法典”或者“生态化的民法典”,不仅明确了生态价值与其他价值的并列关系,而且明确了价值冲突时的适用规则。总则篇中第9条的出现是对“绿色原则”成为开展民事活动基本准则的一种确认,各分篇应当通过具体条款予以系统贯彻。“绿色原则”作为从社会本位出发、兼顾公私利益的一项原则,不仅超越了民法其他基本原则,融入了可持续发展的现实要求,而且引领了生态环境领域侵权行为规则、环境资源准物权制度、环境合同制度和环境人格权制度等的确立,为民事活动规定了普遍限制、为生产生活施加了环保约束。
2.正义价值意蕴的进一步提升
在整体系统观的指引下,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法的正义价值开始呈现出多重意蕴。
一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水青山既是自然财富,又是社会财富、经济财富”。自然资源所具有的经济、生态和社会三重价值均获得承认,并形成了不可分割的整体,其所对应的经济正义、生态正义和社会正义实现了逻辑自洽,为自然资源的经济、生态和社会这三重价值实现逻辑自洽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首先,经济价值产生于自然资源转化成物质财产的资源供给功能。其次,生态价值依赖于环境保护和生态保障功能的实现。最后,基于自然资源公共属性所衍生出的社会价值,实际上是对自然资源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的一种有限享用,主要体现于公民有权基于生活需求而有限度的利用自然资源以及观赏自然景致等。可以说,明确自然资源自身的经济、生态和社会三大价值以及三者之间的天然不可分割性,综合协调各种复杂利益关系,是从整体系统观出发统摄正义价值之经济、生态和社会多重维度的必然要求。这种正义价值之多重意蕴已经在我国矿产资源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长江保护法等现行环境资源类法律的立法目的条款得到了确认。
另一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既要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满足人对优美生态环境等需求、保障人的全面发展也开始成为正义价值的体现,正义的内涵也随之扩展。以我国目前总体上已经达到小康水平、人民的衣食住行等生活商品供应极大丰富、文化生活日益多彩为论断依据,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主要矛盾的变更阐释了人的需求的变更和升级,从单一的物质需要逐步发展为对物质、精神、政治、社会与生态生活等多方面的综合关注,提升了人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期待。其中,习近平总书记将人对优质生态产品、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定位为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指导思想也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的根本遵循和目标指引。一方面,生物安全成为事关人的全面发展的最新安全类型。人类面临着重大的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和生态安全风险,为此我国出台了以“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立法宗旨的生物安全法,以切实保障人民多方面需求为价值目标。另一方面,生态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的重点领域。我国围绕流域和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已经出台的长江保护法以及正在制定的自然保护地法、国家公园法,都将以“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提供高质量生态产品”为立法目的,以法律的形式保护人的全面发展。
(二)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法治原则的进一步完善
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的重要论述吸收了生命共同体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以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法治思维指引了民法典绿色化和刑法生态化等的发展,还逐步完善了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的原则。
生态文明具有统领性、整体性、多元性、包容性和可持续性等特征,可持续发展作为生态文明最鲜明的特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的最终目标,已经成为能够贯穿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全过程的基本理念,为此需要对可持续发展理念做进一步剖析。以可持续发展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从可持续经济、可持续生态和可持续社会相统一的角度考虑污染防治和自然生态保护等问题,将经济发展控制在生态环境承载能力范围之内,有利于实现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法治。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方式和思想,具备发展性、持续性、整体性、高效性、和谐性、多样性、公平性、开放性、阶段性和协调性等特征,以这些特性与我国由资源利用、环境和生态保护组成的环境立法体系内已经确定的基本原则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其中,发展性和持续性要求实施绿色发展,和谐性和多样性要求保障生态优先,整体性和协调性需要进行综合治理。结合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的重要论述,为回应风险社会而形成的风险预防原则,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应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风险预防和综合治理四项基本原则。
第一,生态优先原则是指当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发生冲突时,将生态系统的健康性、完整性及生态系统功能不受无法恢复的负面影响的要求置于优先地位的根本准则,即将制定的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把“生态保护第一”这一主线贯穿始终,作为区域发展的基本前提和刚性约束。这一原则不仅将“生态兴则文明兴”等政治话语转变为法律术语,提升了生态保护优先的历史地位和权威性,而且是符合产业类、管理类和生态类等环境立法定位以及法律生态化趋势的共性原则。
第二,绿色发展原则旨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在更高层次上实现生产力与生态环境相统一。绿色发展原则作为习近平总书记著名“两山论”的法律表达,预示着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法律价值体系的时代要求,这不仅是对矿产资源法、森林法等资源利用类法律的价值纠偏,而且也是长江保护法等生态保护类法律的应有价值。
第三,风险预防原则意指在科学无法证明危害发生的必然性时,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其目的在于防范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具备不确定性的生态环境风险。由于人对美好环境需求范围的持续扩大以及生态环境风险致害的可能性,所以生态和安全保障等新内容已经被纳入国家任务体系。随着风险预防的表述在生物安全法、土壤污染防治法、防沙治沙法等法律中得到明确确认,这都预示着“风险预防”从科学理念转化为法律原则。
第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坚持系统观念,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出发,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更加注重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原则是法治建设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思维落实于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领域的体现,不仅基于生态环境各要素是一个整体的现实前提,而且动态地将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内部各环节以及与外部其他治理领域密切相联,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之间整体保护、系统管理、统筹协调的良性发展关系。
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的重要论述对完善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体系具有重要实践指导功能。无论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等重要领域立法的要求,还是法律规范体系之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地位,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法治规范体系应当从分散化迈向体系化,并朝着体系化的更高层次——法典化不断发展。同时,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因此,也必须形成高效的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法治实施体系。
(一)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法治规范体系的一体化
积极推进生态文明领域立法既是形成完备法律规范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良法善治的重要一环。这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的重要论述提出的首要实践任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首要的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生态文明法律规范体系的形成可以追溯至新中国成立初期,在科学利用自然资源促进国家经济建设的迫切需求下,我国偏重于出台与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相关的如矿业暂行条例、水土保持暂行纲要等法律法规。到改革开放时期,面对前期粗放型发展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出台了以环境保护法(1979年)为基本法,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等近20部有关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单行法律。到十八大时,我国初步形成由4部环境保护综合类法律、6部污染防治类法律、13部资源利用类法律、2部能源利用类法律、2部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类法律,以及600余部环境类行政法规与规章组成的中国环境保护立法体系。这一时期,资源与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数量迅速增多,形成由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和资源利用三大类法律组成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框架,但是重要素保护轻体系整合的立法思维忽略了整体保护、系统治理的现实需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将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着力构建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良法是善治的前提。”生态文明法律规范体系也将逐步建立建成。首先,我国全面修订的环境保护法(2014年)作为基础性环境立法,不仅在总则部分增加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目的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价值取向等内容,而且设置了环境保护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条款。其次,我国一方面加快旧法修订的速度和质量,以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适时制定新法,既前后出台了环境保护税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又将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黄河保护等纳入立法计划或出台草案。在新时期,我国生态文明法律规范体系通过立改废释工作,不仅在范围上涵盖了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这三大基本面向,而且在立法对象上增加了贯彻“整体系统保护观”理念的长江、黄河等流域立法以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地等领域立法。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增强法律法规的系统性”的重要论述,为环境法法典化的进程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而环境法法典化的提出更是凸显了整体系统观的要求。法典是最高级别的立法形式,以实现我国环境立法从碎片化走向体系化的法治目标。目前,由环境法典取代环境保护法基础性立法的地位,作为统领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基本法已经成为环境法学界较为统一的观点。然而,考虑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生态环境问题的多变性和生态环境立法的复杂性等客观因素,在梳理两大法系法典化理论以及法典化实践的基础上,我国理当选择适度法典化的路径,不仅避免了要求严格、追求全面和精细的传统法典化,而且保留了法典的动态性和开放性优势。适度法典化作为实质性法典编纂模式,宜采取“总则—分编”的结构安排。当然,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法治规范体系不可能只有一部环境法典。因此,构建由环境法典、部门法中的绿色条款、生态环境保护单行法律、以及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共同组成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的框架是应有之义。
(二)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法治实施体系的多元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法治实施体系主要包括执法和司法两个阶段,其建立和完善的过程都呈现了整体系统观指引下相关主体和机制从单一到多元的发展特点,旨在实现生态文明法律规范的高效实施。
我国生态环境管理体制和专门机构经历了三次国务院机构改革的调整。1998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级别上提升为正部级机构;2008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式改名为环境保护部,成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2018年将环境保护部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职能进行合并后,组建了生态环境部。我国不仅迅速提升了环境保护部门的地位和作用,采取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的模式,避免了“九龙治水”分散管理下权责重叠所导致的管理效能低下的弊端;而且更为精细地划分部门职责,有利于形成部门合力最大化政府管理效能。一方面,在政府部门权责体系与公共环保行政效能上,《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打破了我国长期依赖政府治理生态环境的惯性思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每个人都是生态环境的保护者、建设者、受益者,没有哪个人是旁观者、局外人、批评家。”基于此,该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打造“以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为统领,以强化政府主导作用为关键,以深化企业主体作用为根本,以更好动员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为支撑”的多方共治格局,从而达成政府、企业、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衡平和良性互动,以更好地服务于生态文明执法体系的建设。另一方面,长期以来,央地分权格局形塑了中国政府职能履行的“委托—代理”模式,地方政府在环境职能的实际履行中往往会囿于经济顺位优先、财政条件约束、央地事权配置失衡等因素,从而产生纵向治理模式下的中央环保政策执行异化问题。为此,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同时,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为核心的顶层设计体系也逐渐成熟,生态环保督察制度运行愈加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队伍化,探索完善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督察体系,为保证高质量的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提供了中国方案。
公正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进公正司法,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重要论述,要求司法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和公正环境资源司法保障的需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生态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系统保护理念,统筹考虑自然生态各要素保护需要,探索创新审判执行方式,推动生态环境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区域统筹、综合治理。各级法院遵循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准确把握各类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构成要件,正确认定单位犯罪,审慎适用从轻、减轻处罚;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妥当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属性和功能,构建类型化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构成要件体系,完善不同诉讼程序和责任方式的衔接机制;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范围,丰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方式,规范禁止令适用程序和条件,探索建立环境资源案件专门证据制度,不断健全审判程序和实体规则。此外,法院系统坚持以“前瞻性、全局性、战略性、整体性思维系统”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改革。加强环境资源法庭建设,充分发挥机构在专门化制度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完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确保环境司法理念在不同类型环境资源案件中得到统一贯彻落实;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协调,完善异地执行委托衔接、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环境修复资金管理制度等配套措施,建立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平台。在整体系统观的指导下,法院系统统筹推进生态环境司法领域的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深化国际环境司法交流,携手各国加强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环境污染等全球环境危机的司法应对。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要促进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的重要论述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科学理论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作用。环境法学作为承接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的重要论述、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的支撑学科,将适时因应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的重要论述的逻辑体系,形塑当代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学科归属和研究进路等内容。
(一)环境法调整对象的拓展
首先,整体系统观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的重要论述的核心理念,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应当与时俱进、及时因应,更为融洽地对接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的蓝图。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方案——“共同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是整体系统观的集中体现,可从三个层面展开具体阐释进而与环境法体系有机对接:依存生态场域的人与人之社会关系、对人类健康施加影响的人与环境之关系、以人类(及其活动)作为其中一环的生态系统自身关系。经划分层次的三层关系既是人与自然关系的进一步阐释,又契合着整体系统理念,尤其是系统化与结构化视域的观察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这一科学论断强调生态产品具有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平属性。一是在个体意义上维护的环境公平,主要指向受环境负效应影响之个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顺应民法、刑法、行政法的权利救济体系。二是在群体意义上维护的群际公平,以此为基石而铺展的环境法不只顾及个体权益,同时兼顾不同群体的环境诉求,应以正义的生态化作为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各部门法理论与实践的调适方向,缓解环境惠益分享的不平等。三是在世代意义上维护的代际公平,代际公平的内涵容纳着时间的跨度和责任的效度,后代拥有绿水青山的首要责任在于当代,需要现代环境法进一步“归顺”生态系统本身的自在性和规律性,将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置于保护的优位。
(二)环境法学科归属的界定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要用系统论的思想方法看问题,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寻求新的治理之道”的方法论指引,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法学,要发挥其功能,必须全面系统地适配其调整对象。基于上述调整对象的三层构造,可以明确环境法学不是与传统公法学、私法学、诉讼法学并列的二级学科,而是典型的领域法学。环境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正是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有关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碳排放等新类型法律问题为导向,在解决具体环境问题时交叠适用传统部门法学。
具体而言,在整体系统观下,考虑到传统部门法规范与秩序相较于新兴领域法更为成熟完备的尺度意义和教义价值,环境法学学科归属可以进行类型化的分层。就法学这门一级学科而言,部门法学学科主要包括公法(宪法与行政法)学、私法(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观察整座环境法“大厦”,能够完全依凭部门法学理论与规范加以解释和适用的“基底层”即标示为“回归部门法学的环境法”;以部门法学理论、规范为基础,并且部分地对部门法学理论和实践予以改造,使其与生态文明需要和环境法治理念相吻合的“楼层”,称为“部门法学生态化”的“中坚层”;至于无法以既存的部门法学理论或规范加以解释和适用,不得不在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中进一步探索符合环境特性与环境法样态的新法理、新规范、新体制、新制度的“楼层”,则称为眺望环境法之远方和未来的“高瞻层”。
(三)环境法学研究进路的整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系统观念是具有基础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据此,为了更好地理解传统部门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内在联系,我们通过“还原论”和“系统论”并行的路径进行具体阐释。很显然,环境法学的形成和发展不仅能够准确定位法律问题并从部门法中相对剥离,而且保持着与特定领域专业知识的适当张力,更善于凝练法治共识与基本原理。
至于环境法学方法论,如前所述,环境法学的“基底层”实际归纳为传统部门法在生态文明建设场域上的单纯延展,故而以法教义学方法和路径为主导是可能的、也是应然的。而就环境法学“高瞻层”而言,与整体系统观更为适配的是社会理论等整体主义方法论。在整体主义的环境法学方法论看来,整体意义的观察应被置于优先的位置,其效应和价值大于个体或局部考量的简单相加,对整体的考察不宜直接化约或切割为部分,关系整体的话语立足于环境法学对整个社会的认识,任何对整体话语进行粗疏的、恣意的解构或还原都会滑向失准甚至失真。而就环境法学“中间层”,法教义学和社会理论方法相互配合和补充,不仅必要、而且可能。
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的重要论述建基于生态环境整体保护和系统治理的时代需求,保障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稳步前进和持续深化。从整体系统观的视角出发,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的重要论述具有重要的法理、法治和法学贡献,它通过对法律价值的拓展和法律原则的完善实现了法治的理念创新,通过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法治规范体系的一体化和实施体系的多元化强调了其实践功能,并通过对环境法调整对象的重构、学科归属的界定以及研究进路的整合实现了对环境法学研究的理论引领,从而为全面建构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法治提供了理论指引和现实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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