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新《公司法》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3.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体系性优化
程 玉(026)
5.生态环境法典中人大监督的制度构建
秦 正(049)
【全面依法治国研究】
12.从互斥到并行: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关系再反思
江 溯(140)
13.试论控制作为动态质押公示方法
王 睿(151)
14.功能视角下附条件不起诉的检视与回归
李 辞(161)
15.刑事速裁程序的分层建构
唐益亮(171)
16.由情入法:明代宗祧继承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研究
张淑雯(180)
文章摘要
1
作者:罗培新(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
摘要: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取得了相当大的制度进步,但在价值与规则的协调、规则之间的协调、规则内部的协调以及立法的精细化方面,产生了诸多问题。严苛的出资制度、特别是溯及既往的制度安排,以及第三人针对董事及高管的直接诉权,有悖于鼓励冒险创新、弘扬企业家精神的价值。董事会表决权的固化安排,与公司法结构性规则的任意性不相协调。有限责任公司与非上市股份公司的章程不予公示,不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另外,在法定代表人辞任、股东查阅权、临时提案权、影子董监高及事实董监高的制度设计方面,未能对具有同样法律效果的情事进行同样表述,导致结构失衡而引发歧义。在股东会书面决议等方面的规则设计,也远远不够精细。这些立法缺陷亟需通过公司法的频密修订来解决。
关键词:公司法;价值与规则的协调;规则之间的协调;规则内部的协调
2
作者:刘志强(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
摘要:“数字人权”理论存在三重异化。一是本原异化。“数字属性”不是人之本性,脱离人的自然属性,取代人的社会属性,宰制人的精神属性,使得人权主体溢出自然人范畴,形成蔑视人性的“拜数字教”。二是形态异化。“数字形态”不是人权的道德形态,无法为社会的道德奠基;亦非人权的法定形态,欠缺民主立法和规范逻辑的承认。作为实有形态的新样貌,须接受人权伦理和法理的反思。三是概念异化。“数字权利”滥用“未列举权利”,将传统人权与民事权利混成“新”人权,泛化了人权的义务主体,不利于当代中国人权观的法治实践。“数字人权”泛化表象的根源是人权被异化,通过“否定之否定”来建构超越代际论范式的人权话语,可以促进人权对“数字化”思潮的引领作用。
关键词:“数字人权”;属性异化;形态异化;概念异化
3
作者:程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摘要:惩罚性赔偿责任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社会法责任,其法律效果是对责任人一般行为自由的限制,因此兼具法秩序统合和基本权利保障功能的宪法应当在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体系性控制作用。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立具有宪法基础,但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存在触发实体责任结构失衡、程序权利保障不足的双重宪法解释风险,有必要从多个维度进行控制。具体策略在于:从追究主体和补充功能两个角度限定其适用条件,并发挥比例原则和基本权利正当程序功能的约束作用。在实体维度,有必要基于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均衡性原则限缩适用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程序层面,应对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程序规则进行适度的公法化调适。
关键词: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社会法责任;体系性优化;比例原则
4
作者:陈哲(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法典》第1234、1235条首次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适格原告规定为“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科学体认这一新概念可遵循“国家—国家规定—国家规定的机关”之思路。国家作为拟制主体,本身无法作出规定。“国家规定的机关”应理解为特定主体代表国家以一定的规范规定“机关”。根据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形式代表国家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适格原告。除现行法律已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政府机关也可在上述规范的明确规定下,成为“国家规定的机关”。
关键词: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国家规定;机关
5
作者:秦正(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摘要:生态环境法典的编撰条件已经基本成熟,生态环境法典中如何容纳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如何通过外部监督机制确保行政权力的有效运行,是生态环境法典设计中不可忽视的问题。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人大监督是至关重要的一环。生态环境法典中是否有必要引入人大监督制度,能否引入人大监督制度,需要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角度证成。一方面,基于人大监督的功能定位、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实现、跨区域协同立法的现实困境三个因素的考量,有必要在生态环境法典中对人大监督制度进行统一安排;另一方面,从规范理据、实践依据、立法效果三个角度,生态环境法典中对人大监督制度进行统一化安排具有可行性。未来应以优化以及填补人大监督制度空白为切入点,完成生态环境法典中人大监督制度的初步构建,通过优化人大监督工作制度以及构建区域人大协同监督工作机制,实现生态环境领域人大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
6
作者:秦前红 陈兴良 王志远 夏伟
编者按:现行刑法颁布27年来,历经十二次刑法修正以及为数众多的刑事司法解释,我国刑法再法典化议题不仅激起了深度的理论争鸣和高度的实践关切,更被视为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环节。推进刑法的再法典化,一方面要将宪法性价值契入刑法,以使刑法典获得根本上的正当性;另一方面要发展中国自主性、原创性刑法理论,关注刑法再法典化与正在进行的新兴领域、交叉领域、重点领域专项立法的内在关联,以增强刑法的典范性、科学性。为此,本刊特设“面向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刑法再法典化”研究笔谈,四篇文章涵盖宪刑关系下的刑法再法典化、刑法再法典化背景下中国原创性刑法理论发展以及法典化进程中领域法治的模式定位等重要议题,以期引发更广泛更深入的讨论。
7
作者:范晓波(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摘要:随着央行数字货币的崛起,跨境支付领域迎来了全新的发展机遇,然而,央行数字货币跨境支付受限于技术、法律、政策等多方面因素,成为制约其广泛应用的重要瓶颈。针对央行数字货币跨境支付监管协调的问题,金融稳定理事会提出关于加强跨境支付三个优先主题的针对性的策略建议。统一支付标准和协议、加强技术创新和优化监管框架是提升央行数字货币跨境支付的关键。同时,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创新多央行数字货币的治理机制也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央行数字货币;跨境支付;互操作性;监管协调;数据跨境流动
8
作者:刘箭(武汉纺织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要:刑事治理在社会治理中一直发挥重要作用,经过刑事治理模式的不断演进,当《刑法修正案(十二)》发布后,刑事治理已经更加深度地介入社会治理中,深刻影响新时代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治理肩负着实现良法善治的兜底性使命,为法秩序统一提供坚实支撑,并彰显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导向。当前刑事治理过度介入社会治理表现为刑法理念的泛刑罚化、规范内容的不断变更以及司法实践的广泛争议,导致背离社会治理现代化初衷、违背刑事治理内在秉性、阻碍市场经济正常发展、影响科学合理执法以及难以预测的刑罚附随后果等负面效应。为了优化刑事治理模式,应在理念上克服泛刑罚化的思维定势,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构建“自由刑法”的立法模式,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自由,并在司法实践中提高执法水平。
关键词:社会治理;刑事治理;自由刑法;《刑法修正案(十二)》
9
作者:芮松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摘要:FRAND原则中的“公平、合理”与“无歧视”从不同角度对于专利权人和实施者进行了限制,其中“公平、合理”强调个体与整体的关系,而“无歧视”则强调个体与个体的关系。虽然FRAND费率在标准必要专利所涉三类案件中均是审理重点之一,但不同类型的案件对于FRAND费率的证明程度要求有所不同。FRAND费率的确定通常采用两种方法:自上而下(Top-Down)法与可比费率法,二者可以相互验证。上述方法中所使用的参数,不仅与产品相关,亦需要与专利相关。在使用的参数及计算逻辑均具有合理性的情况下,据此推算的费率至少在个案中可被认定符合FRAND要求。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费率;自上而下(Top-Down);可比费率
10
作者:徐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摘要:尽管算法推荐技术在互联网平台得到广泛应用并受到业界普遍认同,但基于该项技术应用的版权侵权责任承担却引发了较大争议。本文提出对上述争议的解决,需要将平台责任的法律逻辑作为大前提,将算法推荐的技术逻辑和商业实践作为小前提,在场景类型化的基础上根据逻辑三段论推导得出平台是否承担版权侵权责任的结论。算法推荐的主流技术标准客观可量化,互联网平台在算法纯粹输出场景下无需承担概括性的注意义务,同时应当在算法流量倾斜场景下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关键词:互联网平台;算法推荐;版权侵权责任;算法治理
11
作者:张清(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
摘要:探讨叙事学理论视角下的法官庭审修辞研究,实则探讨两个问题的合流:一是让法官庭审的叙事问题回归叙事学本身;二是探讨叙事学理论对法官庭审修辞研究的补充。基于此,以后经典叙事学中最为重要的流派之一修辞性叙事学为讨论对象,首先对法官庭审叙事研究的理论工具予以重新审视,并梳理将修辞性叙事学纳入法官庭审修辞研究的理论基础。其次,以修辞性叙事学关注的重要问题“叙事交流模式”和“不可靠叙述”为例,探索将叙事学中的经典模式与概念应用于法官庭审叙事修辞研究的路径,并以“刘慧苗案”为例予以实践。尝试将修辞性叙事学理论纳入到对法官庭审叙事修辞的研究中,不仅拓展了法官庭审修辞研究的讨论空间,也为叙事学与法学的交叉研究做出了新的探索。
关键词:法官庭审叙事修辞;修辞性叙事学;叙事交流模式;不可靠叙述
12
作者:江溯(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以往尝试界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讨论,其本质上是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视为互斥的两组构成要件。然而,当以是否契合于逐一检验构成要件及构成要素的犯罪审查思路作为考察标准时,则能够发觉,在犯罪审查过程中,需要对行为人可能该当的构成要件以及具体的构成要素逐一加以检验,用以界分二者的互斥构成要素并不具有被额外标识的必要,相关界分讨论反而偏离了构成要件的功能所在,并致使限缩诈骗犯罪可罚性的任务过度依赖于少数构成要素。在基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所展开的犯罪审查思路下,无需讨论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相应地,行为是否构成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判断也应当被视为两套并行的审查程序。
关键词:民事欺诈;刑事诈骗;互斥关系;犯罪审查
13
作者:王睿(华南理工大学法治经济与法治社会研究中心)
摘要:动态质押综合了传统动产质押和动产浮动抵押的部分特征,是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中根据实际需求改造而来的商事担保物权。动态质押的公示方法具有特殊性,分析动态质押的交易结构和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相较于交付和公示两种传统公示方法,以质权人的实际控制作为动态质押的权利设立要件以及对外公示方法更贴合这种商事担保物权的实际运作。由此带来的思考是“唯以登记/交付为公示渠道”无法完全适应商事担保的需求,控制对于担保财产流动性强且能由特定主体实现实际控制的担保交易而言有很强的适应性,如账户担保、证券担保、期货合同担保等金融资产担保以及区块链技术发展引领下的数字资产担保,都亟待控制作为公示方法的确立以提升交易效率和保障交易安全,畅通融资途径。
关键词:动态质押;商事担保;公示方法;控制
14
作者:李辞(福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功能主要体现在出罪、矫正、修复、惩罚与教育。当前司法实践中制度的适用在很大程度上缘于考评驱动,制度内驱力不足。检察机关主导的监督考察程序存在附加条件针对性欠佳、社会参与实质性不足、被害人意见发表不充分、矫正效果不理想等问题。立法对制度适用范围限制过甚,造成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适用范围的竞合,参与监督考察各方对制度功能定位认识不统一,导致考察效果受限。基于功能回归视角,宜取消制度适用对象与案件范围的限制,将制度适用的刑罚要件确定为3年有期徒刑以下宣告刑,厘清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的适用逻辑,完善监督考察机制。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裁量不起诉;轻罪案件;程序出罪
15
作者:唐益亮(中山大学法学院)
摘要:随着大量轻罪案件顺利进入审判阶段,对速裁程序的分流功能提出了更高要求。针对轻微犯罪尽量适用速裁程序,不仅符合速裁程序的立法初衷,也契合繁简分流的司法规律,还能助推轻罪正义的更好实现。由于速裁程序的现行规定不够科学,导致繁简分流的实际效果相当有限。因此,需以轻微犯罪作为分层标准,对速裁程序进行层次化改造。在认罪认罚成立时,对可能判处1年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适用现有速裁程序,对可能判处拘役以下刑罚的微罪案件适用“改良版”速裁程序。在此基础上,一方面,立足解释论角度,针对不含微罪在内且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探究立法本意,准确理解和适用速裁程序规则。另一方面,从立法论视角出发,对属于微罪且认罪认罚的案件适用书面审程序,并以《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为契机,将书面审程序的建构思路、基本内容等纳入其中,从而助力速裁程序审理规则的精细化构建,以及刑事审判程序体系的现代化转型。
关键词:速裁程序;轻微犯罪;认罪认罚;书面审程序;《刑事诉讼法》修改
16
作者:张淑雯(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摘要:中国古代,注重通过维护家庭伦理而构建社会秩序。对于在亲属伦理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宗祧继承,明代统治者有效运用国家法律与家族规范共同进行规制与调整,并在“由情入法”过程中形成独特的多元解决机制。本文深入探讨明代宗祧继承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揭示其在维护家庭伦理、促进社会和谐以及实现国家治理中的关键作用。研究表明,明代继承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结合国家法律与家族规范,形成独特的“由情入法”路径,其在情与法的关系中,情的占比在不同的救济层次中呈现出一种“U”形状态。此机制包括最低层次的社会救济、中间层次的诉讼救济、最高层次的诉讼救济和道德引导三种路径,通过灵活处理纠纷,既坚持了国家法律的权威性,也体现了家族规范的灵活性。明代的这一多元机制,不仅有效化解家庭继承纠纷,也对当代我国构建中国特色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
关键词:由情入法;社会救济;诉讼救济;家国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