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系列】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构建 || 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国际法学维度

学术   社会   2024-10-16 09:0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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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不断推进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和创新,努力构建一个全方位、全领域、全要素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2022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创新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也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的历史责任和使命担当。《政法论坛》作为学术传播的阵地、窗口和平台,紧紧围绕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扎根中国文化、立足 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助力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不断推动高质量法学学术成果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持续传播中国法学自主知识影响力,推进法学期刊高质量发展,本刊公众号推出55篇体现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构建系列文章,以飨读者。





本文发表于《政法论坛》2024年第3期,第28-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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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国际法学维度


何志鹏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授

摘要:国际法学是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重要领域和关键方面。其构建不仅有助于贡献民族复兴和强国建设的伟业,而且有助于彰显当代中国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国际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包含具体知识、知识模块和知识结构三个层面。就当代中国的文化自信和学术发展而言,需要在学科体系的拓展提升、学术体系的深化补强、话语体系的规划设计三个方面相互构建、彼此推进,回应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通过知识的完善化、个性化、体系化和人才队伍的持续化、专业化,向世界展示法治大国文明大国的形象。为此,不仅需要提升国际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信心与自觉,而且要妥善把握自主知识个性与普遍知识共性之间的平衡,通过拓展国际法学知识体系的视野和培养高水平的涉外法治人才来确立巩固和不断完善国际法学领域的自主知识体系。


关键词国际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体系互构;理论自觉


目录

一、国际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何以必要
二、国际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表征的主要层次
三、国际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互构
四、国际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形成的战略性规划
结论

我国对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提出了建设学术体系、学科体系、话语体系的方略,在高等教育发展进程中提出了建构自主知识体系的目标。这种方向指引不仅促动了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者的深入思考,而且对教学和实践端也产生了积极的激励。很多研究者对于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时代背景和建构意义进行分析和探讨,对于我们国家在当今世界格局之中、在当前历史时期提出自主知识体系的价值和期待做出全局性的研判,并且通过探索的过程充分体会到此种方略与目标的实践与文化前瞻性。国际法学者与很多相邻法学学科专业的研究者一样,对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基本问题存在疑惑。不过此种形势并不妨碍我们在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概念提出的起点与目标的系统中观察国际法领域知识体系建构与发展的动力,在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规划与研讨框架中规划中国法自主知识体系的形成路径。其关键在于解答现实中的真问题、开释思想理论上的真困惑,跨越思想观念中现存的鸿沟,突破工作机制中的障碍,不仅在宏观体系层面分析中国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的必要性与可能性,而且在微观、相对技术性的层面探讨建构自主知识体系的能力和路径。


一、国际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何以必要

中国学术界对于自主知识体系的议题研究刚刚起步,故而很多思考尚未在成型过程中。虽然,法学学科由于中国的自主实践和指导思想较为丰富,但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仅处于初级阶段。

积累、塑造、形成国际法领域的自主知识体系,如同其他学科领域一样,并不意味着完全独出机杼、彻底从零开始,它意味着在观察视角、论证判断、价值立场、知识结构上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自主性。所以,自主知识体系并不是罔顾公认学术标准与知识传统的独出机杼,也不是与现有的知识体系“脱钩断链”,而是找到自身的观念、方法特色。

(一)国际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历史观察

在国际法场域内,中国在实践的历史进程中逐渐积累起很多独特的经验,而且在理论探索的进程中形成了一系列与西方国际法不同的判断,有必要将这些独特的做法和经验进行知识化、系统化总结,丰富人类的法治文明。根据国际法实践的历史,可以做这样的论断:在相当长时期之内,国际法并没有中国的自主知识体系(现在也还没有),而且我们也想象不出为什么有必要形成一个自主的国际法学科体系。这是我们讨论问题的总体背景。在19世纪60年代,西方列强对于中国政府和官员提出各种要求,经常打着“公法”(即国际法)的旗号。当时清朝的道光、咸丰皇帝及一众大臣,都抱着敷衍妥协的态度,没有提出有针对性的不同意见,大多按着西方人提出的意见确定了条约和做法。那时候,国际法的自主知识体系不可能存在,因为当时的中国人几乎根本不知道国际法是什么。没有知识,何来知识体系,又怎么可能自主?待到同治、光绪以及慈禧太后时期,国际法的知识和关切逐渐增加,但是主要关注焦点还是国际法是否有利于中国,完全提不起自主知识的问题。这样一来,我们就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国际法规范体系、理论体系确实在很长时间、很大程度上呈现出了西方主导的特征,然而并不能由此认为国际法就是一个西方主导的法律机制。很多学者都已经指出,在19世纪末以后,非西方国家逐渐加入国际法规范的确立和观念的均衡过程之中,使得国际法的文明交融性、文化多样性日益明显。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反殖民的话题日益明确,对于非西方的国际法观念、国际法认识就变得越来越常见。

从学术发展史的维度看,中国知识界最早接触的西方法学著作就是国际法,早在1864年美国学者亨利·惠顿的《国际法精要》就已经被丁韪良带领的团队翻译成中文,以《万国公法》之名在中国政府的资助下出版。这也就标志着,中国国际法在试图确立相关的学术体系、形成相关的理论资源之时,首先借助的就是西方的既有成果。所以,法理学对于英美德法各国的学说有高度的评价,民法学对于德日的研究和观点高度认可,刑法学对于德国日本学界论证的学术高度关注、甚至亦步亦趋,宪法行政法学界对于美国宪法的理论与实践、德国宪法方面的思想和推断予以密切注视,国际法学界都并不感到惊讶。因为中国国际法学者对于所有来自西方的国际法观点和看法都从未忽视。在20世纪后半叶,中国学者不仅先后翻译了几个版次的《奥本海国际法》,而且还翻译了《国际公法百科全书》的部分,奥地利学者菲德罗斯的《国际法》,英国学者阿库斯特的《现代国际法概论》,日本学者寺泽一、山本草二的《国际法》,奥裔美国学者凯尔森的《国际法原理》等大量的外国国际法著作和论文,努力跟进西方国际法的脉搏,了解西方国际法的动向。能够使中国学者突破此种挑战的是国际关系自身的国家利益性,是国际法所蕴含的民族国家导向、地域文明色彩。这就在内驱力上,要求中国学者必须严肃面对、认真思考中国特色的国际法理论问题,并且透彻分析中国国际法的独特视角、特征性论断、特色性方法。

(二)国际法学的性质促动中国贡献自主知识体系

国际法的自主知识体系之所以必要,是因为西方现有的国际法知识对于中国而言,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想完全追随、照搬照抄,并不敷使用。“哲学社会科学的特色、风格、气派,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成熟的标志,是实力的象征,也是自信的体现。”在国际法领域建构自主知识体系是一个需要在思想观念上澄清模糊认识的问题。对于那些国际法的基本实践了解不充分的人而言,他们会认为国际法是跨越国境、超出国家范围的,表面上看,国际法在国家之间推进实施,各国应当遵守同样的规范;对于规范也应当努力形成同样的解释方式和适用方式,由此,国际法似乎应当是一种通用知识,国际法领域不应该、不适合,甚至不可能形成某个国家的自主知识体系。这显然是对国际法现实状况的一种理想主义误解。如果说,在国际商事领域,由于注重互通性和流动性,而呈现出规范、价值、操作程序较高的一致性;在国际私法方面,除了公共秩序保留等条款体现出国家意志和社会文化的差异,在很多领域仍然主要促进着文化包容、规范互鉴、制度援用的特性。国际法不仅现实中存在着不同的知识理论主张,而且在应然的层面上也需要不同的主张。只有存在着多样的主张,国家之间的理念和意志才能够形成一种均衡,否则就可能以偏概全,使得某些大国的片面主张成为国际社会的广泛法律立场。

进一步的问题即在于,如何保障国际法能够呈现出文明多元的状态。因为在很多场域,国际法的观念和主张都被一些大国强国所垄断,而非西方国家所进行的工作大都处于补充性、边缘性状态。面向未来,广大发展中国家逐渐多地提出自己的观念和主张,法律在国际事务之中的理念和立场就会趋向于展示不同地域、不同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相关主张。当我们清楚地看到国际法在不同区域、不同国家那里有不同的结构和体系,国际法的概念有着明显的特殊性,对于同一概念的不同解释、不同适用方式则更是极为常见,就不难论断,国际法领域的自主知识体系不仅显得非常必要,而且对国际法的平衡、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国际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供给链与需求链

建构中国国际法的自主知识体系,是一个问题导向、实践导向、需求导向的工作目标。其实质在于通过理论创新—人才培养—话语巩固的供给链应对中国话语能力偏弱、国际形象有待提升的需求链,通过知识积累而破解当前面临的以下实践前沿问题。

第一,西方国际法学界未能注意到一系列中国及发展中国家独特的理念问题。中国是一个中国共产党领导、高度认可马克思主义并积极使之时代化中国化的国家,在国际法领域也高度重视指导思想的重要意义。这种模式并非外国的实践家和学者都能理解,需要我们在体系化的知识中予以明确阐释和全面解读。中国所面临的不平等条约问题、殖民统治地区的主权回归问题、中国的国际法人格问题,在以往西方主导的国际法领域属于空白。如同拉美国家曾经提出卡尔沃主义、德拉古主义一样,中国具有特别的历史文化和社会政治背景,有着独特的国际法诉求。中国不仅具有构建起一个国际化知识体系的责任,而且由于我们和西方存在着诸多的实践上的观念上的主张上的不同,故而具有形成自主知识体系的内在动力。

第二,在国际法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模式方面,西方理论与实践与中国的立场和主张无法良好对接。尽管从国际交流对话角度分析,完全使用外来的概念论断并非完全不可能,但鉴于法律问题、国际关系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维护国家利益的,整体照搬外来的概念、论断、规范的解释和应用标准,存在着很多与我们自身倡导的期待和愿景、努力维护自身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无法契合的状况。因而,必须充分重视国外既有的国际法学说无法回应中国需求、中国的实践无法通过国外学说充分解释的事实。随着中国的法治实践日益深入,中西方完全对接的可能性逐渐降低。自1864年中国引入西方国际法开始,清季士大夫逐渐明晰,中国的很多需求和西方提供的国际法规范是不一样的。其原因有二:一是,西方的规范和行为本身就是有问题的,相关的规范和行为就是赤裸裸的压榨和掠夺,他们自身主观上也未必认可;二是,西方做的自己看来是没问题的,它们在良心上是没有愧疚的,但是和我们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观念无法协调。这种差距日渐清晰。20世纪初,后来成为共产党早期杰出领导人的李大钊去日本学习,也了解到用于中国的一些国际法制度于中国不利。从这开始,中国人就开始反思实践,体会到我们的实践要求、我们的立场主张与西方并不一致,无法完全契合。以此类推,通过一个又一个领域的解释,我们就会发现,中国对于很多问题的认知和西方都存在着不同。时至今日,人们越来越多地发现,西方学者所提出的观点和建议在非西方的土地上实验经常并不成功。其中较为明显的是西方在发展中国家摆脱贫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要求,被称为“华盛顿共识”,但是在现实中却屡屡被证明并不可行,所以很多国家呼唤“北京共识”,以纠偏和补正西方主导发展模式的问题。这种实践的检验足以恰当说明尽信西方的困境和弊病。因而,中国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在理论思维的塑成、不同理论的总结比较、特色理论的规划建构、理论创新的深度自觉、理论形式内容的反思自省等内部要求下意义尤其突出。很多西方国际法学者对20世纪中叶以后出现的针对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审判机构和审判程序称赞不已,认为这是国际法的进步;但是中国对于此类事物的兴趣显然并不明显。中国更关注的是如何在国际社会避免由霸权主义所支撑的某些力量扰乱地区安全,导致武装冲突。对于良好的国际法治而言,问题并不在于出现了武装冲突之后以法律的方式追究责任,而是以法律的方式界定好权利义务,从根本上避免冲突的存在。在联合国探讨国家与国际两级法治的时候,也主要关切对于司法规范的完善和提升;而中国则更关注如何形成紧密的国际合作,如何构建更加和谐的国际氛围。一些国际环境法学者关注在气候变化过程中受到影响的那些小岛国家如何通过司法的方式获得损失和损害的补偿或赔偿,探讨气候变化诉讼与人权的问题,比起这样的解决思路,中国更关注如何平衡发展与气候变化之间的紧张关系。中国既无法接受放弃发展或者放缓发展去单纯获得一个美好的环境,也不能认可放任低水平的排放而导致全球气候日益恶化。类似地,西方国家比较关注性别权利的问题(LGBTQ+),美国等西方国家高度重视堕胎的问题,这些关切与中国就无法对接。

第三,西方政治界和学术界对于中国主张和观点存在着差异态度,一些国外的政客和学者对中国的国际法立场和主张不关注不赞同、不认可。在国内与国际事务中,中国的很多国际事务立场、对待事件的观点和论断,西方国家也并不都能理解、接受、关注。从实践立场观察,如果对当代中国的境况、中国在国际社会日益提升的关注和作用进行分析,不难发现,中国的很多主张和西方的传统国际法主张都是不一样的。此时,就需要认真考虑国际法的差异体系和差异理念的问题。首先,有一些中国的主张和提法西方社会可能并不了解其真实含义。例如,很多西方政府、人士既对中国的国际主张表达了浓厚的兴趣,也表示了对该概念的内涵目标的认知不足。这就更需要中国学界在理论上、学术上对此种理念予以更好的解读为他们说明:其真正的含义是什么?其所达到的目标是什么?以避免相关概念长期处于被疑和猜忌的状。面对西方学者的困惑和问题,中国学术界所进行的解读就创建了积极有益的知识。其次,一些中国所做出的实践和中国所探索的领域,西方国家既有的知识体系无法体现。例如,中国在脱贫攻坚领域所做出的努力,如何从法律的角度予以理论解释体系深化、深度上远远不够,所以需要了解,需要中国第一线问题的学者予以解读。正因为中国在国际法领域的实践以及基于此种实践而总结归纳出来的规律、原则、理论不能够被外国既有的理论和知识所覆盖,中国国际法领域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形成了实践上的必要性。类似的,中国在人权领域、在法治领域社会治理的很多方面都提到了“以人民为中心”。西方学者站在个人主义的立场上,对此持疑度;我们就更需要阐释“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民”的确切指向。对此,需要我们结合中国的法律规范和具体实践,予以更为切实和明晰的解读。再次,中国所采取的行动很多西方国家并不认可,中国所持之观念西方国家并不同意。例如,近年来,国际法学界在讨论南海仲裁之时,一些西方学者的观点与中国观点有很大不同。再例如,针对《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简称《渥太华禁雷公约》)也是一样。中国需要有明晰的立场。同样,一些不明就里的国际法研究者认为废除核武器是当今世界潮流。当数量可观的小国在联合国大会要做禁止核武器条约的时候,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以少有的立场一致姿态联合发了一个声明,明确反对全面禁止核武器。问题在于,脱离了中国,当今世界不可能形成“普遍潮流”。而且如果很多国家都与中国同一立场时,就更不适合论定脱离中国立场的国际法世界潮流。


二、国际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表征的主要层次

通过长期研讨和分析国际法的理论发展脉络和中国理论生长,已经初步可以证成中国自主国际法知识体系的必要性。进而,可以在具体的构建层次、视角和工作方式等角度探讨中国国际法的自主知识体系如何可能。形成自主知识体系任重道远,但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最终必须落到操作阶段。当前,由于国际法的复杂性,任何单独的团队或学者都很难独力提供整套的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如果对于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形成了基本共识,进一步需要思考的就是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可能表征的视角,粗略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

(一)从具体知识的视角构建自主性

针对国际法的具体知识,无论是概念的界定、规范的内容、涵义、运行,中国能够提供的独特经验、独特体悟为数甚多;而且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在这一领域还会继续开拓。例如,被他国殖民统治领土的重新获取,尤其是中国在香港和澳门回归方面的经验对于领土的取得和变更构成了新的实践,这是世界上其他国家都没有过的,对于国际领土法的论断具有很突出的意义。在领土争端的解决方面,中国也努力开创出一些与以往不同的方式,包括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或者对于各有立场的领土纠纷采取暂不处理的模式,都有益于国际法甚至更广阔的国际关系的认知和判断。与此同时,在国际人权法方面,中国所提出的生存与发展权是首要人权,中国在国际人权领域的一系列实践对于这一方面也必然会带来全新的知识,对于国际人权法的丰富和发展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在国际经济法领域,中国提出的共商共建共享的合作原则、全球治理观对于国际法的发展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类似地,在海洋法、环境法领域,中国也必然会基于实践积累而提出新的原则、新的标准、新的判断。

(二)从知识模块的视角彰显自主性

中国的板块性创新或者模块性的独特见解,很可能呈现在国际条约法方面。中国在很多条约方面也有自己的立场、中国的实践。这是因为中国作为一个曾经饱受殖民国家欺辱的国家,在如何对待旧的条约方面,既形成了一些经验,也开放出一系列问题,比如,在1949年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里边提出的针对不平等条约、旧条约的态度,以及后来的一系列做法(如中国政府对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的态度,20世纪80年代对于中英联合声明的态度),都非常具有独特性。有些中国实践已经被外国学者所关注,例如我们高度重视联合声明(Joint Communique)的条约性质和地位,一些外国条约法专家认为这是中国的特色。中国学者见到之后,也提升了对自身实践的自信。这就意味着,如果我们外交部条法司、商务部条法司和相关的机构、相关的学者一起来对条约法的理论实践进行充分挖掘阐释,就可能归纳、总结、梳理出一套中国自主的条约法知识体系。与此同时,因为中国的很多事件都高度重视国际法的原则,我们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方面也有可能做出新的成绩。与此同时,中国国际法教科书和很多西方国家的国际法教材存在结构上的差异,我们特别强调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几乎中国的每一本国际法教材都能看到关于国际法基本原则论述,如果缺了基本原则几乎就不是国际法著作了。一些学者认为,西方教科书就不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这当然也有失偏颇。安东尼奥·卡西斯的《国际法》与沃恩·娄的《国际法》里都专门论述了基本原则。但是西方国际法理论界和实践界对原则的重视远远不如中国。中国官方在国际论坛、国际争议场合讨论一个法律问题经常援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这就属于中国特色。尽管这种特色的背景很可能是中国对于国际法的规则不够熟悉,对于国际法的程序和技术问题尚未熟练,为了弥补这一短板,中国更加注重国际法原则方面的应用,这也就使得中国国际法研究与实践的整体趋势倾向于原则化。但是对于原则的关注和强调在很大程度上也提示我们,要在更为宏观的层次看待问题,不能仅仅局限于规则分析、语言分析和技术应用。对于原则的梳理阐释和思路能够进行充分的展开,必然会启发和助力于全球国际法知识体系的丰富和多样化。

(三)从知识结构的视角体现自主性

在国际法的整体结构和体系方面,中国有可能为国际法的条理化作出贡献。众所周知,中国在国际法上有一些零散的主张、概念、做法,但是迄今尚未形成自主知识体系。但是更为广泛地观察,学术界评价,在全球范围之内也很难说国际法形成了一个知识体系。国际法规则本身就处于不成体系(Fragmentation)的状态,也就是说,很多国际法规则互不相属、彼此参差,而且由于国际法缺乏自上而下的结构性特征,不存在规范之间的位阶,国际法不同领域的规范之间,一般没有相互的统领服从之类的关系,由此,国际法的理论与知识也是不成体系的。一般教科书都会将国际法的具体领域规范进行分块列举,尽管在各个部分之前存在着一些基本的总论性的内容,例如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渊源,但是这些内容也仅仅是通行性的原理,而并不是同理性的规范。由此,中国的国际法知识不成体系并不意味着中国的落后。但是,在这种不成体系的状况里要形成自主知识体系,既可能构成压力和挑战,也是值得思考分析、进而有所突破的问题。这预示着,中国在国际法领域的体系化努力可能为全球国际法知识的体系化率先做出贡献。在教科书中国际法各部分松散排列的前提下,中国国际法学者有可能按照自身的理解去确立国际法的体系。例如按照现有的民法的基本结构,区分出相关的部分;也可以按照运行程序、规范形成的历史顺序,或者其他的原则形成一系列的结构。在当代的国际法研究之中,很多国家都已经出版了彰显本国特色的国际法通论性著作。中国在这方面虽然实践的时间不长,但是也有必要在既有的成绩和成果的基础上,强调对于中国实践经验的归纳总结,不能仅仅是照搬照抄外国的论点和证据。只有切实关注我国的实践,并且积极主动地予以体系化概括,形成我们自己的学术概念,对于相关实践的精神理念进行学理化阐释,才能够提升我们的认知水平。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起点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整体匮乏的事实,以及试图在国际对话中增加中国的认同感、影响力的目标。这一分析要求我们从宏大到精微,逐渐树立起全方位的知识体系。


三、国际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互构

自主知识体系不是先验和超验的,它必然是持续积累和渐进努力的结果。中国的自主知识体系主张源于对自身话语权力和文化自信的使命感和紧迫感,进而需要从学科体系(队伍建设)、学术体系(理论探索)、话语体系(交流强化)三个维度破题,形成健康、持续的自主知识体系。这一点在国际法领域同样适用。

(一)国际法学科体系的拓展提升

在国际法学科体系方面,很多学者思考建立国际法一级学科的问题。2023年初,中办、国办发布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提出“完善涉外法学相关学科专业设置,支持能够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高等学校按程序设置国际法学相关一级学科或硕士专业学位类别,支持具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的高等学校按程序自主设置国际法学相关二级学科”。由此可见,国际法的自主知识体系在客观上已经具备了一些前期的资源基础。但是,国际法学科体系的重点并不是形式上的一级学科,或者独立的本科专业,而是摆脱在中国法学架构中非主流的地位,以及全球国际法法学舞台上的边缘化地位。其关键在于政策层面对于国际法研究的关注,学术层面对于国际法研究的认可,人才培养领域对于国际法教学内容与方法的支持。近年来对于涉外法治、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日益提升的重视为国际法学科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在环境改善的同时,国际法学人也需积极奋进,通过在理论上的成就和实践上的贡献为国际法学科的巩固提供助益。

(二)国际法学术体系的深化补强

就国际法的学术体系而言,中国国际法的理论建设仍待强化,扎实而透彻的理论探究需要进一步强化,而片面追随西方却不愿进行独立思考、不顾知识界的共识而任意“创新”这两个极端则需要防范。20世纪下半叶苏联著名的国际法学者童金的国际法著作翻译成英文、中文出版,一些观点很有本国特色,读起来有新鲜感。该书认为,民族自决是十月革命后提出的,十月革命对国家继承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该书同样重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不过按照原则的功能进行了分类;该书提出了国际安全的范畴。这样的陈述和解说,即使不同意,也会觉得有所启发。于此相对,中国学者有时担心我们观念和国际不接轨。其实文化的多样性更需要百花齐放,而不是彼此一致。中国有自己的国情和文化,为什么一定要和所谓的“国际”(本质上就是西方)相接轨呢?不同的需求、不同的判断一定会产生不同的观点,而法律规范的形成就是在这种不同观点辩驳、不同主张争论、不同取向博弈的基础上实现均衡的。国内现有的关于国际法本体论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局限于西方学者以自然法为蓝本的思考方式。虽然不是所有人都是自然法的支持者,但是把自然法和国际法连结起来不失为有益的探索。不过进一步延伸相关问题的论证,会对知识界有更大贡献。例如,到底是不是国家之间的共同意志?普适国际法、一般国际法、特别国际法之间是什么关系?如何从体系、功能和价值的角度界定国际法?对这些问题的透彻思考和深入解读都可能为国际法本体论做出中国贡献。

(三)国际法话语体系的需求供给

话语体系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的起点性问题,也是国际法学术、学科发展和知识建构的需求起点。中国1953年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2012年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2013年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上述主张和西方的立场有很大区别。例如中国主张不干涉内政,即使在对外援助环节也坚持尊重对方的主权、独立。西方国家表示,一个国家想获其援助,必须遵循私有化、去中心化、推进法制、放松政府管制等等。中国则不会对被援助国指手画脚、说三道四,只是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其好好建设。中国提出对外援助不要求相关国家在政治上进行改革,这就是西方的“华盛顿共识”与“北京共识”的差别。所以,很多亚洲、非洲国家对于西方国家的做法都表示反对,对于中国就友好得多。当然,绝不是说中国的国际援助就一点问题都没有,在历史上有些时候,我们的援助也存在一些过“左”的问题,但是这种情况为时很短,而且迅速反思。同样,西方国家要求防范国有企业,这个问题值得国内学术界广泛研讨和深入思考。之所以国有企业受关注,是因为这是我们的优势,因为它们具有竞争力;西方之所以反对,是因为他们无法完成中国国企能完成的任务,所以找各种理由贬低和遏制。看清这个现实可能有助于我们形成正确的知识和立场,而不至于为人所利用。在国际法上值得关注的是,在经济学上,西方人特别反对搭便车(Free Rider),他们认为,搭便车就是蹭公共物品的成本,自身没有承担什么成本,仅仅获得收益,这种做法不合理。但中国曾数次在国际场合表示,欢迎世界各国来搭乘中国发展的快车和便车。这种主张就表明中国提出了一种不同的发展路线;这条路线在法律领域就能给出不同的答案。通过外交、国际法治基于实际、实事求是的系列发展进程,已经形成了自主知识体系的实践素材。


四、国际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形成的战略性规划

如前所述,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尚处于初级阶段,只有少数学者在很小的区块上提出了建构自主知识体系的建议,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整体格局总体上处于未定型阶段,所以我们无法藉由既存的整体图景观察国际法的作业模式与工作方向,只能就国际法自身的需求、理论推演的一般逻辑和实践的客观趋势提出以下方面的关键工作重点。

(一)确立国际法自主知识的信心和自觉

在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的进程中,首要而关键的问题是学术界和实践界确立对于自主学科的文化自信和理论自觉。可以说,国际法领域的自主知识体系建构起来不是最困难的部分,最艰难的是提升认知、转变态度。由于一些理论家和实践者对于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的必要性、重要性、可能性认识还有待提升,故而倡导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面临很大压力。一些中国国际法学者(民商法学者和行政法刑法学者也经常如此)虽然并不像毛泽东同志批评过的那样“只懂得希腊,不懂得中国”,但也相当西方化。他们考虑一个问题的时候,习惯于拿出一些外国理论:美国学者是怎么说的,德国学者是怎么说的,或者日本学者是怎么说的。中国国际法学者未能广泛援引希腊罗马,主要是因为古希腊和古罗马确实没有多少国际法方面的理论资源,而且中国法学专家一般也没有进行过西方古典学术的训练和钻研;不过中国的国际法研究确实会经常援引格劳修斯、法泰尔、普芬道夫、奥本海、亨金、布朗利、克劳福德这些西方具有重要学术影响的国际法学者,对于中国自己的国际法学者周鲠生、王铁崖、陈体强、李浩培等反倒关注不足。除了少数专门追踪这些学者的国际法学说史或者国际法理论研究之外,在涉及具体问题之时,我们的国际法著述对这些学者的观点引用很少。因而,我国法学研究者在推进学术体系、学科体系、话语体系自主性的过程中,需要注重自身的学术积累与财富,并有意识地传承与传播。

有了这种理论自觉之后,我们要特别贯彻两个原则:第一,不迷信盲从。不迷信、不盲从就意味着有自我意识,不妄自菲薄。要清楚地认识到,我们的做法不一样,我们的观点不一样,我们的实践有特色,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可以拿出自己的论断、理论、知识,甚至体系性知识。不要凡事以西方为师,欲求效仿、移植、接轨;不能厚今薄古、厚外薄中。现在的很重要、传统也很重要;不能把中国古代的传统文化、传统智慧都抛弃。第二,避免“大跃进”。自主知识体系不能缺乏调查研究、深入探索就直接拿出观点,认为自己提出一个和谁都不一样的说法,就是贡献于自主学科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理论思维的起点决定着理论创新的结果。理论创新只能从问题开始。从某种意义上说,理论创新的过程就是发现问题、筛选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如果没有充分的调查研究,沉迷于在象牙塔里向壁虚构,对于一些问题的判断和事实、实践相差甚远,很可能我们就要走人家已经验证为失败的道路,说别人早都说过了的话,提出一个根本错误的观点。在这种情况下还觉得此种理论外国人并没有过,中国人自己也没说过,很可能并不是创新,而是错误。把错误当成创新,是理论界很容易出现的误区。如果我们能够做到独立性的反思,力争把问题想清楚、弄明白,能够在不同的问题上展开我们自己的判断、得出自己的结论,那么,在这样系统扎实的努力基础之上,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就可能会添砖加瓦式的逐渐积累起来。

(二)把握知识共性与个性之间的平衡

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必须在共性(普遍性)和个性(特殊性)之间确立良好的平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融通各种资源,不断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中国国际法研究是中国学术事业的一部分,植根于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尤其是主要以近代以来中国的国际法实践经验为基础的学术研究架构,这种研究必然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世界观念、外交思想、国际关系认知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与中国作为一个东方大国所经历的列强入侵、不平等条约、民族为了独立和解放而不懈奋斗等一系列活动有着极其紧密的联系;与当代中国的国内政治局面与目标、国际地位与环境有着观察者观察过程与观察对象这样的相关关系。中国是中国国际法学的主要研究客体。中国国际法学者作为研究主体,不可能脱离中国国际法实践这一客体而进行空泛的无主导性的探索。与此同时,中国国际法研究也是全球国际法研究的一部分,既秉承着西方国际法研究传统中的积极正面有益的形式内容、思想方法、核心概念;也不断的与世界各国的国际法学者进行交流互动,逐渐增益沟通,形成日益丰富的知识体系和越来越多的相互理解。

从实践发展的维度分析,共性是不同地区各自实践、各自探索、各自总结归纳基础上,通过地域之间的比较分析、梳理沉淀而逐渐通约出来的一些具有相同特质的认知、判断和行为方式。而在理论的发展模式上,共性则很可能属于人们进行思考的时候首先试图确立的人类社会的共同特征或根本共识,即属于人性的特征、社会的特征。从学术发展知识增长的基本规律看,任何一个领域的自主知识建构的过程都以共性的知识为前提和基础。知识传承发展和生产的基本要求是:本领域的基本概念、学术共识在没有被推翻和更新之前,应被视为是人类知识界的共同财产予以接受,并且按照学术界知识界所形成的共同理解与认知而使用。在新的、革命性的论断没有得到充分认可和支持的前提下,推翻学术界公认和通用的概念,提出人们还非常陌生的术语,并且未进行充分的论证,是不符合学术发展的基本要求和规律的。这就说明,学术概念和论断的创新有其基本规律,不能华而不实地制造学术泡沫,不能鲁莽地刻意求新。如果对于学术界普遍认可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则应当就这种不同的理解进行专门的研讨,得出新的论断,请学术界讨论;在得到初步关注和认可的基础上促动人们论争、辩驳,进而形成不同概念并列的状态,拉动学术的发展。

(三)拓展国际法知识体系的视野

自主知识体系在很大程度上也要求我们在“体系”这个层面下功夫,也就是要认真考虑如何更加有效地协调相关的知识,使之更加完整、有机、系统地组合在一起,让人们能够更顺畅地予以认识、了解、把握并且应用。当前,国际秩序的变革使国际法的重要性更加凸显,这构成了国际法知识体系的重大机遇。在国际法的各个部门、各个领域,对于自主知识、自主体系的要求会更加迫切,促动中国成为一个国际法的强国。为此,尤其需要明确认知中国国际法学发展的任务使命、中国国际法知识体系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完善领域,在事实和体系方面予以澄清和重塑。所有的这些努力都建立在一个至关重要的基础之上,即要对事实有着认真和清晰的把握。要达到对事实的明确把握,就需要全面梳理当前中国国际法的理论实践,深刻思考如何以涉外法治的路径有效应对中国发展所面对的机遇、挑战;有必要细致梳理现有的知识体系,判定其在何种意义上有效应对了时代的主题,在何种意义上还存在不足,在哪些方面尚无法回应国家发展、民族复兴的要求。如果没有形成在事实层面清晰准确的认知,则相关的评价和论断就很有可能具有模糊性和误导性。

在人文社会科学方面搭建起自主知识体系,依赖于各个领域理论研讨的渐进式积累完善,形成彰显自身特色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是各个体系得以形成的基础,法学之内的民法理论、刑法理论、宪法行政法理论对于国际法的体系化思考和建构也有着“见木又见林”的启示性。国际政治学、国际经济学、国际社会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国际安全学、国际发展学都会推进国际法的体系化建设。进而,在严谨的学术研究中国际法的自主知识体系必须深挖到哲学、法哲学的思想层面。没有扎实的、清晰的、逻辑严谨的学术工作,则不仅不可能形成鲜明的学术体系,而且也无法为教育教学提供滋养,无法形成学科体系。如果在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方面不能够准备充实的知识和能力,也就谈不上在国际交流之中构建起良好的话语体系。

(四)以人才培养传承和拓展自主知识体系

人才不仅是自主知识体系的传承者、传播者,也是自主知识体系的参与者、总结归纳者。要想有效提升我们的国际法知识总结水平、知识构建能力,就必须在后盾上提供充分的人才。只有培养出用立场、知识和能力武装起来的国际对话者,才能真正实现在国际事务中传递中国声音、讲述中国故事,维护中国立场、展示中国愿景。高素质的涉外法治人才不仅具有充分的国际法知识,也要具有可靠的国际法立场、较强的国际法能力。此种人才培养体系不仅需要人才培养的理念、制度、程序性的要求,更需要人才培养的内容。例如,如何理解国家在国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理解国际关系体系与国际法结构在维护和平衡国家自身的安全存续与实现全球发展之间关系的能力与实现路径。也需要将更具体的各个领域和层次的知识构建为良好的知识结构体系,传递给受教育者。更重要的是,在发展进程中要培养起受教育者应用规则充分说理,维护自身立场的能力。所有上述目标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良好的学术体系教育方案的设定和运行。为了构建起这样的教育体系和人才培养方案。需要教育者积极投入、认真设计和扎实实施人才培养的体系和方案。这就不仅要求从教学的内容上建设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培养结构,而且从教学形式和方法上有能力培养出高水平的人才。此种要求转而传递给教育培养体系、培养机制,使其向学生传递良好知识、妥善地培养能力。在这个机制中所传递的就是中国特色的概念、论断,以及认知结构、工作结构,这些因素都属于知识的范围。而此类知识的形成,无疑是理论家认真研讨、深入思考、反复琢磨而得到的。由此我们就能看到,国家对于国内外表达的叙事和话语体系的迫切需求产生了对于人才培养体系和学术研究体系的要求,这三种体系的建设发展在客观现实的运行逻辑下最终必然会形成自主知识体系。


结 论

伟大的时代呼唤着伟大的理论,伟大的理论反映着这个时代的特征,并唱响伟大的时代。在国际法领域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面对的是一些国外的政客和学者对中国的立场和主张不关注不赞同不认可的问题。同时,也面对着中国在国际法领域的实践以及基于此种实践而总结归纳出来的规律、原则、理论不能够被外国既有的理论和知识所覆盖的问题。中国特色的国际法理论以学术思想创新为核心作业领域,反映自身经验,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体系。并进而将这些具有自身特色的概念论断、总结归纳转移到教学过程之中,使之成为学生了解国际法、学习国际法、建立国际法的观念和认知系统的重要部分,这就构成了中国国际法的学科体系。

由实践到理论,由理论到知识,是知识生成的主要途径。与此并行,也很有可能包括从实践直接转化成知识,这种知识可能是事实型的、浅层的;或者从对理论的分析反思批判,而形成新的升级的或者修订的理论,并进而将此种理论转化为知识,这种知识是理论型的、深层的,依靠理论和逻辑而生成。从实践总结归纳形成相关的阐述判断,进而由这些阐述判断转化成相关的理论;经过理论研究者的探讨分析,理论研究者在实际将空间范围内的争论最后形成相对广泛认可的知识,并将这些知识进行梳理,最后成为知识体系。知识系统知识体系是系统化的理论,是不断完善进化,进而被比较大范围内的群体所接受和认可的论断。学术体系与学科体系不仅锤炼了思想,形成了概念、论断、证明的结构,而且培养出了具有国家民族意识的专业人员。这就为构建良好的话语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中国国际法理论界、实践界、教育界协同努力,推进学术探索与创新,学科建设与发展,话语凝练与表达,共同构成了中国的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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