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不断推进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和创新,努力构建一个全方位、全领域、全要素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2022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创新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也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的历史责任和使命担当。《政法论坛》作为学术传播的阵地、窗口和平台,紧紧围绕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扎根中国文化、立足 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助力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不断推动高质量法学学术成果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持续传播中国法学自主知识影响力,推进法学期刊高质量发展,本刊公众号推出55篇体现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构建系列文章,以飨读者。
本文发表于《政法论坛》2024年第2期,第142-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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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
法治是制度之治的最高形态,是“中国之治”的制度根基。“习近平法治思想凝聚着我们党全面依法治国的最新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法治中国建设最核心最根本最重要的思想保障。”该思想内涵丰富,博大精深,有诸多原创性贡献。统筹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一体建设,正是原创性贡献之一,具有重大历史价值。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然内含党内法规体系
“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地提出法治体系范畴,并对法治宏观结构作了多重划分,开辟了法治结构论发展新境界。”这个新境界很大程度上缘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概念的认识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贯通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各个领域,涵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涉及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各个方面,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重要意义”。实践中,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图谱的紧要内容在现实中的展开,是重要环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过程,实质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过程,二者具有共同的政治规定性,均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之下,都是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伟大实践本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党内法规体系之间关系的命题,实质是对新时代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新发展,也是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一体建设伟大实践的理论基础。
我国法治建设道路是经过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法治中国概念的提出是习近平总书记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标志着中国的法治实践开启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征程。”“由此,法治的内在价值得到释放,法治成为衡量一种社会生活、一种交往方式、一种行为模式是不是够好的标准。”相应地,法治中国建设总抓手的内容构建显然必须要契合中国国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内容提炼,正是围绕我国实际情况,突出时代特性,契合法治理论与实践,充分体现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建设先进经验,契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内容构建注意将抽象的建设目标分解、细化为可操作、易评价的具体方面。同时,其内容要切实保障法治建设的方向和效果,体现党的意志,能有效化解法治中国建设从抽象宏观向具体实践切实贯彻的方向指引,以及现实实现的有效路线。
“现代法治作为国家治理中最重要的规则之治,实质上是良法善治。”建设法治中国必然需要“良法”,这既包括完备的国家法律体系,也包括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的行为规则,具有制定主体的特殊性、适用范畴的普遍性、基本功能的规范性等基本特性。党内法规有机组成的统一整体是党内法规体系。实践中,我国法治建设正是在党的领导下有序推进的。把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能有效地把党的意志体现在具体法治建设实践中。在法治国家建设的方向把握上,党内法规能发挥把握方向性的重要作用,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
党内法规体系是一种逻辑严谨、结构完整的制度体系,是执政党的制度体系,体现执政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价值追求。国家法律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体现,它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制定的法律制度体系,也体现了党的价值追求。党内法规价值追求与国家法律价值追求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然内含党内法规体系,由此,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可有效展开。
(二)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的关系决定了“一体建设”的必然性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正确处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等诸多辩证关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也需要厘清体系内部各构成部分之间,以及体系自身与其各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法治体系建设的各环节、各领域、各方面都不是孤立的,而是内在关联、相互影响、彼此依赖,不能偏颇、不可放弃、不容忽视的。”党内法规具有政治属性、制度属性,它与国家法律的政治性、法治性具有天然的紧密联系。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机构成部分,由此,二者必然具有紧密联系。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均是统帅于以民心为共同根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之下。中国共产党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正是民心。依规治党是法治理念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体现,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深入民心,党心民心是一致的。所以,处理好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的关系命题实质是有助于更好地统筹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一体建设,把民心党心融为一心。
第一,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具有同质性。在我国,国家法律的价值取向与党内法规的价值取向高度一致,二者具有同质性。国家法律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而它的制定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所以国家法律必然内含党的意志。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党内法规的主要价值和目的是为了保障党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个人权利的有效维护是国家以及国家权力之正当性的唯一依凭。”我们党明确主张,为民造福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所以,基于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共同价值取向,以及均统一于服务人民利益福祉的目标之下,实践中,“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始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为人民利益和幸福而努力工作。”
第二,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具有密切联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构成,这是党和法关系所决定的。“政治和法治的关系在现实中集中体现为党和法的关系。”在我国法治建设中,时时要牢记党和法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而“正确处理好党和法的关系便成为正确处理好政治和法治关系的关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内涵更为丰富,范畴更为广泛的概念,在法治中国建设整体布局中,具有统领性,有助于理解和正确处理政治和法治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领导者、引领者,党内法规通过规范党的行为,可有效地外化为指导国家法治建设实践活动。实践中,尽管国家法律调整对象范围远远大于党内法规调整对象范围,但是,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却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制度根基,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构成,不可或缺。习近平总书记深刻而又生动地分析了法治体系建设的辩证法蕴含,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第三,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的关系命题,实质是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其决定性的核心要素之一是国家基本国情。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特征和基本国情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既符合中国法治建设最大的实际要求,更能突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最大优势。”依规治党是把法治理念融于党内政治生活之中,实质是更好地规范和加强党的领导,提升党的领导能力。实践中,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必然随着法治建设的展开而展开,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特点,脱离这一特点,就很难搞好法治中国建设。
在法治中国建设实践中需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当前我们已经开启了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特征在‘中国式’,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和以人民为中心,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做到这些,就能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有助于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提升党的领导能力,提升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党的领导进一步从根本上保证将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凝聚起来,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转为法律法规,不断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进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衡量一个社会制度是否科学、是否先进,主要看是否符合国情、是否有效管用、是否得到人民拥护。”新时代,正是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才不断推进我国法治建设。同样地,正是突出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统筹推进、一体建设,明确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组成部分,党内法规也才得以迅猛发展。2021年7月1日,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宣布,在党内法规建设方面,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所以,二者是相互促进和互补的。实践中,从源头上看,许多宪法性法律内容就是来自有关党规。所以,搞好我国的法治建设,必须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把党管好建好了,法治中国建设自然也就能跟进。
这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内含党内法规体系,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具有天然的密切关系,这些均决定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一体建设的必然性,因为这是法治中国建设实践的需要。那么,在我国法治建设发展历程中,党内法规是怎样不断突出其法治作用,并已然蜕变为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核心内涵,进而在法治中国建设实践中发挥独特功能?这需要历史考察与分析。
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颁布了第一部党内法规,党内法规在党的发展历程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得以大力推进,与此同时,对党内法规的认知也在不断提升,党内法规的作用在发生变化。新时代,明确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机组成部分,明确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进一步提升了对党内法规的认知。党内法规对贯彻法治中国建设具有强有力保障作用。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在总结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时,将党的历史分为四个阶段,即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在党内法规发展历程中,对党内法规的制度属性、法治属性的认识过程具有特殊性。1990年中国共产党颁布的《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才首次对党内法规的概念、名称、适用范围和制定程序作了规定。这样,鉴于本文侧重梳理对党内法规的法治属性认知发展过程,以及强调新时代以来党内法规的法治属性作用,所以,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合并一起共同分析,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阐述。
(一)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共产党对党内法规概念的适用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颁布了第一部党内法规,开启了依规治党实践。初步探索阶段的党内法规,主要侧重于细化原则性纪律,将统一党内行动路线视为纪律核心,具体工作路径主要是规范党内关系与行动,党规的政治性、革命性、保密性极其凸显。在1938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首次明确提出“党内法规”一词。1945年刘少奇在《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党的法规,应是抽象原则基础上,去细化实践活动方法,规定党的内部组织形式与生活基本守则。故此,“党内法规”的含义中加入“制度”性成分,注重发挥制度功能。党内法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确保了党的团结统一,确保了革命胜利。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内法规建设经历了积极探索和曲折发展。这个时期,党内法规侧重指向党内部的组织、活动。换言之,党内法规定位于国家整体制度体系的辅助部分。但是,新中国成立后,党已经由局部执政转为全面执政,党在新中国的历史地位,必然决定了党的制度设置不是孤立的,势必与国家政治法律紧密相连。由此,国法与党规天然地具有同构性,党内法规逐步内嵌于国家制度建设之中,进而嵌入国家治理体系之中,尽管这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过程。
实质上,这也具有必然性。“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一直重视党内法规的作用,曾数次述及党内法规,打造了丰硕的精神研究宝库。”马克思直接将党章和决议定性为“最高的判决”。所以,随着党在国家地位的转型,必然会从国家制度建设层面,统筹考量如何在治国理政中更好地发挥党内法规作用。
(二)改革开放以来至新时代党内法规的建设与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高度重视法律制度建设,鲜明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在法制建设总体层面,立法工作以完备制度体系、恢复法制秩序、塑造法制为基础的国家秩序为目标任务。党内法规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有了新的定位,不断发挥新的作用。邓小平同志创造性地提出了“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的崭新命题,这是我们党首次正面阐述党规与国法的关系,“映射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共适性论题”。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推进,对党内法规的认识也在深化,党内法规建设更加规范化,对法治建设的促进作用在增强。1990年,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从此,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开始走上规范化道路。1992年,党内法规一词写入党章,以期发挥更大作用。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依法治国为治国方略,并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法治建设步伐加快。1999年,现行宪法第三次修改,把依法治国的奋斗目标庄严地写入宪法,使之蜕变为宪法意义之概念。与此同时,在党内法规建设领域,呈现出与国家法治建设理念及实践相一致的发展态势。2002年中共十六大修改党章,明确深化“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容,党内法规建设与国家法治建设联系日益密切,具有推进之势。2006年,胡锦涛同志提出要“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党内法规体系化建设开始得以重视。2012年5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全面施行,同年,酝酿制定“党内法规五年规划”,党内法规建设愈加规范化、系统化、体系化。同时,对如何更好发挥党内法规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作用,有了深入研究。
党内法规在改革开放以来的一段历史发展中,一方面继续发挥管党治党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与法治建设趋于同步。但是,此时的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并没有从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相结合的角度深化研究。总的来说,十八大之前,党内法规建设开始看重党内法规的内在质量与实质精神,展现出体系性、实效性、可操作性等特点。
(三)新时代以来党内法规在法治建设中处于重要地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发展空前,在党的发展史上,在法治中国建设历程中,都写下了浓浓一笔。伴随着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主要任务、根本保证等核心问题的日益明朗,以及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设计愈发鲜明,法治理论随之跻身深化体系建设层面的研究。党内法规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重要构成部分,并随着理论研究深入,实践中,党内法规集成化推进,在数量、规范化、价值化等层面齐同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明确“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其构成部分,意味着党内法规从最初的政党内部规范,发展成为法治全面规范。党内法规的法治属性完成了质的跨越。2019年9月党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对党内法规的概念重新界定,其内涵更为明晰。这个期间,对党内法规的体系化研究深入开展。实践中,党内法规体系已然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制度化体系,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保障,并处于法治建设重要地位。法治中国建设与执政党制度建设同步推进,呈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共同推进的局面,并逐渐形成了双轮驱动共推法治中国建设的格局。
新时代,以依规治党提升依法执政能力,以依法执政能力增进依法治国实效,以依法治国实效强化党的执政地位,已经形成基本的国家治理逻辑。在这个治理逻辑中,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都是十分重要不可或缺的。同时,“无论是从党内规范性文件还是党内法规的规定来说,保证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皆是题中之意”,因而,不论是理论规范或实践深度,都需要统筹研究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问题了。实践中,党内法规的规范化建设亦是国家法治建设所提出的普遍规范化要求,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双轮驱动,合力推进国家治理,成为中国国家治理的标志性特征。这样,党内法规体系的完善,不仅意蕴着我国政党制度的完善与创新,更是反映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善与发展,党内法规的迅猛发展具有了历史必然性。
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一定要契合我国国情。“一定要认清,中国最大的国情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什么是中国特色?这就是中国特色。”新时代,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已经形成了一种与西方截然不同的整体治理制度架构。在这个制度架构中,党内法规地位特殊且重要,可直接为党领导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一定的制度依据,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有力保障、关键制度依循。实践中,我国政党制度价值追求的特性深深嵌入了国家制度建构之中,党内法治决定国家法治,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同步进行。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独特性的实践效能,正是因为发挥了党内法规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党内法规的独特特性,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密切关系,这些不仅促进了党内法规的迅猛发展,而且加快了法治中国建设步伐,推动党的制度优势和国家制度优势转化为治国理政的更大合力和更高效能,彰显中国之治智慧。
“我们目前就是由执政党的组织和国家机构相互结合来履行国家公共职能的”,这是我国国情。所以,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依法治国能够为依规治党提供基础,依规治党能够为依法治国提供基本保障,二者不可或缺。我国法治建设是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旗帜之下,双轮驱动,形成合力,共推法治,而这一切又均依赖于党的领导。正因为如此,全面依法治国尤其需要注重加强党的领导。为此,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领导法规制定工作,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党的领导行为的党内法规。比如,在多个领域纷纷出台了关于加强党的领导方面的党内法规,这包括《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等等。这些党内法规有效地规范了党的领导活动,促进了党的领导制度化、规范化。这样,狠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法治建设总抓手,通过有效规范党的行为,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有序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事业保驾护航,这种法治建设与国家发展模式愈加清晰。
综上,党内法规的发展历史,从一定角度来看,也是随着党在国家的地位转型,其作用在不断强化的历史过程。依规治党是中国共产党一以贯之的理念,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历史传统。党内法规的作用随着党在国家的地位转型而不断强化,逐渐具有了法治属性,并已然蜕变为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核心内涵。新时代,党内法规成为贯彻法治的有力保障,具有历史发展必然性。这种必然性源于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践,源于正确认识到党内法规的法治属性,及其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也源于正确认识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的历史发展逻辑性。相应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一体建设的理念也最终形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并具有浓浓的本土气息,是重大原创性贡献。
这样,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一体建设就具有了清晰的实践逻辑和历史逻辑,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质已实现了从“传统治理”向“法治化治理”转型,进入了一个崭新境界。当前,伴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新征程的开启,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践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相应地,必须持续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一体建设,使之向纵深发展,努力为法治中国建设,为党的自我革命,为世界治理文明做出更大贡献。
当前,我国法治实践层面,已基本形成了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发展格局。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共襄法治,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水平得以巨大提升。格局的形成,水平的提升,来之不易,这是中国共产党人不断探索依规治党与不断探索国家治理实践所取得的重要成就。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一体建设,需要更高定位,持续推进,向纵深发展。
(一)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一体建设深化法治中国建设实践
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逻辑关系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深化,二者的一体建设实质是服务于法治中国建设实践,不断提升法治中国建设水平。对此,需要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及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体系。实践中,还必须不断强化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的执行,强调执行效果,做好二者衔接与协调工作。
著名法学家沈家本说过:“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世未有无法之国,而能长安久治者也。”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党内法规的生命力也在于实施。当前,国家法律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基本建成,重在执行,而党内法规的执行又能促进法治中国的建设水平。“面向社会上存在的各种不同思想和观念,领导党的意识形态把人们的思想归拢到大致相同的方向和认识上来,其衍生功能包括约束、凝聚、导向等。”所以,通过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积极实施相关党内法规,能确保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以及实践效果。
同时,实施党内法规,也能够提升执政能力与水平,进而提升依法治国实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党内法规的实践效能,是为了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规范化,重在促进党更好地依规治党,提升党的执政能力与水平,增强为人民服务本领,增强法治建设能力,进而提升法治中国建设水平。中国共产党“发挥领导作用的重要途经之一即制定发布党内法规,通过党内法规规范党的执政行为实现依法治国”,而“党通过制定和实施党规来影响国法的制定和实施以保证执政目标的实现,这与党要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治国理政是契合的”。为此,要完善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切实厘清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边界,做好二者的衔接与协调工作。合力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一体建设、富有活力,才有助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智能化、标准化、现代化。
实践中,要牢牢树立依法治国关键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的理念,切实树立宪法权威与地位,发挥宪法在安邦治国中的总章程地位。“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党的所有活动只能在宪法和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不能超出这一范围而进入不受宪法和法律调整的领域之内”,这是最大的法治中国建设实践。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规范性保障。“宪法作为法律体系的根本大法,当然性地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依据。”
党的十八大之后,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的理念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巩固,内涵更为丰富。宪法议题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具有显要地位,标志着全党全国强化宪法意识达到一个新高度。“尤其是依宪执政与依宪治国的明确,更是推动宪法理论与实践达到新高度。”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前提基础。新时代,“习近平同志赋予‘总章程’和‘根本法’以新的时代内涵,并创造性提出了宪法是‘总依据’‘根本依据’等创新性概念,指出‘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宪法是治国理政总依据’‘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依据’‘宪法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等”。这些论断不仅彰显对宪法本质特征认知的深化,亦从法理角度证成了依法治国首先就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就要依宪执政。实践中,需要“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来保证宪法实施”,而这个制度体系,正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以及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体系所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一体建设要立足于这种认识,服务于法治中国建设实践。
党领导人民制定、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亦须在宪法和法律规范内活动。鉴于此,党内法规同宪法法律不应存在冲突。实践中,党内法规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所以,依宪执政,就是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实行民主集中制,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全党的团结统一。为此,要进一步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
实践中,还要注意深入研究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衔接与协调等诸多现实问题。比如,党政官员在触犯党纪同时,有的也触犯了国家法律,对此,仅仅予以党纪处分是不够的。针对触犯刑法的公职犯罪嫌疑人,必须移交司法机关,走司法程序,使其得到应有惩治。再比如,可以灵活借鉴行政法治实践中的裁量权制度设计,在党内纪律处分上,合理规范裁量基准、范围、种类。裁量基准正当性获得取决于正当化制度设计,只有通过正当性制度的建构,才能从根本上克服裁量基准作为一种规则化治理模式的局限性。实践中,借鉴行政法治建设中的好做法,建构正当性裁量制度,可以很大程度上有效防止“低级红”“高级黑”现象的发生。
总之,党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方可担起时代重任。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一体建设,共同作用于法治中国建设实践,深化法治中国建设,而法治中国的持续推进,也能促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一体建设深入发展,这是一种良性互动关系。我们要切实做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工作,树立宪法党章权威,这样才更加契合国情,推动二者关系向纵深发展。
(二)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一体建设作用于党的自我革命实践
“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在这个新的历史发展境界,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一体建设应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融入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实践中,作用于党的自我革命,进而推进社会革命。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由此,依规治党的发展进入一个崭新黄金阶段。为此,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上,更应该互补,相互衔接与协调。要从促进党建、促进党的自我革命成效、提升党的执政能力以及国家治理水平,进而引领社会革命方面,推动二者一体建设。实践中,需要不断完善党的自我革命规则体系建设,而这个规则体系正是以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为核心内容的。党内法规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依规治党的规则核心。《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强调“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定不移推进依规治党”。我们要向“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进发,推动依规治党高质量发展。当前,党内法规还需要继续提升质量,继续推动体系化建设。实践中,要借鉴制定法律的良好成熟做法,深入推进科学立规、民主立规,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质量及其体系化建设水平。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进依规治党,推进党的自我革命,进而推动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向纵深发展。党的自我革命要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逐次展开,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已经深深融合,提升党的建设水平,需要融入法治思维。借鉴法治建设经验,制定更高质量党内法规,形成更为丰富依规治党制度体系,才能更好地适应全面从严治党需要。只有更好地全面从严治党,才能真正提升党的自我革命效能,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实践发展,提升党的执政能力与执政水平。只有提升党的执政能力与执政水平,才能更好地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有效保障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的国家治理体系发挥最大治理效能。展现高质量的国家治理效能,这是时代使命。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全党必须牢记,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决不能有松劲歇脚、疲劳厌战的情绪,必须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一体建设、协同发展作用于党的自我革命,将不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一体建设作用于世界治理文明
当今世界,法治逐渐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共同选择。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持续不断推动法治中国建设,这个过程也是在不断为世界法治文明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法治体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涉及法治规范、实施、监督等方方面面,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习近平法治思想有诸多原创性贡献,它奠定了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根基,不仅丰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丰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而且丰富发展了世界法治文化。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一体建设实质是对世界法治文明的重大贡献。“党内法规的功能是对党的权力的自我约束。”把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机构成部分,既体现了依规治党的法治思维,又体现了法治中国建设实践的探索成果。这也是党对法治中国建设现代化规律认识的持续深入。这一认识正是立足中国国情,对人类法治文明的不懈追求,对世界法治文明的重大贡献。
一个国家的体制机制建构,必须立足本国国情,立足历史。我国国家治理不同于其他国家,具有不可比拟的复杂性,体系构建基于我国优秀文化与历史传统。中国共产党、人民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不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而属于更广意义上的“公共机构”或“公权力机构”,但是,却发挥着国家机构方面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实践中,“我们党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接行使的某些权力有国家公权力的性质”,“党的领导权应被视为国家公权力的特殊形态”。因而,统筹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一体建设,这不仅仅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独特的制度建构。这种独特的制度建构模式,让世界法治文明浩海中熠熠闪耀出中华智慧之光茫。相应地,二者一体建设,就要紧紧抓住符合我国国情的法治建设核心。在取得法治中国建设的不断进步同时,我们也在为世界治理文明不断提供中国智慧,展现大国治理格局。
党的二十大修订的党章明确倡导在国际事务中,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这是时代使命。当前,对不公正不合理、不符合国际格局演变大势的国际规则、国际机制,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要提出改革方案,推动全球治理变革。为此,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一体建设向纵深发展,使其作用于世界治理之中,深化世界治理文明,这也具有历史必然性。
总之,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融入国家治理体系领域,统筹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一体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实践中,要把党内法规与法治中国建设紧密结合,不断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一体建设向纵深发展。充分发挥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则会不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践,提升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水平,进而为世界法治文明贡献更多中国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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