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不断推进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和创新,努力构建一个全方位、全领域、全要素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2022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创新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也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的历史责任和使命担当。《政法论坛》作为学术传播的阵地、窗口和平台,紧紧围绕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扎根中国文化、立足 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助力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不断推动高质量法学学术成果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持续传播中国法学自主知识影响力,推进法学期刊高质量发展,本刊公众号推出55篇体现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构建系列文章,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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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是思想中的现实,哲学是思想中所把握到的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是我们党的历史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社会主义发展史上最为全面、系统、科学的法治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新发展新飞跃”。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提出了一系列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标志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方略,彰显出鲜明的理论风格、完整的理论形态,蕴含着深厚的哲学底蕴、缜密的哲学思维,为充分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和强大的精神动力。这些重要论述集中体现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立场观点方法,综合反映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神实质与重点关注,深刻揭示了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的核心命题与逻辑主线,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具有全局性和统领性意义,是深刻领悟与科学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视角,是中国宪法学研究最重要的理论资源和话语资源。对此进行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体系化凝练,形成政治话语与学术话语之间的良性互动和深度交融,既关系到对中国宪法理论的精准阐发,又关系到对中国宪法实践的科学认知,是构建中国特色宪法学知识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前提与关键。
在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党逐渐形成并确立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和长期执政党的双重身份与使命,决定了“治国”与“执政”是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统一体。因此,在政治话语中,对于“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的强调,往往都同时伴随着对“依法执政”和“依宪执政”的倡导。可以说,“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和“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已经分别定型为不可分割的完整表述,其从“治国”与“执政”两个维度彰显着我国宪法的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如果说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是从国家法层面倡导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强调的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那么,依法执政、依宪执政则体现了执政党自身对法治理念的坚守与践行,强调的是执政党要重视法治、尊崇法治、实行法治。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向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变迁与发展,不仅仅是概念术语的转换,更凸显着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独特价值和意义,蕴含着丰富的法理意蕴和鲜明的时代特征。
(一)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路径
面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发展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之大都前所未有,发展的任务极其繁重且需要解决的矛盾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而“国际国内环境越是复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越是繁重,越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巩固执政地位、改善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由于宪法规定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全局性、纲领性、方向性意义,自然,“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实践证明,只有通过宪法确认和巩固国家的重大原则、重大制度、重大事项,充分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统领性和总括性作用,才能保障国家治理系统协调、高效规范地有序进行,才能为现代化建设提供稳定而可靠的根本法治保障。
现代化建设与现代化国家治理须臾不可分离,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既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标志。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而无论是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还是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宪法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轨道”性作用,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依据和制度支撑。治理体系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的制度体系,治理能力就是一个国家的制度执行能力;而宪法则是一个国家制度体系的核心载体,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法治化体现,宪法实施状况是一个国家制度执行能力和制度优势的集中反映。我国宪法确立了一整套系统完备、科学规范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党和人民经过长期实践探索而形成的治国理政经验在国家最高法制层面的科学凝练与规范表达,是支撑中国之治、赢得战略主动的法治根基。可以说,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展示宪法的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的过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能不能履行好治国理政、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能不能赢得许多具有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能不能提高党长期执政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键一条就在于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更好发挥宪法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宪法所蕴含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治理优势,以继续谱写“大国宪治”的新篇章。
(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障
当代中国的国家治理不是局限于社会秩序的规范化或社会运行的法治化,更重要的是实现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最伟大的梦想,是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和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建立近百年来,团结带领中国人民所进行的一切奋斗,就是为了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可以说,“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国家治理不仅仅是‘治理国家’,治理一个‘既定’的国家;更意味着要‘建设国家’,建设一个‘新中国’。”在此意义上,无论是依宪治国,还是依宪执政,其本身都不是目的,其指向是通过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而使各项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加有效,从而为“中国之治”提供更加科学、更加规范、更加具有执行力和权威性的制度依托。
我国宪法不仅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明确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的丰富内涵,确立了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目标,而且还通过确立国家的指导思想、领导核心、发展道路以及一系列制度、原则、规则,系统绘就了现代化建设的宏伟蓝图、根本保障、基本方略、实现路径,从而为统筹推进现代化建设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纵深发展提供了全方位的宪法依据和保障。由此可见,我国宪法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最高法律规范和根本行为准则,同时也承载着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是引领社会发展进步的行动纲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仅是政党的理想追求、人民的殷切期盼,同时是以宪法形式表现出来的国家最高意志,是贯穿我国宪法的主题与主线,是必须实现和完成的宪法使命。因此,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全局出发,而对新时代治国理政作出的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
国家治理模式是多元化的,现代化目标和路径是多向度的。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中国式现代化”这一新定位、新概括,既彰显了中国现代化道路的历史意义和世界意义,也指明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创新与理论结晶。我国宪法则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道路、制度、文化的发展成果,蕴含着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内涵、显著优势和恢宏图景,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化表达与制度化凝练。因此,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过程正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过程,是宪法理念和规范在治国理政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和展开。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不仅可以为现代化建设提供最重要的规范依据和保障,同时可以以宪法为纽带最大程度地凝聚起实现民族复兴和国家崛起的社会共识与磅礴伟力。
(三)回应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化的重大举措
在中国语境中,现代化既具有量的规定性,也具有质的规定性;其不仅意味着综合国力的大幅提升和“五大”文明的协调发展,更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观点,是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逻辑。”显然,这是一种更高层次、更高境界的现代化,是以人民为中心的现代化;正确的现代化观必须坚持人民至上的政治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而“人民至上论”“人民幸福论”“人民美好生活论”正是我国宪法的鲜明特质和重要内容,是我国宪法的根本宗旨与精神实质。我国宪法作为一部真正以人民为中心的宪法,不仅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原则与制度体系、作出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庄严承诺与重大举措、规定了公民各方面基本权利和自由及其保障性机制,而且宪法所确立的各项制度、原则和规则,从根本上讲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由此成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目的性价值与归宿。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重大变化,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已经转化为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主要矛盾具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特征,蕴含着社会发展和治国理政所面临的根本问题与任务;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事关全局的历史性变化,贯穿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并将对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作为社会主要矛盾的新范畴,美好生活需要显然比物质文化需要的范围更广、层次更高、内涵更丰富,在宪法上首先就表现为公民对权利内容、权利类型、权利实现程度的诉求日益提高且日趋多元化。这不仅拓展了宪法中人权条款的时代意蕴和规范含义,也对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价值内涵和目标指向具有明显的“扩容”作用。宪法集中体现着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美好生活核心要素的期许和希冀,因此,通过宪法实施来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追求,既是彰显宪法的人权保障价值功能的内在要求,也是新时代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历史使命与目标定位。
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的重大论断,科学标注了我国发展所处的历史方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对我们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特别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有效回应社会主要矛盾的重大转化,就必须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宪法理念,全面提升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能力和水平,通过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有效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切实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和人生价值境界,促进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和人的全面发展,努力使人民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项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全过程,把宪法对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和描绘的宏伟蓝图转变成活生生的社会现实。
现代化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由之路,也是中国社会近现代以来的历史主题和百年夙愿。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等现代化的目标和要素,被完整而清晰地镌刻于我国宪法文本并深深嵌入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伟大实践之中。如果说设定现代化目标回答的是实现什么样的发展的问题,那么,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则是实现这一历史宏愿的战略抉择和必由之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立足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历史交汇期,内在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总目标和总任务之中,运行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之中,是从宪法高度对治国理政的根本性问题进行的战略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宪法权威、宪法实施始终居于非常突出和重要的位置,且二者之间呈现出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一体两面之关系。不管过去、现在还是将来,我们都必须“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毫无疑问,宪法权威对整个法治权威具有基础性意义,“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而要真正树立宪法权威,就必须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正所谓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的确,只有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崇高尊严和至上权威才能得以彰显,宪法所内涵的价值理念和制度优势才能转化为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强大动力,也才能说真正做到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可以说,宪法没有权威,自然无从实施;宪法得不到实施,宪法权威当然也无从谈起。同时,在我国,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因此,宪法实施不仅关涉到宪法自身的权威和尊严,更关系到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表达与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以宪法为联结点而成为相互融合、高度统一的有机体,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也由此成为实现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的系统性工程。
需要指出的是,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中,“宪法实施”常常被表述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其话语重心和重点在于“全面”。早在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就已经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其后,“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又被反复重申和有力推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则将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作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的首要任务做了专门部署。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不仅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法治内涵,而且直接体现着整体主义的系统观念。这表现为:
首先,宪法实施主体的广泛性。我国宪法的实施主体极其广泛,呈现出鲜明的多元化特征。其一,中国共产党是宪法实施的最重要主体和最核心力量,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政治理念与行动自觉,既是对党与法的关系的科学定位,也是对我国宪法实施的核心与关键的深刻揭示。“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这是我国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和优势,也是我国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的根本保证。”其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是维护宪法权威、自觉实施宪法的重要力量。尤其是“人民”是推动和保障宪法实施的根本力量,让全体人民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不仅可以聚合起全社会行宪护宪的磅礴之力,而且可以为宪法实施奠定最坚实的社会基础。其三,各国家机关在宪法实施中各自负有相应的法定职责,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宪法规定的监督宪法实施的最高专责主体,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持依宪施政、严格实施宪法法律,各级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以宪法为根本准则,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同时,宪法的实施,同每一个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都密切相关,各级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据宪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通过自己的努力为宪法法律实施作出贡献”。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宪法实施主体并不局限于某种特定的机关或组织,宪法实施也并非深不可测的高深专业领域,而是生动鲜活的法治实践和人们已经身居其中的现实生活场景,呈现出一种各方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同向发力的多元化实施格局。
其次,宪法实施内容的全面性。我国宪法将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功绩和民族共同记忆熔铸于一体,确立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指导思想、领导核心、发展道路、奋斗目标,建构了系统完备的价值体系、制度体系和规范体系,彰显出性质功能上的综合性、内容结构上的整体性、逻辑脉络上的自洽性;只有确保宪法的内容得到全方位、系统性地实施,才能更好发挥宪法根本性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同时,我国宪法的所有规定都与人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与保障息息相关,只有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才能回应人民对宪法价值的深切期待并推动宪法秩序的实质性形成,才能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进而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而全社会行宪护宪的努力与行动,则为宪法实施提供着源源不竭的动力源泉。正所谓“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因此,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意义不仅在于强调宪法实施内容的全面性,更在于这是一项系统性、深层次的工程,有助于真正使宪法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并经过长期日积月累、潜移默化的实践探索和制度演进,使宪法的精神和理念逐步积淀于全社会的观念深处。
复次,宪法实施机制的协同性。我国的宪法实施“呈现出一种政治化实施与法律化实施同步进行的双轨运行格局”。在政治化实施中,中国共产党通过其先进的执政理念、科学的施政目标、严密的组织系统以及强大的政治动员力和号召力,在宪法实施中发挥着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同时,我国宪法是党领导人民通过科学民主程序而形成的根本法,中国共产党作为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最清楚宪法的原意和主旨,这就决定了其可以超越宪法具体条款而径直根据宪法的精神和原则对宪法进行创制性、引领性实施,可以通过领导、组织国家建设与国家治理对宪法进行战略性、方向性实施,可以通过构建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机制对宪法进行规范化、制度化实施。这不仅强化着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与权威,而且也推动着宪法实施不断向纵深发展并彰显着我国宪法实施的特色与优势。在法律化实施中,我国既有积极意义上的立法性实施,也有消极意义上的监督性实施;既重视通过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以回应涉及有关宪法问题的社会关切,也重视通过提高合宪性审查工作质量以纠正违宪违法行为;既强调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也强调“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是实施宪法的重要基础”,要通过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营造良好氛围”。可见,在我国的宪法实施格局中,政治化实施与法律化实施并非两套相互独立、各自运行的封闭性系统,而是交织并行、相互交融的协同性体系,它们相辅相成、同频共振,共同编织起了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之网”。
再次,宪法实施过程的完整性。我国的宪法实施并非局限于某一环节或某一阶段,而是呈现出整体性、连续性的全过程特征。在我国,宪法实施的首要形态就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快形成并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立法途径把宪法的原则和规定融入各项法律法规之中,进而通过普通法律的实施而最终保证宪法得以实施,立法性实施由此成为宪法实施的首要环节和重要渠道。因此,“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不是一句可有可无的格式化表述,也不是立法主体自我宣告的合宪性证明,而是具有实实在在的宪法价值与意义,确保一切法律法规都符合宪法的规定与精神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前提与基础。而为了确保“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成为一种实实在在的强制性约束,就既需要强调立法主体应当具有自觉的宪法意识,在立法源头上主动将合宪性考量纳入其价值选择和制度设计之中,更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事后立法纠偏机制,使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及时受到宪法层面的否定性评价和矫正。合宪性审查是新时代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是中国宪法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制度创新,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理论性、科学性、实践性”。如果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立法权源条款内在于立法过程本身,要求任何立法活动都应当在宪法框架内展开,那么,合宪性审查则通过依法撤销和纠正各种违宪的规范性文件,以确保所有的法律法规在形式和实质上都能够符合宪法的规定与要求,由此形成了一个内外衔接、前后贯通的宪法实施完整链条,并从动态过程上展现着我国宪法实施的基本形态。
宪法是迄今为止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最高成就,浓缩着法治的核心要义与基本精神,是支撑整个法治大厦的规范框架和制度基石。然而,锻造出一部精美的宪法典只是法治工程的第一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以具有实践理性和有说服力的实施方案让纸面的宪法成为现实的宪法。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宪法实施模式是一种各类主体、各种方式、各种体制机制的系统化集成和体系化建构,呈现出政治化实施与法治化实施、立法性实施与监督性实施、事先防范与事后监督等有机结合、相辅相成的多元复合型特征,其理论基础、制度建构、推进方略均体现着严谨的系统思维,是系统观念在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中的具体展开和实际运用,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提供着重要的动力机制和制度保障。
观时而制法,因事而制礼。我国现行宪法是新时期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而制定的一部“好宪法”。然而,对任何成文宪法而言,稳定性都是相对的,变动性才是其常态;作为一种“凝固的智慧”,宪法不可能对未来社会的一切都作出详尽无遗的预见和判断,随着社会情势的发展变化而与时俱进地作出相应的调整,是一种必然的、也是正常的宪法现象。尤其是我国正处于风云激荡的社会大变革年代,静态的宪法文本与急速变动的社会现实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张力和缝隙。只有不断因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和不断完善”,才能真正维护其稳定性、权威性、最高性。宪法“必须体现党和人民事业的历史进步,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这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和基本规律。
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社会始终处于持续不断的转型与变革之中,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如何调适宪法文本的稳定性与社会现实的变动性之间的关系,如何消解静态的宪法规范与日新月异的改革实践之间的内在张力,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便成为我国宪法学研究的重点并一直绵延至今。由此而引发的关于“社会变革与宪法的社会适应性”之间关系的思考,始终是宪法学关注的热点与焦点。为了使那些虽然与宪法规定不一致但却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改革措施获得合宪性的评价与支持,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有学者提出了“良性违宪”观点。尽管此说通过为形式上的“违宪”行为贴上“良性”的标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舒缓规范与现实之间的抵牾与冲突,但这毕竟有意无意地冲击了宪法的权威性,由此在学术界引发了旷日持久的讨论和争鸣。从“良性违宪”所引发的学术争鸣、到“宪法司法化”激起的轩然大波,从“物权法(草案)”合宪性的理论交锋、到《国家监察法》的制定依据之争,在这一系列经久不息、此起彼伏的“论争”中,如何正确认识宪法与改革之间的关系,始终是贯穿于其中的恒定话题。是强调对宪法规范不折不扣地严格遵守和执行,还是容忍社会现实对宪法规范进行一定程度的突破,成为中国宪法学必须直面和深入研究的一个重大而现实的时代课题。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现实社会始终处于生生不息的发展变化之中,以社会现实为核心关切的宪法文本自然要随之进行相应的更新调整;但如果任由变动不居的社会现实冲击和突破既有的宪法规范,宪法的价值和权威便难以存续。因此,如何在这二者之间达至一种恰如其分的平衡,便需要一种高超的政治智慧和娴熟的宪法技艺。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使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成为新时代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关系的指导思想。为此,一方面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充分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导、推动、规范、保障作用;另一方面,“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其中,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自然首先应当是于宪法有据,“过时的法律条款”可能首先就表现为宪法条款的滞后。这就要求坚持改革决策和宪法决策有机统一、紧密衔接,及时为具有突破和先导作用的重大改革提供必要的宪法赋权与依据;同时,要及时修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宪法规定,以充分发挥宪法对改革的根本性规范与保障作用。这显然是对以往“改革先行、立法(修宪)附随”的制度变革逻辑的重大调整,也是对宪法与改革关系演变历程的经验总结。
我国现行宪法自颁布施行以来已经进行了五次修改,这些修改遵循了宪法发展的内在规律,体现了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的宪法逻辑和改革思路,增强了宪法的科学性、适应性、前瞻性及其对现实的引领、规范和回应能力。尤其是第五次修改把新时代治国理政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在国家根本法中予以确认,为新时代的“中国之治”构筑起了更为坚实的宪法根基,在我国宪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现行宪法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这一宪法生成演变的内在逻辑,决定了不断变动的宪法始终有着“不变”的“根”和“魂”。
(一)坚持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我国现行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确认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从而在历史的选择和人民的选择之外,为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注入了现代宪法文明的规范要素,并彰显了我国宪法的根本特征和最大优势。长期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推动宪法完善和发展,这是我国宪法保持生机活力的根本原因所在。”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在“党的领导”这一“法治之魂”引领下有序推进,这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必须始终坚守的首位原则和根本制度。
在我国,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是事关治国理政的一个重大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而党和宪法的关系在党和法的关系中则具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意义,尤其需要理论上的科学阐释和实践中的正确定位。对此,一方面,必须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另一方面,“我们党首先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把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可以说,这是对党和宪法关系的规律性认识和经典型概括,为正确认识与处理党和宪法的关系提供了科学指引。
(二)坚持人民至上
马克思主义在人类思想史上首次揭示了“人民”是最高的社会存在,是历史的创造者。“坚持人民至上”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本体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品格和根本立场,也是我国宪法的价值原点和逻辑起点。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各项原则、规则和制度,从根本上讲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尤其是宪法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庄严承诺及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明确规定,更是直接体现了保障人民权益的目的性追求与核心价值。因此,这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人民的宪法,彰显着人民至上的政治理念和法治精神。而通过实施宪法来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则又是宪法获得人民真诚拥护和信仰的根本动因。
坚持人民至上既是世界观和历史观,也是价值观和方法论,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则是坚持人民至上的内在要求和生动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是对中国民主的特点的概括,而且是对中国民主的一种“定性”;其不仅强调了民主的“全过程”特点,而且突出了“人民”这个中心,是中国民主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的经验结晶,体现了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标志着我国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发展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高度。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有效运作必须立基于一系列的观念支撑和制度建构之上,我国宪法通过对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等民主原则和人民当家作主一系列制度体系的确认,从理念、制度和实践三个维度推动着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化、规范化发展,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确保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一种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和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从而“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根本价值目标、基本原则、制度基础和法治保障”,并彰显着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本质特征、科学内涵和制度优势。
(三)坚持中国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反映;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定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我国宪法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发展成果,“体现出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因此,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我国宪法的内在要求和恒定主线;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宪法层面的具体实践和逻辑展开。
宪法自其诞生时起从来都不是一种与价值无涉、与政治无缘的纯粹事实状态或技术规程,一个国家的政治道路、政治体制从根本上决定着这个国家宪法的核心内容与运作方向、塑造着这个国家的宪法关系和宪法秩序。可以说,宪法“是国家法,或称政治法”“是关于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复杂规则和程序,是现代政治生活的常规形式”,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政治理念、政治模式的差异往往首先就集中表现为宪法价值立场和制度建构的不同。因此,宪法和政治的关系在任何社会都无可置疑地是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立宪和修宪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最为重要的政治活动和立法活动,必须以极其严肃认真的态度来对待”。试图与政治相切割而从纯粹法学的角度去定义宪法,必然会失之偏颇而陷入自说自话的窘境之中;只有从真实的政治过程、政治生活出发去观察和思考宪法问题,才能真正把握宪法的性质特征与功能使命。同样,只有从“中国道路”的内在规定性出发去分析我国宪法的价值取向、存在形式和运作过程,才能准确把握宪法的本质属性、核心要义与时代特征。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本质特征决定了我国宪法的本质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制度优势决定了我国宪法的制度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中国特色”赋予了我国宪法丰富的中国元素和鲜明的中国风格。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中国道路”,既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所积累的宝贵历史经验,也是我国宪法的核心与精髓;对于这些属于宪法之本、立国之基的根本原则、核心内容,必须始终毫不动摇地予以坚持和捍卫。在守正的基础上,我国宪法又始终紧跟时代步伐,不断与时俱进,从而实现了宪法发展中守正与创新的辩证统一。正是在这种知常明变、守正创新的辩证发展过程中,宪法既保持着坚定不移、一以贯之的主题与主线,又实现了与时俱进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从而使得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所依之“宪”具备了充分的“良宪”品质,并使得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超越了形式法治的局限而具有实质法治的丰富内涵。
唯物史观,又称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关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理论和认识与改造社会的方法论,其所蕴含的历史逻辑不仅仅是对过去的反思与记忆,更重要的是反映了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内在机理及演进趋势;“历史”不仅是一种解释性概念或分析框架,更是一种本体论维度的真实“存在”。因此,在探究事务的本质与规律时,应当关注历史发展的时序性、条件性、情景性,分析历史“存在”的起源及前后相继的相互关联和因果关系,掌握贯通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历史思维与科学方法。只有坚持正确的历史观,才能科学回答何谓中国宪法以及中国宪法从何处来、中国宪法将如何发展等历史性课题,才能正确理解中国宪法的精神实质、发展规律以及那些深层次影响并塑造着中国宪法形态的社会基础与历史条件,才能使我们的“宪法自信”“宪法自觉”建立在坚实的历史根基和理论基础之上,并在赓续历史基因的基础上获得面向未来的经验与启示。
宪法自信事关国家的历史记忆、民族的文化传承、社会的观念积淀。对中国宪法的历史叙事和理论言说最终指向的是获得关于中国宪法的正确认知和理性反思,并力争使经验性认识上升为规律性总结。这就要求以中国宪法的历史“存在”为中心,自觉把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同近代以来、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的历史巨变联系起来,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宏愿联系起来,“深刻认识我国宪法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深刻认识我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坚定宪法自信,增强宪法自觉”,并以宪法自信坚定“四个自信”,以宪法自觉增强“四个意识”,以宪法权威强化“两个维护”,以宪法共识凝聚社会共识,充分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强大的社会动员能力和整合能力,进而使新时代的国家治理和现代化建设在宪法轨道上行稳致远。
(一)坚定宪法自信,增强宪法自觉的历史逻辑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我国宪法发展史忠实记录着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的沧桑巨变。在近代中国,经各种政治势力反复博弈而先后出台的各个宪法性文件,不仅未能改变旧中国积贫积弱的落后面貌,反而上演了一幕幕专制独裁的立宪骗局;轮番出场的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等政制模式,不仅未能改变中华民族苦难深重的悲惨命运,反而一次次沦为玩弄权术的政治道具;风起云涌的近代立宪运动不仅未能建立起新的政治法律秩序,反而留下了一段段灰暗惨淡的宪法叙事。直到中国共产党登上历史舞台后,这种局面才发生了根本改变。从革命根据地时期开始,我们党就开始进行制定和实施人民宪法的不懈探索与实践。1949年建国前夕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开启了中国宪法史的新纪元。“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在我国宪法发展史乃至世界宪法制度史上都有开创性意义”,标志着中国社会在宪法层面上实现了改天换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宪法与国家命运、民族前途、人民福祉息息相关。这既是历史的经验与教训,也是对现实和未来的启示。自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宪法发展遭受了严重挫折,宪法权威逐渐丧失甚至被束之高阁,在“文革”期间宪法更是形同虚设、宪法的权威荡然无存。1982年颁布施行的现行宪法,深刻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确立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的路线方针政策,拉开了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大幕。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这部宪法先后进行了五次修改而得以不断发展完善,并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坚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从而显示出了巨大的优越性和先进性。历史和现实都已充分证明:植根于中国大地而逐步形成、并经过长期实践探索而不断完善的我国宪法,为党和国家应对各种风险挑战、克服各种艰难险阻、创造辉煌历史伟业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正因如此,我国现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新中国的立宪行宪史及其所取得的重大成就和宝贵经验为新时代坚定宪法自信提供了坚实的历史依据。
(二)坚定宪法自信,增强宪法自觉的理论基础
“一个民族要想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唯物史观不仅是科学的历史观和方法论,而且具有鲜明的理论创新品格。我国宪法是一部好宪法,这是对我国宪法所作的总体性评价和判断;这一评价和判断同样蕴含着严谨的理论思维。无论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还是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实际上都立基于我国宪法是一部好宪法这一逻辑前提和基础之上。而我国宪法之所以是一部好宪法不仅有充分的历史依据和现实依据,同时还有充分的法理正当性和逻辑自洽性。对我国宪法是一部好宪法这一命题的理论阐释,不仅可以揭示其丰富的时代价值与实践指向,而且可以为坚定宪法自信,增强宪法自觉提供坚实的理论依据和支撑。
对宪法本真意义的探讨,实际上是对“究竟什么是宪法”这一宪法学原点性问题的追问。这样一个似乎无需赘言的常识性话题,恰恰是整个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石性范畴,同时又是一个在学术界歧义丛生、争论不休的概念。而对这一问题的理解直接关系着对宪法本质属性、价值取向、功能作用的认识,以及对宪法制度安排、规范结构、实施模式的选择。在我国,“宪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从党的主张、人民意志、国家意志三个维度来认识和界定宪法的性质,大大拓展了传统宪法理论仅仅把宪法看作是国家根本法的局限。由于宪法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是国家布最大的公信于天下、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自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同时,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人民的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因此,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不仅为当代中国的政治发展和国家治理提供了充分的宪法依据与合法性基础,而且能够通过宪法实施把党的执政目标与理念转化为全民意志和行动,使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得以高度统一与融合,使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得以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正是由于我国宪法跳出了一切旧宪法的窠臼,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高度一致,因而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人民宪法、社会主义宪法,强调的是宪法的政治属性;根本法、总章程、总依据、最大的公信、最高的法律地位等,则揭示了宪法的法律特征。这样就抽离于纷繁复杂的宪法表象而从政治性和法律性双重视角,对宪法的本质属性进行了全面而深刻的科学阐释和高度概括。正是由于宪法在本质上的这种内在统一性,决定了宪法是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共同遵循和最高准则;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既是在国家治理层面实现良宪善治的过程,也是在治国理政中坚持和实现党的领导的过程,宪法实施的程度直接体现着党的领导和人民意志的实现程度。
(三)坚定宪法自信,增强宪法自觉的现实依据
问题是创新的起点,实践是理论的源泉,而科学理论形成之后又可以为实践活动提供强大的思想武器和精神动力。只有彻底地摆脱“外在反思”,强化问题意识,坚持目标导向,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与良性互动,才能使理论创新的“思想闪电”在实践检验中获得持久的生命力。“在实践中使认识得到检验、修正、丰富和发展,这是认识客观规律的根本途径,也是把握客观规律的必由之路。”坚定宪法自信,增强宪法自觉,不仅具有坚实的历史逻辑和法理基础,而且具有明确的现实依据,是面对新时代治国理政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而做出的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在现行宪法颁布施行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一直是对宪法功能的经典型概括,而在新时代,宪法的功能作用得到极大拓展和丰富,宪法不仅是传统意义上的“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同时还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而“治国”与“理政”的交汇融合则来自于对宪法政治属性和法律属性相统一的深刻认识与真切感悟。既然宪法不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而且“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自然就可以得出宪法具有“治国”和“理政”双重功能与使命的结论。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也是坚持党的领导、践行党的初心和使命的内在要求;二者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新时代大国宪治的动力系统与基本图景。由此,宪法的功能作用彻底超越了传统立宪主义视野下权利保障和有限政府的内容范围而得到极大拓展,“治国”与“理政”成为宪法在新时代所共同肩负的历史使命,“实现国家现代化”“民族复兴”“人民幸福”的历史任务成为内在于宪法自身的价值追求。
面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所创造的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中外学界都在探寻:中国取得如此成就的“密码”是什么?如果从宪法学角度来分析的话,毫无疑问,中国奇迹背后的宪法密码就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这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具有显著优势的生动体现。在此意义上,宪法不仅是一个理论概念,更是一种实践状态;不仅是一种事实性的“判断”,更是一种价值论上的“评价”,其从“治国”与“执政”两个方面彰显着我国的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这不仅意味着对宪法功能作用的认识上升到了一个新的理论境界,并使得宪法自信立基于科学的制度建构及其有效运转之上。
历经七十余载曲折艰辛与雄浑豪迈的宪法探索,宪法的价值和功能已经深深嵌入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之中。我国宪法既高度契合了中国的国情与实际,体现着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又充分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和有益经验;既传承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根脉,又立足当代中国所处的历史方位和发展阶段,从而实现了历史与现实相贯通、创新与继承相统一、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是各种因素交互影响、相互作用、内生性演化的结果,彰显着中国宪法文明的主体性内容和本土性特征。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就必须“对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充满自信,对我国宪法确认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充满自信,对我国宪法确认的我们党领导人民创造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满自信”。在坚定宪法自信、保持宪法定力的基础上,以宪法作为凝聚社会主流价值、形成社会政治认同的制度枢纽,更好展现国家根本法的力量、更好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
“这是一个需要理论而且一定能够产生理论的时代,这是一个需要思想而且一定能够产生思想的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不仅涉及到宪法的存在形式、运作过程、内生动力、实施模式等重大实践议题,而且涉及到宪法的本质特征、价值取向、功能定位、发展规律等基本原理问题,具有鲜明的主体性、原创性理论特质,“构成了一整套科学完备的宪法理论体系,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和实践”。其中,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十一个坚持”之一,是从中国式现代化战略全局出发而对新时代治国理政作出的顶层设计和统筹推进,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中居于统领性地位。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则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内在要求和生动实践;只有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才能真正彰显和维护宪法的崇高尊严和至上权威,才能真正践行和实现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价值理念和目标诉求。而无论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还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实际上都立基于我国宪法是一部好宪法的宪法自信之上,立基于我国宪法始终紧跟时代步伐,不断与时俱进的历史逻辑之上。由此,上述四个核心命题之间交相辉映、紧密衔接、浑然一体,在概念范畴上系统集成、内容逻辑上衔接协调、话语体系上严谨完备,共同编织起了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的基本图景和逻辑结构。
任何一种思想理论体系都是以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基础的,“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自己时代精神的精华”“是文明的活的灵魂”。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立足于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严谨的哲学思维之上,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时代背景,以坚持党的领导为鲜明政治导向,以坚持人民至上为根本价值立场,以实现国家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战略目标,对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深刻精辟的科学分析和论断,凝练了“我们时代”的宪法概念、范畴和逻辑,概括了“中国道路”的宪法内涵、精神和意义,形成了关于中国宪法的规律性认知和原创性观点,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怎样“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等一系列重大的时代之问、中国之问,历史逻辑一脉相承、理论逻辑环环相扣、实践逻辑层层递进,是经验的结晶、思想的凝练、理论的升华,彰显出恢弘的理论视野和深厚的哲学底蕴,具有高度洞察力、涵盖力、思辨力、解释力、引领力。这既表达了宪法理论的中国宣言、中国纲领,也宣示了宪法实践的中国理念、中国行动;既符合宪法自身的内在逻辑与发展规律,又体现着中国语境中的宪法精神与宪法气质,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创造性运用和创新性发展,并为丰富人类宪法文明宝库贡献了中国思想和中国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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