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不断推进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和创新,努力构建一个全方位、全领域、全要素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2022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创新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也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的历史责任和使命担当。《政法论坛》作为学术传播的阵地、窗口和平台,紧紧围绕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扎根中国文化、立足 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助力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不断推动高质量法学学术成果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持续传播中国法学自主知识影响力,推进法学期刊高质量发展,本刊公众号推出55篇体现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构建系列文章,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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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社会公平正义既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稳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的价值保障,也是评价国家制度、法治建设和社会文明的重要尺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全面依法治国要“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新的论断进一步明确了法治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实现路径。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就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地位、价值内涵进行论述,“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奠定更加坚实物质基础”,“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等。这些论述既有着对法治基本价值理念的传承,也蕴含着基于中国实际国情的本土化创新。
公平正义是人类永恒追求的价值目标。根据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正义不能脱离经济基础、社会制度以及人的全面发展而存在,因而正义是一种历史的、具体的、相对的社会公平正义。人们受到现实生活环境、国家制度、科技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外在形态也会发生改变。这意味着要理解人们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内涵,及其对公平正义的愿景与期待,就必须从分析人们所处的社会环境入手。
(一)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缘由
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人民迫切追求的价值目标。人们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永远也不可能超越现实的社会经济结构,以及受该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我国现有发展水平上,社会上还存在大量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这些现象将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违背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合理期待。首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越高,人民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与权益保护意识越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与要求也越高。其次,互联网时代人民表达公平正义诉求的渠道更为便捷,传播速度也更为迅速。如果不能及时处理人民对公平正义的诉求,则可能迅速演变成为舆论危机,不仅可能减损人民群众对政府的公信力,还可能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再次,人民对公平正义的认识与诉求并非完全一致、一成不变。具有不同思想认识水平的人判断公平正义的标准不一,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人对公平正义的需求也会发生改变。这些因素都表明当下我国人民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需求具有现实紧迫性。
社会公平正义是全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类已经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利益高度融合,彼此相互依存。”不同国家的人民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外在形态可能存在差异,但其价值内核不会改变。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期间,各国人民基于和平这一共同价值诉求而团结在一起,共同抵抗法西斯势力,此时的国际社会正义表现为一种“矫正正义”形式;在和平发展时期,经济全球化推动物质财富不断积累,人民物质生活条件不断改善,但同时诸多不确定性因素也相伴而生,国家之间“增长和分配、资本和劳动、效率和公平的矛盾”更加突出。有的国家推行单边主义、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进一步加剧了国际社会秩序的不稳定性。世界人民正面临来自各个方面的风险与挑战,急切需要通过建构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公平正义价值体系来指引其找到解决路径。
(二)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理据
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符合历史发展的规律。正义不是绝对的、永恒的,而是受制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中国共产党人在继承发展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赋予传统公正观念以新的时代内涵,同时也不断结合中国实际传承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正义观。
社会公平正义是党的宗旨的内在要求。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根本宗旨,并将其贯彻落实到政治方向、政策方针、制度安排、权力运行等方面。在政治方向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就要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出发”。通过为人民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克服有违社会公正的现象,公平分配改革成果,让发展成果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这些都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立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理念还体现在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方针之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共享发展注重的是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要“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保证人人享有发展机遇”,“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社会公平正义还需要通过制度安排来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论处在什么发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以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把更多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社会公平正义还强调人民民主以及对公共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通过以上环节,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理念在党履行其宗旨时就能得到贯彻与落实。
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实现共同富裕。要实现这一目的,需要把公平正义理念融入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的具体工作之中。在具体工作安排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需要“统筹做好就业、收入分配、教育、社保、医疗、住房、养老、扶幼等各方面的工作”,让公平正义贯穿整个社会运转过程,覆盖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分配内容与分配对象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通过全民共享让人人都有机会获得改革发展的成果,通过全面共享让人民群众在物质与精神层面都能受益。但同时这种共享不是绝对的平均主义,而是充分考虑不同阶层的现实需求,是有安排有计划的共享。在具体分配方式上,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更加注重向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倾斜,向困难群众倾斜”,“共享发展必将有一个从低级到高级、从不均衡到均衡的过程”。这些论述都饱含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由此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理论是全方位、具体化的社会公平正义,不仅体现为分配内容的全面化、分配对象的全覆盖,还体现为分配方式的平等性、分配领域的具体化。
社会公平正义是法治价值的核心要素。相较于法的价值,法治价值强调的是法的动态运行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功能与特质,它既是法治内在的优良功能与品质,也是评判国家治理方式与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准。公平正义在法治价值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法治价值体系的内核。在实现公平正义过程中,平等、自由、民主等相关法治价值也能相继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际上是要排除公权力行使者独享特权、不担义务与责任的机会。它通过平等地对待普通老百姓与公权力行使者,为前者提供平等对抗的机会来推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要“通过制度安排,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让全体人民依法平等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这一论述强调权利义务的辩证统一,排斥狭隘的自由主义观点,意在为全体人民自由地享有权利创造公平正义的环境。习近平总书记还创造性地提出,“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人民通过参与民主实践过程,将自身的利益需求融入国家各项政策制度的具体运行之中,就有机会平等地参与制定规则、分配权益。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公平现象发生的机率。
习近平总书记把“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置于法治中国建设以及国家战略安排的核心位置,覆盖国家各个层面的工作,包容多种社会基本价值。因而,阐释社会公平正义也应当从多维视角展开。从覆盖范围来看,社会公平正义可以涵盖教育平等、就业机会平等、收入分配合理、司法公正、国际秩序等各方面内容,呈现出一种包含权利公平、机会公平与规则公平的全方位、多元化样态;从价值意蕴来看,社会公平正义可以广泛包容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公正等价值理念,并将以上要素作为对正义的具体考量维度或因素,此时的社会公平正义表现出极强的包容性、全面性特征;从功能作用来看,社会公平正义本身既是法治价值体系的组成部分,也是法治价值判断的重要标准,它不仅是社会、公民个人的价值准则,也是判断国家制度安排、国际治理秩序正当性的根本依据。
(一)从覆盖范围来理解社会公平正义
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社会公平正义在国家各项工作中的具体落实,尤其关注在保证和改善民生、法治建设、全面深化改革、生态文明建设等国家重点战略工程中社会公平正义的落实。因而,社会公平正义是具体的、相对的公平正义,需要结合具体领域加以分析理解。
社会公平正义是保证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在教育领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每个孩子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确保教育权利与教育机会的公平。在就业领域,社会公平正义不仅体现在就业机会的形式平等方面,还体现在实质平等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排除阻碍劳动者参与发展、分享发展成果的障碍”,“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让人民能平等地获得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在医疗卫生领域,国家要针对人们的多样化、差异化健康需要,“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让人们公平地享有医疗卫生服务。在社会保障领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这些重要论述直接印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所覆盖的范围是全面而多元的。
社会公平正义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运行的全过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立法“实际上就是要统筹协调利益关系”。法律规范体系完备与否的判断标准不应仅限定在数量方面,还应当深入挖掘其正当性。其中,公平正义就是最重要的判断标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让行政权力行使公开透明,要“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让公平正义成为法治实施的行为准则。实现公平正义也是法治监督的重要目标,通过民主监督、党内监督等多种监督手段预防、减少特权滥权行为,来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可以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创造更为有利的实施环境与实现条件。由此可见,公平正义已经融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成为其密不可分的一部分。
社会公平正义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之所以要全面深化改革,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社会上出现了一些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这些现象破坏了社会环境、扰乱了社会秩序、动摇了和谐社会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化改革必然“涉及重大利益关系调整,涉及各方面体制机制完善”。如果不能保证改革本身符合社会公平正义,那么改革的结果也必然违背社会公平正义。因而,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需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保障制度。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项工作不仅不能违反社会公平正义,还应当将创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克服违反公平正义现象、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作为重要目的。
社会公平正义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不仅体现在代内、代际维度,还体现在国内、国际维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理念可以为代内与代际环境不公平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国家之间的生态权利与生态责任不对等也是影响生态公平的重要方面。针对此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这些论述表明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社会公平正义。
(二)从价值意蕴来理解社会公平正义
围绕着正义,人类创设了自由、平等、民主、秩序等多个命题,并希望借由对以上命题及其相互关系的破解来解决如何分配财富、荣誉、权利等有价值之物的问题。在此意义上,社会公平正义既可以被理解为社会基本价值的集合体,也可以被理解为需要得到其他社会价值命题验证的价值目标。
自由、平等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人们对于美好社会的重要描述。在自由、平等的社会氛围之下,人们才能进一步地享受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与西方的“自由主义”存在根本性的区别。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这一“自由”是一种相对的自由,是在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基础上的自由,而不是放任自流的个人主义。“平等”有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区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这种“平等”带有实质平等的价值取向。在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基础上,人们能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这样的收入分配方式也更符合人们的合理期待,最终才能形成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
民主、法治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民主、法治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在保证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民主与法治必须转化成为具体的制度。民主制度是推动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必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实质是对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制度落实,让人民参与到治国理政过程,监督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的工作,让人民参与决定关涉自身利益的事项,因而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环节。作为良法善治的法治天然蕴含公平正义,而作为治国理政方式的法治则是社会公平正义得以落实的直接手段。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建设法治中国要“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明确了法治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共享、发展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方式。正义问题最终要回归到社会资源的分配问题上来。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强调社会分配必须以生产力发展为前提,并需要通过生产变革来实现分配正义。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共享发展理念所包含的四个方面正是对这一正义观的实际运用。其一,全民共享、全面共享是分配正义的实现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经济发展的‘蛋糕’不断做大”,这正是分配正义的前提条件,同时也觉察到“把不断做大的‘蛋糕’分好”是分配正义的实现过程。其二,共建共享、渐进共享是经由分配正义、消除私有制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路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立足国情、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来思考设计共享政策”,这意味着共享发展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必须遵循发展的规律。
公平、公正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要求。公平、公正之所以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兜底性条件,是因为其通常被适用于法治实践活动。底线思维是法治实践中经常运用的思维方式之一。法律是保护人民权益免受不公正对待的基本屏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一表述描述的是当人民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矫正的场景。让侵害权益的行为得到惩治,让遭受侵害的权益得到补偿与救济,是法学上矫正正义的基本内涵。这一场景下的公平正义广受人民群众的关注,如果不能正确及时处理,则极易引发人们的不满,甚至破坏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秩序。
(三)从功能作用来理解社会公平正义
社会公平正义还可以从功能作用视角来理解。习近平总书记有很多关于社会公平正义功能作用的论述。例如,在论及全面深化改革时强调“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一面镜子”;在谈到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时主张各国要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在阐述国际关系问题时提出“坚持以公平正义为理念引领全球治理体系改革”,等等。从以上论述可推知,习近平总书记所讲的社会公平正义既是治国理政、处理国际关系的行为指引,也是评价国家治理效能、国际治理体系正当性的价值标准。
社会公平正义是判断国家各项工作是否令人民满意的重要标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发展搞得成不成功,最终的判断标准是人民是不是共同享受到了改革发展成果”,“一个国家是不是民主,应该由这个国家的人民来评判”,“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习近平总书记以上论述深刻阐释了社会公平正义的标准,即是否符合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需求。
社会公平正义是判断国际治理秩序正当性的基本标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应当“坚持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致力于扩大同各国利益的汇合点”,寻求世界人民利益诉求的最大公约数。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的国际社会公平正义观在承认国家间价值观念差异的基础上,融合了中西方公平正义观中的正当合理因素。这些论述中所贯穿的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理念即是判断国际治理秩序正当性的一项重要标准。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社会公平正义是全方位、可落实的社会公平正义。要实现这一基本价值目标,需要依靠坚实的物质基础、持续的制度创新以及全面的法治保障。这三个要素紧密联系,共同构成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路径。
(一)可持续发展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创造物质条件
马克思主义正义观认为,“总体性生产对分配具有决定作用”。只有不断进行总体性生产变革,才能源源不断地为分配提供物质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意识到这一规律的重要性,提出“发展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但发展并不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全部,国家经济发展了,人民整体的物质生活条件改善了,还有如何实现共同富裕的问题。共同富裕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在顺应生产力发展规律的基础上逐步实现:除了要持续不断地增加发展成果产出,积累可供分配的社会财富之外,还需要不断创新发展方式,让发展可持续,形成良性的循环发展。习近平总书记非常重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可持续发展不仅仅要改善人与自然的关系,还要重视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动全面创新,更多靠产业化的创新来培育和形成新的增长点”,把科技创新转化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实质上是在不断拓宽可供分配的发展成果,为实现共同富裕创造更为坚实的物质条件。这也从侧面说明了可持续发展必将是一个长期的国家工程,是一个如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性课题。
(二)制度创新为落实社会公平正义提供制度保障
社会公平正义需要依靠制度保障。由于社会公平正义不是一成不变,而是历史的、发展的,在不同发展阶段人们对公平正义存在不同的标准。只有不断创新制度,才能满足不同阶段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通过创新制度安排,努力克服人为因素造成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创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制度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对现实中出现的不公正现象进行类型化分析,深入挖掘其产生原因,然后有针对性地制定解决方案。针对现实中因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发展不均衡而引起的收入分配不均现象,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针对现实中出现的冤假错案、贪污腐败引起的司法不公现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这些针对社会不公正问题而采取的各项措施,实质上就是一个制度不断创新的过程。
(三)全面法治为统合并落实社会公平正义扫除障碍
人们对于社会公平正义有多元的理解与各异的诉求,如何将这些多元化的公平正义需求统合起来,并加以落实是非常关键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同时也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展开。党和国家越来越重视通过全面法治的方式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因为法治可以最大限度地统一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认识,并且推动由形式上的公平正义逐渐向实质上的公平正义转变。
其一,法治通过包容公平正义的多元价值意蕴,将不同阶段、不同阶层的公平正义需求统合起来。法治之所以能发挥统合作用,是因为公平正义是具体的、相对的。在不同的领域,公平正义的要求有所不同。例如,在就业领域,公平正义可能更加突出的是就业机会的平等;在教育领域,公平正义可能更加注重教育资源分配的公平;在社会治安领域,公平正义可能更加强调执法规则的公平,等等。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公平正义的要求也存在差异。例如,在物质资料匮乏的年代,可供分配的社会财富有限,人们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可能只是温饱即可;在物质资料日渐丰富的今天,人们不仅有物质上的需求,还有精神与生态环境等多方面的公平需求。根据人们对公平正义的多元诉求,法治可以在不同领域确立相对统一的分配标准,并针对个别不正义现象适时矫正;同时,法治并非一成不变,立法者可以根据时代发展与人们的现实需求及时完善法治。通过法治上灵活的制度安排,社会公平正义中所蕴含的平等、公平、自由、民主等价值目标也得以实现。
其二,法治本身蕴含有公平正义的价值,经由在国家各方面工作推行法治化,公平正义理念就能在最大范围内得到遵循。国家各方面工作都必须遵循法治化原则,纳入法治化轨道,法治需要得到最大范围的运用。同时,法治工作本身也不得违背社会公平正义,且必须为社会公平正义制度提供保障。这种保障可以触及国家的方方面面,而不仅仅限定在传统的立法、行政与司法范畴。据此,全面法治是社会公平正义得以实现的重要制度保障。
因而,全面法治是统合社会公平正义诉求,落实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可以为社会公平正义由形式向实质转变扫清各种障碍。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公平正义观继承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坚持并运用了唯物辩证法思想,对公平正义理论有着创造性的发展。
第一,赋予社会公平正义以核心价值地位。从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资料来看,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家发展、民族复兴、国际治理秩序等重大战略布局中都提及并着重论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性。例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将公平正义放到十分崇高的地位;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通过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将全面法治作为推动并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路径。这些论述对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进一步深化拓展了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理论。
第二,社会公平正义是全方面的公平正义。马克思主义正义观是一种公平正义观,最终目的是要让“每一个个人都能全面而自由地发展”。这种正义必须在物质生产过程中建构,并在社会制度中落实,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宗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人享有发展机遇、享有发展成果”,“促进机会公平,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从涵盖领域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社会公平正义观覆盖了国内国际治理秩序、国家社会人民生产生活关系等各个领域;从受益范围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社会公平正义观不仅强调要惠及全体中国人民,还通过提出“全人类共同价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方式来鼓励世界各国人民参与到新一轮的国际秩序建构之中来,进而实现国际公平正义。因而,社会公平正义是覆盖社会各领域、惠及广泛人群的全方面公平正义。
第三,社会公平正义是可落实、有保障的公平正义。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强调正义是历史的、发展的,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生产方式的制约。在这种意义上,公平正义可以通过积累物质财富,改善分配制度等方式来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最主要的还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越高,发展所带来的物质财富积累越丰富,可供分配的社会资源也就相对更多。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人们可以实现收入分配的形式平等,而通过将分配天平向弱势群体、低收入劳动者等重点需要帮扶人群倾斜,就可在最大限度内促进实质公平的实现。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经由国家各项工作、各项制度法治化的方式,就可以令天然蕴含于法治之中的公平正义价值在最大范围内得到保障。因而,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社会公平正义观不仅可以在制度上得以落实,还能通过全面法治的方式来保障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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