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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黄某芬与皮某联、重庆某营销策划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出卖人对仅办理预告登记且不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对外出售,因其无处分权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对购买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作为专业从事提供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中介服务公司,在未审查房产信息的情况下就组织双方当事人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存在过错,应当退还中介服务费。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19日,皮某联(卖方/甲方)与黄某芬(买方/乙方)、重庆某营销策划公司(中介服务见证方/丙方)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
约定甲方自愿将其所拥有的房屋及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出售给乙方,合同约定成交价格为464216元,付款方式为分五次付清房价款。
同时约定如该房地产无法交付使用、合同不能履行则视为甲方违约并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黄某芬分三次向皮某联付款共计129892元。
黄某芬向重庆某营销策划公司支付中介费4600元。
后黄某芬了解到,皮某联所卖房屋根本不存在,其购房目的根本无法实现,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目前仅办理预告登记,且既未预告登记在原告名下也未预告登记在被告名下,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对该房屋享有相应的处分权。
被告作为出卖方,已经无法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诉求,予以支持。
作为出卖方的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已经缴纳的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重庆某营销策划公司作为专业从事提供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主体,应对当事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所需手续及主体资格具有审查及注意义务。
但至今没有证据证明房屋出卖方享有案涉房屋的处分权,重庆某营销策划公司在未审查房产信息的情况下就组织原告与被告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存在过错。
故对原告要求退还中介费46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认定房屋出卖人利用“空白房屋”虚假出卖而承担违约责任的典型案例。
本案中,原、被告作为房屋买卖的双方,均享有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双方应诚实地告知对方交易信息,应秉持诚信、恪守承诺全面履行合同。
被告在明知其不是案涉房屋实际权利人的情况下仍然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并收取购房款和定金,导致原告缴纳购房款后无法实现房屋交付合同目的。
法院依法判决房屋出卖方退还购买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中介服务公司退还中介费,保障了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裁判,对于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正常秩序,倡导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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