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事案
(2019)粤0307刑初2650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 告 人 信 息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因本案,于2019年3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9]2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9年3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雷某某、冯某某(另案处理)等残疾人员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富民公园以唱歌卖艺为名进行乞讨,几人将音响设备、发动机等设备安装好后,用高音喇叭、进行播放吸引他人围观。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城管办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对被告人杨某某等人进行劝离,但遭到拒绝。当日18时,坪地派出所依法出警,民警林某华带领队员多人前往现场处置并再次劝离,被告人杨某某及雷某某、冯某某等人用话简高喊“城管都是土匪”、“你们都欺负我们残疾人, 你们要赶尽杀绝是不是”、“城管没有好东西”、“警察城管打我们残疾人”,造成现场多名群众围观。执法人员随即将音响设备搬离现场,再次遭到被告人杨某某及雷某某、冯某某等人持小凳、拐杖反抗,并对执法人员进行抓挠拍打,造成多名执法人员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刘某、蔡某伟、谢某君、许某锋等四人的伤情程度为轻微伤,林某华的伤情程度为未达轻微伤, 杨某子体表未见损伤,冯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在抗拒执法过程中受伤,其伤情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意见
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其具有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 决
被告人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12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温 敏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