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7日,国家认监委发布《第一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机构资质审批决定》。
市场普遍认为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工作又前进了一大步。
核查机构公示期结束后,假设第一批项目方在T日启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审定与核查工作。最乐观的预测,第一批签发的新质CCER需要在T+70个工作日才能完成项目文件公示、项目审定报告公开、项目登记、减排量报告公示、减排量核查报告公开、项目减排量登记等所有规定流程,然后才可以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系统正式挂牌上市。
那意味着,从现在开始需要三个月左右时间,到9月中下旬、最晚第四季度,新的CCER就上架了。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清缴其碳排放配额。此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
新CCER可以用于抵消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按照发电行业排放总量预测,不考虑地方试点市场消纳能力,全国市场5%抵消上限总额约为2.5亿吨。
这里面,海上风电是主要的供应方之一。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海上风电国家。2021年新增并网装机容量达到16.49GW;2022年新增并网装机容量约为5.15GW,新增装机全球占比高达57.6%。2023年,海上风电新增装机容量7.18GW。截至2023年底,海上累计装机容量3770万千瓦,占全部累计装机容量的7.9%。
据中国风能协会统计,2022年我国共有15家海上风电开发企业有新增装机。包括国电投、中广核、山东能源、福能、华能、三峡能源、华电、福建投资、华润、国能投、大唐、上海电气、中车样机、中船等。累计装机容量前几位的企业包括三峡集团、华能、国电投、国能投、中广核和粤电等。
新增项目建设速度很快。比如,申能CZ2和大唐CZ3是海南省“十四五”期间第一批通过自然资源部审批的海上风电项目,也是海南省规划的11个海上风场示范项目之一。申能CZ2海上风场示范项目由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场址位于儋州市北部海域,项目总装机容量120万千瓦,整个项目总投资150亿元。大唐CZ3海上风场示范项目由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总装机量120万千瓦,项目总投资约146亿元。上述两个项目全部投产后,每年提供清洁电能近75亿千瓦时,估算每年可节约标煤225万吨,可减少排放二氧化碳约586万吨。
风机功率也持续突破。目前,全球最大功率海上风电机组风机容量达18兆瓦,由东方电气风电股份有限公司研制。该机型风轮直径达260米,叶片扫风面积超过5.3万平方米,约等于7.4个标准足球场面积,转一圈可发电约38度,单台机组每年平均发电量可达7200万千瓦时,相当于可满足约3.6万户家庭一年的用电量,可节约标准煤2.2万余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5.9万吨。
初步测算,国内存量海上风电装机容量37.7GW,相当于37700兆瓦,每月减排量约1000万吨。假设从2020年9月22日到2024年9月,按48个月测算,初期CCER供应上限不超过4.8亿吨,相当于为碳市场提供了大约2年的可核销量。
6月11日,碳排放配额19-22下跌7.76%,报88元/吨;碳排放配额22下跌0.31%,报96.5元/吨。
新CCER签发流程:
1、项目设计文件公示:项目业主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前,应当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公示项目设计文件。项目业主公示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步公示其所委托的审定与核查机构的名称。项目设计文件公示期为二十个工作日。
2、项目审定报告公开: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以下事项进行审定,并出具项目审定报告,上传至注册登记系统,同时向社会公开。
3、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审定与核查机构出具项目审定报告后,项目业主可以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注册登记机构对项目业主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审核通过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开项目登记情况以及项目业主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不予登记,并告知项目业主。
4、减排量核算报告公示:经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可以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项目业主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应当按照项目方法学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减排量核算报告,并委托审定与核查机构对减排量进行核查。项目业主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前,应当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公示减排量核算报告,并对公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项目业主公示减排量核算报告时,应当同步公示其所委托的审定与核查机构的名称。减排量核算报告公示期为二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出意见。
5、减排量核查报告公开: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减排量核算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减排量核查报告,上传至注册登记系统,同时向社会公开。
6、项目减排量登记:审定与核查机构出具减排量核查报告后,项目业主可以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应当与减排量核查报告确定的减排量一致。注册登记机构对项目业主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减排量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开减排量登记情况以及项目业主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不予登记,并告知项目业主。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配额清缴相关政策:
1、2020年12月31日,生态环境部颁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相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用于抵销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
2、2023年3月1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做好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环规气候〔2023〕1号)。要求组织开展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配额清缴相关工作。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CCER抵销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配额量的5%,相关规则、程序另行通知。
3、2023年7月14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237号)。要求组织开展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配额清缴。组织有意愿使用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的重点排放单位抓紧开立账户,尽快完成CCER购买并申请抵销,抵销比例不超过对应年度应清缴配额量的5%。对第一个履约周期出于履约目的已注销但实际未用于抵销清缴的CCER,由重点排放单位申请,可用于抵销2021、2022年度配额清缴。
4、2023年10月19日,生态环境部和市场监管总局颁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核证自愿减排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抵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配额清缴、大型活动碳中和、抵销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等用途的,应当在注册登记系统中予以注销。
5、2023年10月2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关工作事项安排的通告》。规定2017年3月14日前已获得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备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可于2024年12月31日前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2025年1月1日起不再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
6、2024年1月25日,国务院颁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重点排放单位可以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或者出售碳排放配额,其购买的碳排放配额可以用于清缴。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清缴其碳排放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