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过的很快。
去年10月2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关工作事项安排的通告》。
《通告》指出,2017年3月14日前已获得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备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可于2024年12月31日前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2025年1月1日起不再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
一年时间稍纵即逝。
10月1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工作的通知》,再次明确了CCER的抵销时效。
《通知》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CCER抵销2023、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配额量的5%。
《通知》重申,2017年3月14日前已获得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备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可于2024年12月31日前用于抵销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
2024年1月22日全国温室气体资源减排交易市场启动后登记的CCER可用于抵销2023、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
对第一个履约周期处于履约目的已注销但实际未用于抵销清缴的CCER,由重点排放单位申请,可用于抵销2023年度配额清缴。
这意味着,2024年12月31日后,老款CCER将彻底退出全国碳配额抵销机制。
目前,部分老款CCER还在市场上流通,卖方预期的价格与CEA的价格持平。
比如今年9月11日,首钢迁钢将持有的150兆瓦CCPP(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技术)发电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CCER出售。根据迁钢与各受让方签订的《碳排放权交易协议转让合同》,共计转让CCER总量1,487,169吨,转让均价96.00元/吨(含税),转让价款为1.4277亿元。
这个转让价格加上合理的利润后,与同期的CEA价格已经非常接近。同期,2024年9月份CEA挂牌均价为94.21元/吨,大宗交易均价为96.94元/吨。
进入10月份,有些CCER持有方的报价甚至一度超过CEA盘面价格。
以往,由于存在地区碳价差异,北京市场CCER价格一度高于其他试点省份。部分CCER持有人把在其他市场采购的CCER转托管到北京市场销售。
这个业务模式即将在2024年底消失。
因为2024年5月10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已经发文(京环发〔2024〕8号),将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关工作事项安排的通告》,2025年1月1日起老款CCER不再用于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销。
理性考虑,老款CCER应在今年年底前出清,主要用于全国碳市场2023年度的履约。
特别是还有一些曾经在深圳、四川等地交易的老款CCER,由于部分存在增值税发票缺失问题,在年底前是否能参与抵销也存在变数。
这些CCER如果不能在年底前出清,从明年开始是否还能参加试点碳市场的抵销机制,是否可以服务于碳中和需求,目前看是存在不确定性的。
北京市场已经打响了第一枪。
广东省在以前年度履约期已经对老款CCER参与抵销机制的条件做了诸多限制。
深圳市设定了老款CCER最高抵销比例不超过企业不足以履约部分的20%。
湖北省和重庆市则倾向于使用当地碳普惠项目参与抵销,最新的履约文件已经看不到老款CCER可以抵销的影子。
新质CCER也已经在路上啦!
附件:老款CCER在试点碳市场的现有抵销政策
(一)北京市
依据2024年9月29日颁布的《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量抵销管理办法》,重点碳排放单位可使用碳减排量抵销其部分碳排放量,使用比例不得高于市生态环境部门当年确认的该单位年度碳排放量的5%。
重点碳排放单位可用于抵销的碳减排量包括全国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本市审定的自愿减排量。鼓励优先使用本地产生的碳减排量。
1吨碳减排量可抵销1吨碳排放量。
重点碳排放单位使用北京市行政区域外项目产生的全国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确认的该单位年度碳排放量的2.5%。鼓励优先使用河北省、天津市等与本市签署生态环境、可再生能源等相关合作协议地区的全国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
2024年5月10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4年本市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的通知》,规定,重点碳排放单位可使用碳减排量抵销其部分碳排放量,使用比例不得高于当年核定碳排放量的5%。
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关工作事项安排的通告》,2017年3月14日前已获得国家备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于2024年12月31日前可用于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销,2025年1月1日起不再用于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销。
(二)上海市
依据2013年11月18日颁布的《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可以将一定比例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用于配额清缴。
用于清缴时,每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当于 1 吨碳排放配额。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清缴比例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在其排放边界范围内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用于本市的配额清缴。
依据2024年9月3号颁布的《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本市碳排放交易 2023 年度履约工作的通知》,纳管单位可使用符合要求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上海碳普惠减排量(SHCERCIR)进行配额清缴。CCER和SHCERCIR使用的总比例不得超过该单位经审定的 2023 年度碳排放量的 5%。
CCER 所属的自愿减排项目应是非水电类项目,且其所有核证减排量均应产生于2013 年1 月1日后。
(三)广东省
依据2020年5月12日颁布的《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控排企业和单位可以使用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作为清缴配额,抵消本企业实际碳排放量。但用于清缴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实际碳排放量的10%,且其中70%以上应当是本省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产生。
控排企业和单位在其排放边界范围内产生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用于抵消本省控排企业和单位的碳排放。
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可抵消1吨碳排放量。
依据2024年3月19日颁布的《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我省控排企业2023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深圳市除外)控排企业可以使用 CCER 或 PHCER作为清缴配额,抵消本企业 2023 年度实际碳排放量。
1 吨二氧化碳当量的 CCER 或 PHCER 可抵消 1 吨碳排放量。
企业提交的用于抵消的 CCER 和 PHCER 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企业 2023 年度实际碳排放量的 10%,且提交的 CCER 中必须有70%以上是本省 CCER 或 PHCER。控排企业在其排放边界范围内产生的 CCER 或 PHCER,不得用于抵消本省企业碳排放。
2023 年度可用于抵消的 CCER 和 PHCER 总量原则上控制在100 万吨以内,首先优先消纳本省 CCER 和 PHCER,然后按照企业书面申请先后顺序允许用以抵消。
可用于抵消的 CCER 除了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注册登记,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完成交易的;2.主要来自二氧化碳(CO2)、甲烷(CH4)减排项目,即这两种温室气体减排量应占该项目所有温室气体减排量的50%以上;3.非来自水电项目;4.非来自使用煤、油和天然气(不含煤层气)等化石能源的发电、供热和余能(含余热、余压、余气)利用项目;5.非来自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前就已经产生减排量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6.非来自国家批准的其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或已启动碳市场地区的项目。
广东省政府或省生态环境厅与其他省市签署的合作协议中有规定允许抵消的 CCER 类型和数量,按照其规定执行。
(四)湖北省
依据2023年12月29日颁布的《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可用于抵销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量。鼓励开展碳普惠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活动。核证自愿减排量包括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和本省核证自愿减排量。
用于缴还时,一吨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当于一吨碳排放配额。
抵销比例不超过该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的10%。
重点排放单位在其排放边界内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用于抵销本省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量。
此前,已废止的《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曾经提出,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可用于抵消企业碳排放量:(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二)在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组织边界范围外产生。用于缴还时,抵消比例不超过该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的10%,一吨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当于一吨碳排放配额。
实际操作时,湖北省每个履约年度的抵销规定有所不同。比如,《湖北省2022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对于抵销机制的要求是:
纳入企业可以使用由湖北电力交易中心、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共同认证的绿色电力交易凭证对应减排量抵销实际碳排放。对于配额存在缺口的企业可进行绿电减排量抵销,抵销比例不超过该企业单位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的10%,且抵销量不超出企业配额缺口量。绿电对应减排量用于履约抵销时仅限使用一次,减排量不可拆分使用,也不可结转到其他年度使用。
鼓励开展碳普惠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活动。武汉市辖区内的纳入企业可以使用在武汉市碳普惠体系下由市生态环境局签发的碳普惠减排量抵销本企业2022年度实际碳排放量。对于配额存在缺口的企业可进行碳普惠减排量抵销,抵销比例不超过该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的10%,抵销量不得超出企业配额缺口量。
这个文件没有提到核证自愿减排量,即老款的CCER是否可以参与抵销机制。
(五)深圳市
依据2024年6月20日颁布的《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签发的当年度实际配额不足以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可以使用核证减排量抵销年度碳排放量。
一份核证减排量等同于一份配额。
最高抵销比例不超过不足以履约部分的百分之二十。
可以使用的核证减排量包括下列类型:(一)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二)本市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三)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核证减排量。
重点排放单位在本市碳排放量核查边界范围内产生的核证减排量不得用于本市配额履约义务。
2024年3月4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核定的2023年度碳排放量,提交足额配额或可使用的核证减排量进行履约。
可使用的核证减排量包括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深圳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在《管理办法》规定抵销比例内用于履约。
(六)天津市
依据2020年6月10日,《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纳入企业可使用一定比例的、依据相关规定取得的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碳排放量。抵消量不得超出其当年实际碳排放量的10%。1单位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1吨二氧化碳排放。
2024年9月24日,《天津市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指出,纳入企业可使用一定比例的、依据相关规定取得的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其碳排放量。
(七)福建省
依据2020年8月7日颁发的《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鼓励重点排放单位使用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核证的林业碳汇项目自愿减排量抵消其经确认的碳排放量,也可以使用除林业碳汇外其他领域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部分经确认的碳排放量,具体抵消办法另行规定。
2023年7月20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配额清缴履约等工作按照《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八)重庆市
依据2023年2月20日颁布的《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排放单位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重庆市核证自愿减排量或其他符合规定的减排量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缴。使用比例和要求由市生态环境局另行规定。
2024年9月14日,《重庆市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符合要求的重庆“碳惠通”项目核证自愿减排量(简称CQCER)进行2023年度配额清缴,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减排量抵销1吨配额,使用的减排量不得超过年度应清缴配额量的5%。
这个文件也没有提到核证自愿减排量,即老款的CCER是否可以参与抵销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