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碳:调节因子和调整机制的妙用

文摘   2024-11-14 06:24   加拿大  



2024年11月11日,湖北生态环境厅印发《湖北省2023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的通知(鄂环发〔2024〕18号)。


一、纳入碳排放管理的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达到1.3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排除因关停、主体整合等原因退出的情况后,确定449家企业纳入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管理范围,涉及钢铁、水泥、化工等17个行业。纳入企业家数比2022年度的343家增加31.9%;纳入行业增加“其他金属制品”一个行业


二、配额总量与结构

(一)配额总量1.79亿吨,同比下降0.56%

根据2020-2022年度纳入湖北省碳市场控排企业排放量占湖北省总排放量比例及2023年度全省GDP与碳强度下降目标,综合考虑政府预留配额等因素,确定2023年度碳配额总量为1.79亿吨。与2022年的1.8亿吨比较,下降0.56%。

(二)配额结构与2022年度相似。

碳排放配额总量包括年度初始配额、新增预留配额和政府预留配额。计算方法如下:

1.年度初始配额=纳入企业初始配额之和;2.政府预留配额=碳排放配额总量×6%;3.新增预留配额=碳排放配额总量-(年度初始配额+政府预留配额)

政府预留配额主要用于市场调节,新增预留配额主要用于企业新增产能和产量变化。


三、纳入企业配额分配方法

2023年度企业配额分配采用标杆法、历史强度法和历史法

(一)标杆法

适用标杆法的行业包括水泥(外购熟料型水泥企业除外)、玻璃及其他建材(产品为平板玻璃)。水泥行业标杆值采用湖北省2023年位于第50%位水泥企业的单位熟料碳排放量;平板玻璃行业标杆值为393.35吨/万重量箱。

标杆法适用标准为:水泥企业配额分配的核算边界为从原燃材料进入生产厂区均化开始,包括水泥原燃料及生料制备、熟料烧成、熟料到熟料库为止,不包括厂区内辅助生产系统以及附属生产系统;平板玻璃企业产品仅有1种,且产品计量一致,可以计算其产品碳强度。2023年,平板玻璃行业从历史强度法调整为适用标杆法。

采用标杆法的企业配额计算方法为:

企业年度初始配额=2023年实际产量×行业标杆值×市场调节因子

(二)历史强度法

适用历史强度法的行业包括热力生产和供应、造纸、玻璃及其他建材(不含自产熟料型水泥、陶瓷制造、平板玻璃)、水的生产与供应、设备制造、纺织业。

历史强度法适用标准为:企业产品有1到2种,每种产品同质化程度高且能源消耗边界清晰,可以分别计算其产品碳强度。

采用历史强度法的企业配额计算方法为:

企业年度初始配额=2023年实际产量×历史碳强度值×行业控排系数×市场调节因子

其中,基准年选取原则上为2020-2022年,基准排放量为基准年碳排放强度的加权平均值。若企业在2020-2022年年度间碳排放量变化超过30%,选择变化后下一年度起的正常年份作为基准年。

行业控排系数参考下表:


(三)历史法

适用历史法的行业分两大类别,其中,一是化工、汽车制造、钢铁、食品饮料、有色金属和其他金属制品、医药、石化、陶瓷制造、其他行业等全部适用历史法;二是水泥(外购熟料型水泥企业)、热力生产和供应、造纸、玻璃及其他建材(不含自产熟料型水泥、陶瓷制造、平板玻璃)、水的生产与供应、设备制造、纺织业中,若存在企业生产两种以上的产品、产量计量不同质、无法区分产品排放边界等情况中的任意一种的,也适用历史法。

采用历史法的企业配额计算方法为:

企业年度初始配额=历史排放基数×行业控排系数×市场调节因子÷365×正常生产天数

其中,基准年选取原则上为2020-2022年,基准排放量为基准年碳排放量的算术平均值。

生产线增减以最近三年内区(县)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材料作为判断依据。若企业在2020-2022年因生产线增减造成年度间碳排放量变化超过10%或10万吨,选择变化后下一年度起的正常年份作为基准年。若企业在2022年因生产线增减造成基准年不足一年的,使用生产线增减后的全厂日均碳排放量乘以365作为基准排放量。

对于采用历史法的企业,按照核查报告中企业全厂正常生产天数对基准年碳排放量进行修正,修正方式为该企业全厂日均碳排放量乘以365天

(四)市场调节因子

湖北市场采用市场调节因子调节每家企业的配额分配数量。市场调节因子适用于所有纳入企业,依据整个市场的配额存量和配额总量的比重,调节每个企业当年的配额分配数量。计算显示,上一年度市场存量配额越多,市场调节因子越小,每个企业分配的配额数量越少

市场调节因子=1-(上一年度市场存量/配额总量)。

2023年度的市场调节因子为0.9706,比2022年度的0.9836,下降1.32%


四、配额调整机制

湖北市场为控排企业的盈余和缺口设置了限额。有缺口的企业,缺口上限为20%或20万吨;有盈余的企业,盈余上限也是20%或20万吨。这意味着,企业当年的减排努力上限为20%或20万吨😇。

(一)企业当年碳排放量与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差额超过企业年度初始配额20%的,差额按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20%计;

(二)按照上述方法进行核算后,若企业当年碳排放量与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差额超过20万吨二氧化碳,差额按20万吨计;

(三)经过上述“20%或20万吨损益封顶”调整后,对超出的配额亏损(或盈余)予以追加(或收缴)。


五、配额的发放

在完成企业碳排放量核查后,根据企业2023年实际生产情况核定实际应发配额,核定的最终配额量与预分配的配额量不一致的,以核定的最终配额量为准,通过湖北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实行多退少补。

企业对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核;省生态环境厅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配额,已经发放配额的企业经核查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按规定收回相对应的配额。

1.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的;2.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应关未关的;3.企业没有履约历史且没有基准年排放数据的。

与2022年相比,取消了“企业全厂累计停产天数(水泥企业熟料工段停产视为全厂停产)大于183天且碳排放量低于20万吨的”条款。


六、其它说明

(一)企业合并、分立、关停或搬迁、外包与租赁情况的处理。

纳入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关停或搬迁、外包与租赁的,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主管部门。各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主动作为,跟踪服务,密切关注企业产能变化以及合并、分立、关停或搬迁、外包与租赁等情况。企业配额变更的申请条件和核定方法如下:

一是企业的合并。纳入企业之间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企业承继配额,并履行缴还义务。合并后的碳排放边界为纳入企业在合并前各自的碳排放边界之和。

纳入企业和非纳入企业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企业承继配额,并履行缴还义务。合并当年,碳排放边界仍以纳入企业合并前的碳排放边界为准;合并次年,碳排放边界重新核定(已包含新纳入部分)。

二是企业的分立。纳入企业分立的,应当明确分立后各企业的碳排放边界及配额量。分立后的企业仍然履行各自的缴还义务。

三是企业的关停或搬迁。纳入企业关停或迁出本省的,应及时报告,并按照经审定后的当年碳排放量完成配额缴还,当年剩余配额由主管部门收回,次年不再对其发放配额。

四是企业的外包与租赁。纳入企业外包或租赁的,按照所有权原则界定,该部分碳排放由具有所有权的企业完成履约(若具有所有权的企业因法律原因无法承担履约责任,则该部分排放由租赁方企业完成履约)。

纳入企业发生上述情形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湖北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二)2023年,增加了企业新建主要生产设施情况的处理。

若企业因2023年新建主要生产设施导致碳排放量增加的,该部分碳排放量不计入当年的履约量。生产设施改造或扩建导致增加的碳排放量仍须计入当年履约量。

(三)抵销机制。

鼓励开展碳普惠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活动。对配额存在缺口的企业可进行碳普惠减排量抵销,抵销比例不超过该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的10%,抵销量不得超出企业配额缺口量。

2023年,没有提及“武汉市辖区内的纳入企业可以使用在武汉市碳普惠体系下由市生态环境局签发的碳普惠减排量抵销本企业2022年度实际碳排放量”。

纳入企业可以使用由湖北电力交易中心、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共同认证的绿色电力交易凭证对应减排量抵销实际碳排放。对于配额存在缺口的企业可进行绿电减排量抵销,抵销比例不超过该企业单位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的10%,且抵销量不超出企业配额缺口量。绿电对应减排量用于履约抵销时仅限使用一次,减排量不可拆分使用,也不可结转到其他年度使用。

(四)2024年度预分配安排。

主管部门根据纳入企业2022-2023年度的履约清缴情况、企业最新生产经营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2024年度配额预分配的企业名单,原则上于名单确认后的一个月内,按2023年实际履约量的70%,通过湖北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向其发放2024年度预分配配额。在完成2024年度碳排放数据核查后,按照企业实际生产情况对配额进行最终核定,核定的最终配额量与预分配的配额量不一致的,以最终核定的配额量为准,通过湖北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实行多退少补。

(五)政府预留配额拍卖

2022年分配办法规定,在履约期适时组织政府预留配额拍卖工作,配额拍卖量为160万吨碳配额,具体配额拍卖时间和拍卖基价另行通知。

2023年分配办法,规定政府预留配额为碳排放配额总量的6%,但并未对政府预留配额拍卖总量作出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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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配额交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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