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原文标题:出借人超限收取利息,借款人有权主张返还——吴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分多笔向吴某某出借资金9925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3分不等,吴某某已还款11645600元。
因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已由其他生效判决认定为无效,吴某某起诉要求张某某返还多付利息1366280元。
裁判结果
中山中院审理认为,因张某某与吴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无效,其相关利息约定亦应无效。
张某某依据合同约定收取相关利息缺乏依据,吴某某主张其在应付部分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后张某某仍多收了1366280元利息并应予以返还,应予支持。
判决张某某向吴某某返还多收利息。
典型意义
在无效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高于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外的多付利息,借款人是否有权主张返还,实践中争议较大,有必要予以明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因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在借款人已向出借人偿还了借款本金及高额利息的情况下,因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无效,出借人收取该高额利息已无合同依据。
故应依法在扣除按占用期间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同期存款利息计算资金占用损失后,借款人对多付部分有权主张返还。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但借款人实际支付的利息超过合同约定或司法保护上限,其对多付部分亦有权基于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广东中山中院发布「民间借贷纠纷」十大典型案例(2024年10月24日)
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应如何处理?|| 法答网精选答疑
劳务合同纠纷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得以准用买卖合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 | 类案分析 |
鼓励一下
赞完再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