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院 2024年10月25日,陕西高院举行“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助力企业健康发展”新闻发布会。
发布《陕西法院公司类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9-2024)》《陕西法院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
陕西高院从全省法院2019-2024年审执结的案件中,组织评选出7件具有代表性,社会反响好的典型案例,发挥人民法院裁判引导企业健康发展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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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的财产是否独立于股东的财产,应由股东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原文标题:一人公司财务制度不完善,公司债务将追及股东——某电梯有限公司与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7日,某电梯公司和某管理公司签订《电梯设备供货合同》。
约定某电梯公司给某管理公司某区汉文化旅游大街项目提供64台电梯,合同总价为13454000元,合同对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某电梯公司分别先后向某管理公司交付了12台电梯,12台电梯总价款为2478000元,某管理公司接收后未全额付款。
某电梯公司要求某管理公司支付12台电梯的全部设备款,某管理公司拒不支付剩余款项,某电梯公司提起本次诉讼。
另查明,某管理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成立,其股东为某运营公司,持股比例100%。
【审理情况】
审理法院认为,关于某运营公司是否对某管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
某运营公司系某管理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某运营公司应当对其财产独立于某管理公司的财产,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而某运营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财产独立于某管理公司的财产,对此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某运营公司对某管理公司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
该案于2021年8月18日结案,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
一人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股东既是所有者,又是管理者。
因此,更容易发生财产混同与业务混同的情形,导致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结果发生。
《公司法》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强化一人公司的财产独立性,从而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
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自身的财产,则股东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而判断公司财产是否独立于股东自身的财产,依据就是其是否建立了严格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本案中,某管理公司仅有一名法人股东某运营公司,而运营公司提供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其财产独立于某管理公司财产,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某运营公司应当对某管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公司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类型,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
在法治营商环境中,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秩序,完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制度,能更有效地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陕西高院发布7起2019-2024年「公司类纠纷」典型案例(2024年10月25日)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执行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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