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宣!第十批国家集采正式启动,12 月 12 日开标

健康   2024-11-22 21:58   上海  

11 月 22 日晚间,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4-2)》的公告。

根据文件,符合申报资格的企业和品种须在 2024 年 12 月 2 日(星期一)中午 12 点前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网址:fuwu.nhsa.gov.cn)完成企业和药品相关信息首次填报并提交,12 点后不再受理首次填报提 交的药品信息。如首次填报信息经审核后需修改或补充材料的,须 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星期一)下午 4 点前再次提交。

截图来源:国家医保局官网

以下为文件中的采购邀约内容,欲了解更多信息,请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一、采购品种及约定采购量 

(一)采购品种范围 

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品种(以品种序号区分),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相应比例采购量汇总值(单位:万片/万粒/万袋/万支等)及最高有效申报价(单位:元/片、粒、袋、支等)见附表 1(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二)约定采购量

1. 各地首年约定采购量及各采购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见附表 2 及附表 3(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2. 阿米卡星注射剂、氨苄西林舒巴坦注射剂、氨苄西林注射剂、泊沙康唑肠溶片、环丙沙星注射剂/环丙沙星氯化钠注射剂/环丙沙星葡萄糖注射剂、拉氧头孢注射剂、哌拉西林注射剂、青霉素注射剂, 各地首年约定采购量按以下规则确定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 1 家 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40%;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 2 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50%;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 3 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60%;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 4 家及以上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70%。

泊沙康唑注射液,各地首年约定采购量按以下规则确定: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 1 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30%;全 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 2 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40%;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 3 家及以上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50%。

其他采购品种各地首年约定采购量按以下规则确定: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 1 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50%;全国实 际中选企业数为 2 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60%;全国 实际中选企业数为 3 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70%;全 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 4 家及以上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80%。

二、采购周期与采购协议

(一)各品种各地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二)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可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 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各地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协议 也可签约至采购周期结束,同时在采购协议中明确每年约定采购量等相关内容。

(三)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 企业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申报资格

符合以下申报要求的企业须在规定时间提交申报材料,未提交的,将影响该企业所涉药品在全国范围内的集中采购活动。

(一)申报企业资格及相关要求 

1. 提供药品及伴随服务的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国内药品上市许可 持有人、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境内代理人,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企业信用等方面达到本次集中采购要求的 均可参加。本采购文件所称的代理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境外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代理人管理规定,是指取得我国药品注册证书的境外持有人依法指定,代表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药品上市 许可持有人义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

2. 申报同品种的不同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涉及企业视为同一 申报企业,实际申报企业数计为 1 家。涉及企业可自愿组成联合体 作出承诺,授权其中一家企业为代表进行联合申报,联合采购办公 室将于申报信息公开大会前进行公示。如联合体内其他非授权企业 申报价格,则该企业申报价格无效,如涉及企业独立或组成多个联 合体进行申报,仅「单位可比价」最低的视作有效申报。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直接控股/间接 控股超过 50% 等情形; 

(2)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 年中国医药工业统计年报》化学制药分册中「化学药品工业企业法人单位隶属关系后注」 确认的企业关系的情形(有相关文件证明企业间关系已改变的情况 除外); 

(3)企业之间存在该品种有效注册批件转让的情形; 

(4)企业之间就该品种存在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代理 人关系的情形; 

(5)企业将该品种委托其他企业生产,该受委托生产企业与该品种其他申报企业存在上述(1)/(2)/(3)/(4)列明的关系的情形; 

(6)申报同品种的不同企业委托同一家生产企业生产的情形。

(二)申报品种资格

属于采购品种范围,在 2024 年 12 月 2 日(含)前获得国内有效注册批件,并须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网址:fuwu.nhsa.gov.cn)按照「六、基础信息申报截止时间」条款的要求填报药品信息。未 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填报信息的药品无法参与本次申报。申报 药品应满足以下要求之一,应具备相应批件或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 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化学药品目录集》中查询到相应结果:

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 

2. 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 

3.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 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 年第 51 号〕或《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0 年第 44 号〕,按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批准,并证明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的仿制药品。

四、采购执行说

(一)采购周期中,医疗机构将优先使用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 

(二)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按当地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适量采购同品 种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 

(三)纳入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和所在省份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 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协议执行情况各地可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

五、采购文件获取方式 

通过「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www.smpaa.cn)及各地指定网站下载相关文件。

六、基础信息填报截止时间 

符合申报资格的企业和品种须在 2024 年 12 月 2 日(星期一)中午 12 点前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网址:fuwu.nhsa.gov.cn)完成 企业和药品相关信息首次填报并提交,12 点后不再受理首次填报提 交的药品信息。如首次填报信息经审核后需修改或补充材料的,须 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星期一)下午 4 点前再次提交。

七、申报材料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2024 年 12 月 12 日(星期四)上午 8 点开始接收申报材料。 

(一)递交截止时间:2024 年 12 月 12 日(星期四)上午 10 点 

(二)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新城展园路 398 号

八、申报信息公开时间和地点 

(一)时间:2024 年 12 月 12 日(星期四)上午 10 点 

(二)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新城展园路 398 号

九、按「规则二」确定拟中选资格的时间和地点 

(一)时间:2024 年 12 月 12 日(星期四)下午,具体时间在 申报信息公开大会宣布。 

(二)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新城展园路 398 号

十、供应地区确认时间和地点 

(一)时间:2024 年 12 月 13 日(星期五)上午 8 点

(二)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新城展园路 398 号

十一、咨询联系方式 

电话:021-31773218、021-51970738、021-31773267

时间:8:30-11:3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二、其他 

联合采购办公室已通过自我审查的方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本 

次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文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以上仅为文件中的采购邀约内容,欲了解采购品种范围、各地区首年约定采购量、各采购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等更多信息,请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封面来源:企业 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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