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志勇:9:0,为什么TikTok输得如此彻底?

体娱   2025-01-20 00:02   浙江  
自2019年美国政府提出国家安全审查以来,TikTok,这家拥有1.7亿美国用户估值千亿美金的公司,便一直处于风口浪尖之上。


TikTok就“不卖就禁”法提起的上诉,于2024年12月18日得到美国最高法院加急受理,2025年1月10日进行庭审,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听取了案件各方持续了两个半小时的口头辩论。2025年1月17日,最高法院以“国家安全”为由,9比0裁定“不卖就禁”法案不违宪,该法案于1月19日正式生效。


这次判决速度为何如此之快?最高法院的判决意见为何如此一致?该法案的生效又将在何种程度上影响TikTok在美国的未来命运?在今天的文章中,翟志勇老师将从最高法院的“中度审查”适用谈起,解析TikTok为何在这场诉讼中输得如此彻底。



为什么TikTok输得如此彻底?


文 | 翟志勇



2025年1月17日,美国最高法院以 9:0 作出TikTok案终审判决,情理之中,但也有些出人意料:第一,2024年12月18日最高法院受理案件,2025年1月3日结束书面辩论,1月10日进行口头辩论,1月17日作出判决,这速度在最高法院历史上是非常罕见的;第二, 9:0 一致意见在最高法院历史上也不是常有的事情,能打到最高法院的案件都是有争议的案件,大法官通常都会有分歧,但在TikTok案上却出奇地一致。为什么TikTok输得如此彻底?


从法律上讲,如此之快以及如此一致的原因是,最高法院决定适用“中度审查”。涉及言论自由的法律,如果法律是“基于内容”制定的,适用严格审查,通过审查的概率非常低;如果法律是“内容中立”的,适用中度审查,通过审查的概率会很高。《TikTok法》被认为是“内容中立”的,有两个原因:第一,《TikTok法》的核心内容是“剥离”,而剥离不是言论问题,因此《TikTok法》在面上是“内容中立”的;第二,《TikTok法》的立法理由是防止字节跳动通过TikTok收集美国人的数据,而数据收集问题不是言论问题,所以《TikTok法》的立法理由也是“内容中立”的。对于“内容中立”的《TikTok法》,只需适用中度审查。


虽然《TikTok法》是内容中立的,但TikTok毕竟是个言论平台,剥离不是言论,但剥离涉及言论。但最高法院认为,《TikTok法》涉及是否对TikTok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表达行为施加了不成比例的负担,但这只是《TikTok法》能够适用第一修正案的原因。在适用第一修正案的前提下,究竟适用严格审查还是中度审查,还是要看《TikTok法》是“基于内容”的还是“内容中立”的。最高法院认为《TikTok法》的核心是外国所有权和控制问题,只是附带地造成了言论自由负担,因此不适用严格审查。


《TikTok法》要能通过中度审查,必须证明“促进了与压制自由表达无关的重要政府利益,并且未对言论施加超出实现该利益必要范围的实质性负担”。美国政府认为,TikTok如此庞大的规模以及对个人信息的广泛收集,有可能被中国政府通过字节跳动强制利用,虽然目前没有证据证明中国政府已经这么做了,但有这种可能性,这是关涉美国国家安全的“重要政府利益”。在这个问题上,最高法院秉持了一贯的传统,在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上,尊重政府的判断。最高法院认为,“必须给予国会的预测性判断以高度尊重。”这部法律产生于“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问题在应对不断演变的威胁时,信息难以获取且某些行为的影响难以评估的背景下。”最高法院对政府的“基于情报的判断”予以高度尊重。


对于TikTok提出的剥离之外的其他替代性方案,最高法院认为,在中度审查之下,“一项法规不需要成为推进政府利益的限制言论最少的手段”“只要选择的手段在实现政府利益时并未明显宽泛到不必要的程度……即便法院认为通过某种对言论限制较少的替代方案也可以充分实现政府利益,该规定也不会因此无效。”也就是说,即便存在限制性更小的方案,但是中度审查并不要求采取的措施一定是限制性最小的,只要采取的措施没有造成过度损害就行。在中度审查之下,可能会有多种可行的方案,最终取决于政府的选择,最高法院尊重政府的选择。最高法院不审查法律是否明智,最高法院只审查法律是否合宪。


总之,最高法院的态度很明确,“只要政府的内容中立性规制政策建立在合理的事实调查基础上,并且这些调查在立法裁定中得到实质性的证据支持,我们就不能用自己的判断取代政府的判断。”这事政府说了算,有意见找政府去。


面对一个疑难案件,最高法院可以采取保守的立场,在最小的范围内按照过去的传统作出判决;也可以采取积极的立场,通过判决解决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在TikTok案中,最高法院显然采取了保守的策略,判决故意回避了一些复杂的问题。判决书开篇就声明,“在进行审查时,我们意识到,本案涉及具有变革能力的新技术。这一新的复杂情境要求我们在处理时格外谨慎。……我们应当注意不要‘妨碍未来的发展’。考虑到这些案件中时间紧迫的审查安排,这种谨慎态度尤为重要。因此,我们的分析必须在这些特殊情况下作出严格限定。”也就是说,但凡悬而未决的事情就先不讨论,尤其是涉及新技术的。


比如对内容操控的问题就一笔带过,因为究竟是内容操控还是编辑自由?没有那么好判断,此外还涉及算法推荐本身的复杂性问题。而对于TikTok基于算法推荐的言论自由问题,最高法院也是一笔带过,认为《TikTok法》是针对字节跳动的剥离问题的,而不是针对TikTok的(算法)表达行为的,只要完成剥离,(算法)表达行为依然受第一修正案保护。


其实,对于这些悬而未决的问题,最高法院也可以采取积极主动的立场,详细分析讨论这些问题,并作出最高法院的判断。但最高法院放弃了这种尝试,一方面是因为这些涉及新技术的问题确实非常复杂,未必能讲清楚,将来会如何也不清楚;另一方面这些问题又跟国家安全问题搅和在一起,而在国家安全问题上,最高法院一直采取保守的立场,原则上不干涉国家安全问题,只要不直接限制美国人的言论自由。


当最高法院决定采取保守立场时,它就可以迅速从这场纷争中抽身了。最高法院可以在1月17日签发临时禁令,先终止《TikTok法》的生效,看特朗普政府如何解决,同时自己慢慢审理,但这样做的前提是最高法院准备回答那些悬而未决的问题。但一旦最高法院决定采取保守立场,只在最小限度内作出裁决,那么最高法院就没必要再置身纷争之中了,迅速抽身而出才是最好的选择。既然两任总统曾经都认为TikTok危及国家安全,既然两党两院也都认为TikTok危及国家安全,无论是特朗普还是拜登,现在反悔或说风凉话都没用了,最高法院选择成全他们,政府造的孽,政府自己来收拾残局吧,最高法院既不当背锅侠,也不当救火队长。


最后要说明一下,TikTok只是彻底输了司法诉讼,TikTok在美国的未来命运,依然是悬而未决的。关闭、出售抑或其他?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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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翟志勇,大观学者,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喜马拉雅《人文通识100讲》法学板块主理人、喜马拉雅《通往文明之路》第三季主理人,著有《从<共同纲领>到“八二宪法”》《公法的法理学》宪法何以中国》等,研究方向为:公法学、法理学、科技法律与公共政策等领域。

       


本文转自 | 大观天下志

再建巴别塔
青灯夜读,湖畔沉思。精读人文社科经典文献,探讨新闻传播学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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