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作为政治哲学概念的“公平”,首要的含义是基于共同性的同等对待,是社会规则和规范的同等适用。这一层面的公平不只是程序性、工具性概念,本身还具有价值正向性。公平要考虑社会成员的某些特殊性,追求照顾某些差异性的、真正的不偏不倚,“强者的公平”和“弱者的公平”都是不可缺失的内容。在社会历史进程中不存在完美的公平,“结果的可接受性或合适性”应当作为追求公平的现实目标。日常生活领域可以将公平与义气、同情等其他美德放在同等位置,作为个人应该具备的美德之一,但社会公共领域应该把公平摆在突出的位置,作为一个国家的社会成员必须具备的硬性要求。
关键词:公平;正义;平等;政治哲学
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看,公平最理想的状态是充分考虑所涉及的每个社会成员的情况、利益、诉求,避免任何形式的偏袒,但这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一方面,在现实中,人们各自的情况、利益诉求是多样的、多元的,在很多情况下不能通约,这意味着关照人们某些方面诉求的同时必然会减少对另一些方面的关注,不可避免地顾此失彼。另一方面,在观念上,人们最关心、珍视的东西是不同的,有的人珍视自由,有的人强调平等,围绕“公平应该更关心什么”的问题会给出不同的答案,在全社会的层面很难存在一个令所有人完全一致同意的公平理念。
公平的这种特性,决定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面对各种公平话语时会感到都有道理而无所适从。也正是由于这种现象,有的学者选择不再从一个事态的过程而是从结果的角度来界定公平,认为分配的结果没有引起其他人的羡慕、嫉妒,就可以是公平的。这种界定在经济学领域比较常见,有美国经济学者指出:“现在,在经济学中存在着关于公平概念的制定和分析的成熟文献,发挥中心作用的概念是无嫉妒分配,即一种分配,使得没有人更喜欢别人所得到的,而不是他所得到的。”[19]类似的观点,还有从人的要求得到满足的人际关系比较上来界定公平,认为“公平只关心每个人的要求相对于其他人的要求得到满足的程度。它只关心相对满足,而不是绝对满足”。[20]这些观点都是有道理的。我们不可能充分地完全照顾到所有社会成员的情况、利益和诉求,不能实现完美的公平,但我们如果因此说公平就是不存在、虚幻的,那也过于武断。现实中的公平并不要求严格的或者绝对的公平,只要一件事情的结果对于每个当事者来说是可接受或大致合适的,且不愿再提起抗议,那么这件事情一般来说就是公平的。公平不是要达到完美的结果,而是达到合适的、可接受的结果。这种可接受性,对于一些社会成员来说往往是在与他人的比较中做出的。
但我们也需要防止将这种从结果出发、以可接受为标准的公平界定绝对化,认为只要结果大致合适、没人抗议就公平或者足够公平了。这也不一定。美国经济学者兰德尔·霍尔科姆(Randall G. Holcombe)表达了将公平理解为“无嫉妒”的质疑。他设计了一个思想实验:假设一块土地要在A和B两个人之间分配,土地的一侧有一个池塘,另一侧则靠近一个公路。A和B有不同的偏好,A喜欢在安静的池塘边钓鱼,而B则想要开发地皮。显然,最公平的分配应当是,将该土地有池塘的1/2分配给A,靠近公路的1/2分配给B。但是如果将分配权交给A或B的其中一个人,那么事情就会起变化。如果给了A,A就会想,既然B更偏好有公路的一侧,那么即使给自己多分配点土地,B也不会嫉妒自己。这样,有分配权的人就能获得更多土地,其他人也并不嫉妒,但这明显不公平。以结果为标准理解公平遮蔽了分配过程中的议价权的不公平问题,所以霍尔科姆的结论是:“如果仅通过观察结果而不检查导致结果的过程来判断公平性,公平的概念将变得模糊不清。”[21]
一些心理学实验表明,人追求公平,但对不公平也有一定的忍受能力。在一项名为“最后通牒游戏”的实验中,两位参与者被给予了一定数量的钱,比如说100美元,然后被告知这笔钱要在他和游戏中的另一位参与者之间分配。分配规则是这样的:由第一位参与者分配100美元,第二位参与者有权否决第一位参与者制定的分配方式,如果第二位参与者行使了否决权,那么双方都将一无所获。实验结果发现,第一位参与者分给第二位参与者一般平均是30—40美元,或者在不同钱数的游戏中占到总额的30%—40%,如果第二位参与者分到的钱少于20美元的话,那他就倾向于否决这种分配。[22]被分配者拒绝低于20%比例的分配,这体现了人们对于极度不公平状况的抵制,体现了对于公平的追求。但人们并不强求50%的公平分配,而是允许一定的不公平存在,可以接受一个大致合适的结果。
上述两个例子表明,仅仅以结果的可接受为标准来理解公平,有利用人们的偏好或者忍受不公平的能力的嫌疑。比如,既然知道人们的平均忍受力度在30%,那么就只给人们应得报酬的30%就好了,这样的分配看起来可以接受、不值得抗议或者反抗,但明显是不公平的。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接受相对较少的分配,不提出抗议,可能是多种因素所致,不一定就代表结果公平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个分配的结果是否是可接受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自身所处的境况和面临的选择约束,当一个人的选择空间很小时,他对于不同事态的接受力就越大,就更容易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对于他来说,改变现状要付出更大的成本,并不划算。例如,一家小公司可能因为支付不起高额的诉讼费用而默默忍受大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这个后果总体而言是可接受的,也是理性的(符合利益最大化原则),但远非公平的。因此,以可接受性来界定公平,必须涉及对初始状态合理性的判定。如果每个人的初始地位本身就是不公平的,那么即使最终的事态总体上可以被接受,也存在不公平。要防止产生一个悖论:一个人越受到不公平的对待,他处境越差,他就越能接受更大的不公平。追求公平,不能允许这种情况出现。
以可接受性来理解公平是有条件的,条件就是要做到规则的普遍适用和尽可能照顾到所涉及的每个人的情况、利益、诉求,只有前两个条件做到了,用来弥补公平之不完美性的可接受性才能合理出场。公平包含“可接受性”这层意思表明,它不是一个完美的、毫无瑕疵的理想。在人类追求公平的历程中,之所以有些人会容易得出悲观的结论,质疑人类社会究竟有没有公平存在,一个原因就在于将公平作为一个永恒的终极状态,理解为一个完美的社会图景。公平是一个社会历史的范畴,它的内涵、要求会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而且可能永远也不会完美,但努力追求社会成员大致可接受的公平,却是每个历史阶段应该追求的现实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不同发展水平上,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认识的人,不同阶层的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认识和诉求也会不同。我们讲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就要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出发,多从社会发展水平、从社会大局、从全体人民的角度看待和处理这个问题。”[23]“一个时期有一个时期的问题,发展水平高的社会有发展水平高的问题,发展水平不高的社会有发展水平不高的问题。……我们要在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尽量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事情做好”。[24]这些论述告诉我们,要实事求是地看待公平,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认可的、总体上的公平。同时,不可将公平视为一个完美的、永恒的、终极的状态,当成可以不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理想状态,使其沦为虽很完美但却无法实现的抽象的口号。
四、作为社会的和个人的美德
谈论公平,不能只是强调规则或原则及其应用产生的结果方面,还要用来强调社会成员的素养和品质。公平只有作为价值、美德被社会成员认可和自觉践行,公平社会才有可能实现。在这层意义上说,公平是一种价值、一种美德,它既应该作为日常领域、私人场合的价值标准,也应该作为社会层面、公共领域的价值追求。这种价值、这种美德在每个人的发展进而在国家、社会的发展中处于基础性的地位,对于社会进步、国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如果升学、考公务员、办企业、上项目、晋级、买房子、找工作、演出、出国等各种机会都要靠关系、搞门道,有背景的就能得到更多照顾,没有背景的再有本事也没有机会,就会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这种情况如不纠正,能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生动局面吗?这个社会还能有发展活力吗?我们党和国家还能生机勃勃向前发展吗?”[25]
不同的场合,会产生不同的公平主体、对象,对公平的要求也有差别。日常生活领域的公平,可以从伦理学或道德哲学的角度审视,指向的是个人平时为人处事的问题。公平的主体是个人、个体,处理的对象是个人交往关系,如朋友间、恋人间、师生间的关系。我们说一个人行为处事比较公平、待人比较公平,是一种个人的道德品质,表明这个人在为人、做事时偏爱、偏私较少,对待他人比较客观公道。不过,在日常生活领域,公平只是个人众多的美德之一。公平要求不偏不倚,在个人交往活动领域没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个人交往的道德要求是多元的、复杂的,不存在单一绝对的要求。如果一个人极其专注于讲公平,反倒不一定会受到身边人的认同。比如,一个人讲义气,他可能就会更偏爱自己的朋友、兄弟等;一个人有同情心,他就会偏爱弱者、多帮助弱者。义气、同情等都是美好的个人品质,不能以公平要求一个人放弃义气、同情等。亚里士多德曾经提出过友爱与公正的关系问题。他认为,“若人们都是朋友,便不会需要公正;而若他们仅只公正,就还需要友爱”。[26]也就是说,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友爱是胜过公平的,社会还需要公平恰恰是人们没有实现友爱,如果人人具备友爱的美德,那公平也就不再需要强调了。
尽管如此,也不可认为在交往活动中可以以个人自由选择为理由不讲公平,完全按照亲疏远近做事。费孝通曾指出,在传统中国社会的差序格局中,“一切普遍的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定要问清了,对象是谁,和自己是什么关系之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准来”。[27]他举的是痛骂贪污的朋友却对自己父亲贪污行为讳隐的例子,尽管不完全是个人公平的问题,但也能从中看出个人在生活中不讲公平将会出现的结果,即带来对社会普遍标准,也就是社会认可的共同规则的危害。这说明,公平在个人的为人处事中应当占据重要位置,尤其是在现代社会,切不可将公平与友爱、同情、义气等道德情感对立起来。更合理的态度是,作为个人美德的公平本身就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社会情感、社会联系加强的重要纽带。例如,在当代中国人口流动频繁的社会背景下,有的大城市出现了当地人歧视外地人的现象,这里面有利益分配等社会因素在起作用,但个人的道德情感也是重要的因素之一。个人所持的不公平态度造成了不同人群之间的对立,最终在更广泛的层面伤害了社会成员间的情感、友爱,也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推进。在这个意义上,日常生活领域的公平,即使只是诸多个人美德之一,也应当是一个重要的美德。
社会公共领域的公平,指向的是社会范围内的、应用于公共领域的、强调分配合理性的问题,是应该从政治哲学的视野来探讨的美德。在社会公共领域,公平的主体是国家、政府、政党,具象化为社会成员的一部分人,其对象是政府、国家、政党和社会成员的关系、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主要是权利、义务、利益等的协调、分配关系。代表国家、政府、政党的这部分社会成员,在处理社会公共领域的问题时,要求把公平作为不可或缺的重要美德。这种公平严格意义上说不是个人的美德,而是社会的美德,是社会所要求的美德。这种作为美德的公平,不仅体现在部分社会成员能根据社会法律、制度、规范、政策等公平地对待和适用于社会成员,而且体现在他们能够时刻认识到自己作为国家、社会、集体的代表,作为社会公共利益、全局利益、长远利益的主体,以社会人、政治人(而不是作为日常生活中的个人)规范自己的为人处事,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视角出发对社会事务该如何处理作出自己的判断。
就此而言,社会公共领域的公平,也不仅仅是部分社会成员的美德,而应该是所有社会成员的共同美德。一个人虽然作为个人,有自己的私人领域,可以在日常生活中遵循不同的美德,但任何一个人又都是社会公共领域的人,都是不可能离开社会的,都是社会的一部分。一旦从私人领域、从日常生活中走向社会公共领域,个人就成为社会的成员,就要承担社会角色、政治身份,就要以社会公共领域的公平为美德。公平对于一个社会的价值,要远远大于公平之于个人交往的价值。日常生活领域可以将公平与其他美德放在同等位置,作为个人应该具备的美德之一,但社会公共领域应该把公平摆在突出的位置,作为一个国家社会成员必须具备的硬性要求。
总结上述讨论,我们建议,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学术研究中,都不能再将公平作为一个自明的、不需要学理阐释的简单概念。事实上,公平是一个多维度、多层次的价值范畴,如果在应用中不能把握到这种复杂性而随意使用,就会造成理解上的歧义。这既不利于日常交流,也会阻碍公共议题理性的讨论,影响政治哲学研究的严谨性和深度。我们在言说公平时,要分清想要表达的是哪个层次的内涵,倘若涉及规则本身的公平性,要说清此公平的关注点何在。我们还要澄清言说公平的语境——是个人生活领域还是社会公共领域,不断强化作为美德的公平,摒弃公平社会的探讨与个人无关的思维观念。唯有如此,才能让有关公平的讨论逐步走向细致和深入。
(注释略)
作者简介
陈培永,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杨慧聪,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 | 《学术研究》2024年第8期
排版 | 闫欣彤
审核 | 陈培永 曲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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