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侵犯未成年人、残疾人人身权利、强迫他人劳动以及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

职场   2024-11-02 20:06   福建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条【侵犯未成年人、残疾人人身权利、强迫他人劳动以及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条文释义】


  1 .组织、胁迫、诱骗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能构成本行为的主体。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未成年人、残疾人的人身权利。


  (2)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组织,是指招募、雇佣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行为。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实施暴力或其他有损身心健康的行为,如冻饿、罚跪等手段相要挟,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按照其要求去做。诱骗,是指行为人以许诺、诱惑、欺骗等手段诱使未成年人、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恐怖表演,是指有关凶杀、暴力的表演,如表演碎尸万段、刀劈活人、大卸人体组织等。残忍表演,是指对人的身体进行残酷折磨的表演,如吞宝剑、吞铁球、人吃活蛇、汽车过人、油锤贯顶、铁钉刺鼻等。这些行为严重摧残了未成年人、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侵犯了他们的人身权利。


  (3)根据本条规定,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一般是指初次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或者后果轻微的等情形,情节是否较轻,由办案部门根据实践经验和公正的原则来具体判定。单位实施本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2 .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一般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个人也可以构成本行为的主体。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权利。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所确立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劳动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重要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强迫他人劳动,不仅侵犯了劳动关系,而且侵犯了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权。


  (2)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暴力,是指用殴打、体罚、捆绑等对人身实施打击和强制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扬言伤害、禁闭、没收押金、集资款等方式相要挟,迫使满足其要求的行为。实践中还有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他人劳动,如将他人的人身自由控制在一定范围、一定限度内,如将职工锁在车间或者工厂内,或者设置围墙,不准到其他地方活动。强迫他人劳动,是指行为人违背职工的意愿,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强制他人劳动,一般采取殴打、体罚、恐吓等手段迫使他人延长劳动时间或者超体力进行劳动。行为人只有在正常情况下实施上述行为才构成本行为。对发生在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到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下采取上述手段的,不构成本行为。


  (3)根据本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l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3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以构成本行为的主体,但在现实中主要是个人实施本行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人身自由,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学习和生活的保证。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包括无辜公民、犯错误的人、一般违法人员和犯罪嫌疑人。


  (2)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对被侵害人身体实施强制,并足以使被侵害人行动自由受到限制。本行为表现为非法性,即无法律根据性。在我国,除了公安、安全、检察、法院四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对公民进行拘留、逮捕或变相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即使是公安、安全、检察、法院四机关不依法定程序和手续而逮捕或拘留他人,也是非法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拘禁的方法,也可以是捆绑、禁闭、监禁等方法,还可以是办“学习班”、“隔离审查”等非法剥夺或者变相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以下情形不属于非法拘禁:①人民群众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犯罪嫌疑人、通缉在案的犯罪嫌疑人、越狱逃跑的罪犯或者正在被追捕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扭送到司法机关的;②为防止精神病患者行凶伤人而将其暂时隔离的;③实行正当防卫而将犯罪嫌疑人暂时捆绑并押送司法机关的。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法制观念差,把非法拘禁视为合法行为;有的出于泄愤报复,打击迫害;有的是不调查取证,逼取口供;有的是耍特权、摆威风;有的是滥用职权、以势压人等。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实施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本行为。


  (3)根据本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l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4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居住自由权,即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他人住宅。他人住宅,是指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人居住的住宅。他人,既可以是住宅所有权人,也可以是住宅的承租人、借用人。非法侵入尚未分配、出售或出租、无人居住的住房,其行为是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本行为。


  (2)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侵入,是指行为人未经住宅主人允许,没有法律依据或正当理由,或者虽有法律依据,但不依照法定程序而强行进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执行搜查、拘留、逮捕等任务,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入他人住宅是合法的。另外,为了紧急避险进入他人住宅的,即使未经主人同意,也是合法正当行为。如为了逃避犯罪分子的追杀、伤害、强奸等,在没有得到住宅主人同意的情况下,进入他人住宅的,不应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论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积极的作为形式,如不经住宅主人同意,不顾主人阻止,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另一类是消极的不作为形式,主要表现为进入时虽经主人同意,但当主人要求其退出时无理拒不退出。不管哪种形式,都违背了主人的意愿,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住宅自由,都可以构成本行为。行为人明知是他人住宅而故意非法侵入,目的一般是为了扰乱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其动机一般是挟嫌报复、图谋不轨或者无事生非、欺压他人。


  (3)根据本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l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5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行为是本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加的行为,刑法规定了非法搜查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但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又没有法律依据,为了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非法搜查行为进行处罚,本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以构成本行为的主体。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人身。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法律授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规定搜查他人身体。搜查,是司法机关在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采取的一种搜集证据的措施,具体表现为搜索、翻阅、挖掘等。对公民人身的搜查一般是搜查违法嫌疑人所穿衣服或鞋里面携带的物品,以发现赃物或证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才具有搜查权,并且侦查人员搜查时,还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如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搜查妇女的身体只能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非法搜查,是指无权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个人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搜查。


  (3)根据本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C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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