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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合同约定单方解除权条件不成就时,守约方发出的解除通知不具有解除效力,但可作为协商解除要约。
守约方在违约方未作回应时,可撤回解除要约并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承担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8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地产公司将其开发的仙女山上某度假房以二十八万余元的价格售卖给王某。
合同签订后,王某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全款支付了购房款及其他相关费用。
合同约定,王某交齐购房款及其他费用后,地产公司应当于2021年11月24日前,将房屋交付王某使用。
若逾期交房,逾期90天内由地产公司赔付日万分之一违约金,逾期超90天,王某有单方解除权。
合同解除后,王某有权请求退还全部购房款并请求赔付日万分之一违约金。
截至2021年12月15日,地产公司未向王某交付该房屋。
王某于当日向地产公司寄送退房申请书,请求退还该房屋的购房款及其他费用,明确表示放弃房屋购买,地产公司未予回应。
2022年2月22日,王某委托律师按照合同约定的联系地址向地产公司寄送通知函,函件中又要求地产公司交付房屋并赔偿违约金,地产公司拒收了该函件。
2022年3月17日,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地产公司交付房屋、办理过户并赔偿违约金。
庭审过程中,地产公司认可了王某的退房申请,王某坚持要履行合同。
裁判结果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认为,从解约条款看,因王某申请退房时,地产公司交房逾期尚未达90日,此时王某不具有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权,无法通过通知方式解除合同。
从协议解除来看,地产公司收到退房申请后,并未回复王某以达成合同解除的合意,也并未以退还房款的事实行为作出协议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从法定解除来看,该房屋所有权无争议,房屋上无其他权利负担,合同目的并非不能实现,且双方当事人并未举示证据证明该合同具有法定解除情形。
综上,该合同有效且未被解除,判决地产公司向王某交付房屋、办理过户并赔偿违约金。
一审判决后,地产公司上诉,但未在法定期间缴纳上诉费,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服务武隆旅游第三次创业的典型案例。
本案清晰查明了双方意思表示及其变化、综合分析了合同解除的各项要件、综合考量了守约方购房人趋利避害的心路历程。
在武隆旅游第三次创业的背景下,通过判决以案释法、以案释理,合法、有效地保护了旅游地产购房人、守约方当事人的利益。
给旅游地产购房人、投资人吃下定心丸,惩戒了不诚信的违约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公平正义、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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