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和几位朋友交流,其中一位大律师说到了现在的三个普遍现象:
我专业不是法律,这位大律师讲的上述三种现象,我觉得总结得实在是太到位了。以劳动法为例,现在企业,不管是国企、民企还是外企,甚至包括政府在内,能真正做到不违反《劳动法》的企业,能有多少?不少政府和企业在宣传自己的劳模或者可歌可泣的“英雄人物”时,基本会说到他们“五+二”和“白+黑”,这些媒体在宣传时,他们眼里和心里何曾有劳动法?再一个例子就是腐败。这个无须多讲,估计大家都感触。黑格尔说,法和福利一致时就是“善”。延而展之,法和社会福利相一致时,社会才会有正义。当上述那位大律师讲的三性(立法严苛性|犯法普遍性|执行随意性)在社会成为普遍现象之时,这个社会的正义就只能停留在墙上、纸上和嘴上了。
如果这是常态,这个社会就患上了绝症。患上了绝症的社会,一定不会长存的,就象得了绝症的人不能健康生活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