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审了九年的谋杀亲夫案

文摘   2024-07-21 13:02   广东  


今天我想跟大家讲讲宋代的司法文明。

记得法学家徐道邻先生说过,“中国传统法律,到了宋朝,才发展到最高峰”;“就制度来讲,这一段时期,确实是举世无双。”宋史学者王云海先生说,宋代司法制度“达到我国封建社会司法制度的顶峰”,其“周密的判决制度在中国古代实在是首屈一指的”。法律史学者张晋藩也说,“在中华法制文明史上,两宋是继唐之后成就最辉煌的时代。”为什么这些研究者都持宋代司法制度“顶峰说”?是他们信口开河吗?当然不是。

我想选讲一件发生在宋代的刑案,来见证宋代的司法制度文明。南宋阿梁案。淳熙五年(1178),南康军(今江西都昌县)发生了一个骇人听闻的大案子:一名叫做程念二的平民,被杀身亡,而他的妻子阿梁、阿梁的奸夫叶胜是最大的犯罪嫌疑人。因此,二人被逮捕到案。法官审得如下事实:程念二身体有病,系被叶胜“手杀之”,案发现场为程念二之家;叶胜入内行凶之时,阿梁抱着儿子立于门外,长达半个时辰之久,一副若无其事的样子,及见丈夫呼救而出,才随声叫呼求救,但此时丈夫已伤重而倒毙。

那么,按照当时的法律,阿梁会被判什么刑呢?我们还是先来看法律规定:《宋刑统·贼盗律》谋杀条:“诸谋杀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从而加功者,绞;不加功者,流三千里。”这里的“加功”,指有协助杀人的行为。

《宋刑统·贼盗律》还规定:“犯奸而奸人杀其夫,所奸妻妾虽不知情,与同罪。”若依此律,则即便阿梁没有参与谋杀,也可以判绞刑。不过,《宋刑统》抄自《唐律疏议》,不少条款其实是存而不论的,特别在南宋时期,刑统的适用性就更低了。阿梁应该判什么刑,关键要看她对叶胜杀程念二之预谋与行动是否知情,有没有合谋”。那么南康军的司法官会如何判决阿梁案呢?

南康军法官议刑的时候出现了争议,有人认为阿梁是叶胜杀人的同谋,且有“加功”之举,依法当判斩刑;也有人认为阿梁是从犯,并未“加功”。——这涉及怎么分析阿梁当时抱着孩子在门口站了半个时辰的举动,是无意为之,还是替叶胜望风。由于存在争论,也基于司法惯例,案子最后作为疑案奏报中央法司定夺。中央法司通过议法,给南康军发来了结案“指挥”:判阿梁斩刑。

但是,在宣判的时候,阿梁喊冤了。按照宋代的司法制度,犯人招供之后,如果翻供喊冤,必须重新审理。这叫做“翻异别勘”。翻异,就是翻供的意思;别勘,是另外审理的意思。一起案子进入“翻异别勘”的程序之后,负责重新审理本案的法官都必须是另外一批司法官,原审的法官不可以参与别勘。而且,别勘的法官与原审的法官也不能存在亲嫌关系。刑事被告人每一次翻异,就必须安排另外的法官重审,国家为此支付了巨大的司法资源,并不得不忍受缓慢的司法效率。——这正是宋政府令人钦佩的地方。

当然会有一些犯人利用“翻异别勘”的机制,一次次认罪画押,又一次次喊冤翻异,于是一次次重审,没完没了。为避免出现这种浪费司法资源的状况,在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必须达成一种平衡。宋人想到的办法就是,给予“翻异别勘”作出次数限制,北宋实行的是“三推之限”,即被告人有三次“翻异别勘”的机会,别勘三次之后,犯人若再喊冤,将不再受理。南宋时又改为“五推制”,即被告人可以五次“翻异别勘”,但还是有一部分案子突破了法定次数的限制。比如我们今天介绍的阿梁案。

阿梁招供之后又翻供,前后翻供近十次,案子审理了九年。大概在第三次“翻异别勘”的时候,南康军换了长官,新任知军就是朱熹。我们知道,朱熹是一名理学家,非常看不惯妇人通奸,所以他强烈希望阿梁被判死刑。朱熹认为,叶胜杀程念二,阿梁显然是知情的,而且站在门口把风,于情于理,都可谓罪无可恕。所以朱熹给皇帝上了一份报告,提出应该判阿梁死刑,尽早执行。

但是,尽管朱熹嘴里喊打喊杀,却不能不按法律办事——“须至依条再行推鞫”,因为阿梁又翻供了,依法,又得启动“翻异别勘”的程序。他再厌恶阿梁,也不能罔顾程序,擅自判她死刑。淳熙八年(1181),朱熹改任“提举浙东常平茶盐公事”,离开南康军,而此时阿梁案还是未能结案,因为阿梁一次次认供,又一次次翻异,只能一次次别勘。

转眼到了淳熙十四年初(1187),阿梁案已经审了九个年头,前前后后十次“翻异别勘”。第十次别勘,法官还是维持死刑判决。但阿梁又临刑喊冤,所以又进行第十一次“差官别推”。这一次,由江东提刑官耿延年亲勘。此时,叶胜已病死于狱中,阿梁尽翻前供,称程念二元全系叶胜一人杀死,她事前完全不知情,也没有跟他合谋。因叶胜已死,死无对证,无法验证阿梁供词的真实性。

最后,耿延年将勘得的案情上报中央法司,奏请御裁。中央法司经过议法,认为阿梁案已成疑案,可按“罪疑惟轻”的司法原则,作出终审裁决:阿梁决脊杖二十下之后,送至远方州城,编入当地户籍,监视居住。这起“翻异别勘”达十一次之多、前前后后审了九年的刑事案,至此终于结案。

若以今日的标准来看,阿梁案的审结是有遗憾的,因为毕竟没有按“疑罪从无”的原则,将阿梁释放。但在800年前,宋人显然无法做到“疑罪从无”。按宋人观念,假如阿梁确为叶胜同谋,却无罪释放,那如何对得起冤死的程念二?但如果阿梁确为无辜,却蒙冤被处死,又如何对得起这条死于刑刀的冤魂?权衡之下,“罪疑惟轻”不失为相对合理的选择。

比起漫漫历史长河中无数冤死的无辜小民,阿梁算是幸运的。没有证据显示阿梁是有势力、有背景的人物,她就是一个默默无闻的寻常民妇。她陷身于人命大案,最终却得免一死,应该说,是宋人繁密的司法制度与“罪疑惟轻”的司法原则救了她一命。

最后,我们还要介绍几句“罪疑惟轻”的司法原则。在宋代,“罪疑惟轻”不但是主流的司法思想,而且已经落实为朝廷处理疑案的制度化惯例。“仁宗尝问辅臣:四方奏狱来,上不知所以裁之,如之何则可?(吕)夷简曰:凡奏狱,必出于疑,疑则从轻可也。仁宗深以为然。终仁宗之世,疑狱一从于轻”。那么宋代有没有“疑罪从无”的思想呢?

有。宋人论述说,对于法律适用有疑的疑案,适用“罪疑惟轻”的原则:“今世有罪而情理可悯,则与之从轻者是也,故从恕而用罚,非谓疑其无罪而姑罚之也”;而对于犯罪事实存疑的疑案,则应该采用“疑罪从无”的原则:“夫疑狱,则疑而不可知者也,若为盗而无赃证,杀人而无明验,是为疑狱,疑则不可知其人为有罪矣;不可知其为有罪,虽轻罚犹不加,况加以重罚乎?”这一司法观念,非常先进,即使在今天,仍可以适用。

只不过,“疑罪从无”在宋代尚未发展成付诸实行的普遍原则,只是一部分宋朝士大夫的司法思想。从司法思想到司法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即便是如此,我认为,宋代的司法制度已经非常了不起了。

我们都爱宋朝
讲述跟你想象不一样的宋朝历史。吴钩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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