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起医疗纠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患者洪女士因右侧乳房发现肿块到市医院就诊,随后经历了一系列检查和治疗,最终却被鉴定为八级伤残,起诉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28 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市医院赔偿患者 10 万余元,医患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的焦点在于医院之间的检查结果互认问题。
原卫生部办公厅早在 2006 年和 2010 年就分别印发了相关通知,要求推进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工作。今年 3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及国家卫健委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强制性规定。
然而,在实践中,检查结果互认在执行方面并不严谨、规范,基层医院往往过分依赖上级医院的检查检验结果,本案即是盲目采信上级医院检查结果而造成误诊的典型案件。
市医院在对患者行右侧乳腺全切术前,其做出的病理诊断与外医院病理诊断不一致时,未结合患者在本院就诊情况以及病理诊断,一味采信外院病理诊断,对患者行右侧乳腺全切术。
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市医院在此次治疗过程中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为 20%-40%。一审法院酌定市医院承担 40% 的过错责任,判决其赔偿患者各项损失共计 10 万余元。
市医院认为,医院之间可以相互认可检查结果,尤其是省医院作为上级医院及省级三甲医院,市医院根据上级医院病理会诊结果制定诊疗方案不存在过错。
患者洪女士因右侧乳房肿块开启了漫长而波折的就医之路。起初,洪女士在市医院门诊进行双侧乳房彩超检查,结果显示右侧乳房肿块性质待查,疑似乳腺癌。随后洪女士住院治疗,次日进行局麻右侧乳房肿块切除术,术后标本病理显示右乳腺病伴非典型性导管增生,建议会诊。
一周后,标本被送至省医院病理科复检,省医院给出的病理诊断为右乳乳头状瘤伴低级别导管原位癌。基于此诊断结果,市医院为洪女士行全麻右侧全乳切除术,术后还给予了抗肿瘤、营养等对症治疗。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术后 10 天,患者家属将标本送到省肿瘤医院进行检测,结果为乳腺纤维囊性增生病伴小管腺瘤形成。术后一个月,家属再次到外省的省肿瘤医院切片检查,依然得出乳腺纤维囊性增生病伴小管腺瘤形成的结论。
经鉴定,洪女士为八级伤残。洪女士认为市医院一味采信省医院病理诊断,误诊误治,造成了伤残八级的严重后果,于是起诉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28 万余元。
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出,市医院在对患者行右侧乳腺全切术前,其做出的病理诊断与外医院病理诊断不一致时,未结合患者在本院就诊情况以及病理诊断,而是盲目采信外院(省医院)病理诊断,对患者行右侧乳腺全切术。市医院在此次治疗过程中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为 20%-40%。
一审法院认为,市医院在此次治疗过程中确实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定市医院承担 40% 的过错责任,判决市医院赔偿患者各项损失共计 10 万余元。医患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患者认为,市医院误诊误治是造成其受害的全部原因,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市医院则认为,鉴定机构没有对患者病理切片重新鉴定,直接采信同属于省级医院的其他医院检查结果不客观。市医院强调,医院之间可以相互认可检查结果,尤其是省医院作为上级医院及省级三甲医院,市医院根据上级医院病理会诊结果制定诊疗方案不存在过错,应当驳回患方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有着明确的政策背景。原卫生部办公厅早在 2006 年和 2010 年就印发通知,要求推进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
11月2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7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
到 2025 年底,各紧密型医联体实现医联体内医疗机构间全部项目互认,各地市域内医疗机构间互认项目超过 200 项;到 2027 年底,各省域内医疗机构间互认项目超过 300 项,京津冀、长三角、成渝等区域内医疗机构互认项目数超过 200 项;到 2030 年,全国互认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基本实现常见检查检验结果跨区域、跨医疗机构共享互认。
《管理办法》规定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产生纠纷,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承担责任,责任认定依赖医疗损害鉴定。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于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而产生纠纷的,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在民事侵权司法实践中,责任认定更加依赖医疗损害鉴定得以明确。以本次事件为例,患者洪女士因市医院在对其行右侧乳腺全切术前,未结合患者在本院就诊情况以及病理诊断,一味采信外院病理诊断,导致八级伤残,引发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市医院在此次治疗过程中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为 20%-40%。一审法院酌定市医院承担 40% 的过错责任,正是依据医疗损害鉴定结果进行的责任判定。
本案中市医院认为可采信上级医院结果,但法院认为不能盲目采信,需结合临床,市医院存在过错。
在本案件中,市医院认为医院之间可以相互认可检查结果,尤其是省医院作为上级医院及省级三甲医院,市医院根据上级医院病理会诊结果制定诊疗方案不存在过错。然而,法院却不认同这一观点。在实践中,检查报告单上常见 “请结合临床” 的字样,这说明医疗机构不能盲目采信检查检验结果,需要医生结合临床做出诊断,尤其在检查结果不一致的情况下,更应引起重视。市医院在对患者行右侧乳腺全切术前,其做出的病理诊断与外医院病理诊断不一致时,未充分结合患者在本院就诊情况以及病理诊断,而是盲目采信外院(省医院)病理诊断,对患者行右侧乳腺全切术,显然存在过错。这种盲目采信上级医院检查结果的行为,不仅可能导致误诊误治,给患者带来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伤害,也会使医院面临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这一案例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敲响了警钟,在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过程中,必须谨慎对待检查结果,不能盲目依赖上级医院,要结合临床实际进行综合判断,以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医疗安全。
中医医院和人民医院因检查结果互认问题引发纠纷,患者死亡,两家医院共同担责。
2018 年 8 月 22 日,原告亲属廖某学爬楼梯摔伤被送往 x1 市中医医院治疗,经检查显示左侧第 5-10 肋骨骨折,左侧胸壁包块。治疗几天后病情未好转反而加重,8 月 26 日转诊至 x2 市人民医院,当日手术,次日凌晨宣布临床死亡。
中医医院认为 x2 市人民医院违反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规定,在急诊科重复做 CT 检查延误了抢救时机。人民医院则认为再行检查是为准确掌握病情,术前准备耗费时间正常,不存在延误治疗情形,且鉴定人未发现麻醉问题,不应采信针对医院的鉴定意见书。
尸检结果显示廖某学死亡原因符合左胸严重外伤性隔疝、侧壁疝,压迫左肺、纵膈及心包腔,影响心肺呼吸循环,在全麻术中死亡。
鉴定意见为 x1 市中医医院建议参与度为 55%-65%,x2 市人民医院建议参与度为 10%-15%。结合案情,法院酌情判定 x1 市中医医院过错参与度为 65%,x2 市人民医院为 15%。2020 年 4 月 7 日法院判决,x1 市中医医院赔偿原告廖某平、费某年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 484601 元;x2 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廖某平、费某年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 111831 元。
两医院因检查结果互认导致误诊误治,共同赔偿 90 余万元。
2019 年 3 月 28 日,冯某会到 x 县人民医院进行胃镜检查,提示慢性浅表性胃窦炎和贲门息肉。4 月 1 日因 “胸痛 1 年” 就诊于 x 附院,行内镜检查显示贲门口中分化鳞癌等。4 月 15 日就诊于 x 大学 x 医院,结合 x 附院病理报告诊断为胃贲门中分化鳞癌等。4 月 17 日,x 大学 x 医院对冯某会行腹腔镜胃底贲门癌全胃切除等手术,术后病理诊断均未见肿瘤累及。患者出院后,两次到其他医院检查仍得出非肿瘤结论。
患方认为 x 大学 x 医院未进一步检查根据 x 附院报告手术且术中病理未见肿瘤却全胃切除。x 附院认为鉴定意见依据不足,其诊断准确。x 大学 x 医院认为未复核 x 附院病理诊断符合规范,且存在学术争议,即使高级别内瘤变也应手术。
鉴定意见认为两家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是导致冯某会目前损害后果的完全原因,其中 x 附院为轻微原因,x 大学 x 医院为主要原因,冯某会全胃切除评定为五级伤残。
法院采纳鉴定结论,认为两个医院之间的检查结果互认有前提,x 大学 x 医院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术前检查不完善导致误诊,治疗方案选择不当。2021 年 3 月 26 日法院判决,x 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赔偿原告冯某会 182626.62 元;x 大学 x 医院赔偿原告冯某会 730506.47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