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药监局发文,推动京津冀药物临床试验监管领域协同发展迈上新台阶|附官方解读

文摘   2024-04-26 15:46   北京  

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十周年之际,为进一步深化落实国务院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要求,持续完善京津冀地区药物临床试验监管领域标准体系建设,2024422日,北京市药监局会同天津市药监局、河北省药监局,联合发布《京津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标准(2024年版)》

检查标准由北京市药监局牵头制定,天津市药监局、河北省药监局共同参与,在国家药监局检查要点和判定原则的框架下,以严格过程监管和风险控制为基本原则强化机构备案条件的持续符合性和对试验机构运行及项目实施过程合规性、数据可靠性的动态监管,对三地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质量体系的监管和规范运行具有较强指导意义。
此次检查标准的发布,是药监领域在京津冀协同发展方面的又一项标志性工作。将进一步提升京津冀药物临床试验监管能力,推动三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药品监管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更好服务京津冀地区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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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京津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标准(2024年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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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标准(2024年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1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要推进监管创新,加快建立健全科学、高效、权威的药品监管体系,推动京津冀区域监管能力建设,对药物临床试验领域的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下监管工作需要,落实国家药监局201911月出台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促进京津冀临床试验领域协同发展,针对试验机构的日常监管,20217月,我局与天津市药监局、河北省药监局联合制发《京津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日常监督检查标准》。该标准为首个落地执行的药物临床试验领域区域性检查标准,既是有效落实国务院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构建、完善三地药品监管协同发展标准体系的有益探索。

为加强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管理,2023113日,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发布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试行)》,自20243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规范京津冀地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国家药监局文件精神,我局再次会同天津市药监局、河北省药监局,对照《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试行)》逐项梳理,对2021年的检查标准进行修订,形成了《京津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标准(2024年版)》,以指导京津冀地区药品监管部门顺利实施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落实监管责任,提升行业质量管理水平,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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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标准(2024年版)》修订的依据有哪些?



答:修订工作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试行)》为基础和准则,以符合行政执法检查要求和落实风险管理理念为基本原则,既关注机构备案条件的持续符合性,同时突出对机构运行及项目实施过程合规性、数据可靠性的动态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充分结合京津冀三地临床试验机构实际,开展标准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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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标准(2024年版)》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京津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标准(2024年版)》适用于京津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对行政区域内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包括备案后首次监督检查)、有因检查、其他检查。根据检查类型和检查重点,现场检查可适用部分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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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标准(2024年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京津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标准(2024年版)》保留了2021年《京津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日常监督检查标准》的部分体例,仍采用表格式设计,设置了检查环节、检查项目,增加了检查方法和内容、检查依据,便于检查员对照使用。

检查标准共19个检查环节、147个检查项目,分为机构和临床试验专业(以下简称专业)2个部分,包含对资质条件与备案、运行管理等方面的现场检查内容。检查项目中关键项目共计14项(标示为“★★”),主要项目共计59项(标示为“★”),一般项目共计74项。
本次修订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根据《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试行)》所设置的检查模块,将原标准中的药物临床试验组织管理机构、伦理委员会和专业三个部分,整合为机构和专业2个部分,将伦理委员会纳入机构检查模块。突出伦理委员会是临床试验机构重要组成部分的理念,体现监管对机构管理运行合规的持续关注。
二是根据《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试行)》,将检查项目和缺陷等级进行了调整。检查项目由原有的关键项目和一般项目两个等级,调整为关键项目、主要项目和一般项目共三个等级。检查发现的缺陷,由原有的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两个等级,调整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共三个等级。相应的判定原则修改为:一般情况下,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判为严重缺陷,主要项目不符合要求判为主要缺陷,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判为一般缺陷;可以综合相应检查要点的重要性、偏离程度以及质量安全风险进行缺陷分级。新的修订便于检查员更准确评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日常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
三是根据《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试行)》,对相关检查环节及检查项目进行了调整、更新。如将机构资质条件与备案管理拆分为资质条件备案管理,并新增立项和结题管理检查环节;将专业检查内容整合形成条件和备案运行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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