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周政见 l 国家发改委、体育总局:《关于建设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的指导意见》-第402期

文摘   2025-01-27 12:44   北京  

摘要:


  • 国家发改委、体育总局:《关于建设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的指导意见》

  • 国家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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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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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周政见




国家发改委、体育总局:《关于建设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关于建设高质量户外运动

目的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函〔202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关于建设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1月20日
关于建设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体育总局

户外运动主要是指以自然或户外环境为依托的体育运动,一般包括滑雪、滑冰、桨板、船艇、潜水、骑行、山地越野、攀岩、自驾、溯溪、漂流等项目。发展户外运动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运动健康需求、推动全民健身及相关体育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的重要举措。为加快建设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推动户外运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更好满足群众运动健康需求、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统筹自然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托户外运动优质资源和优势项目,提升设施建设、服务保障、赛事组织水平,强化产业集聚、业态融合、辐射带动作用,建设设施完善、服务优质、赛事丰富、国际知名的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带动我国户外运动产业发展水平显著提高。

到2027年,初步形成一批较为成熟的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建设经验,辐射带动作用得到显现。到2030年,建设100个左右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使其设施建设、服务供给、管理水平、国际影响力全面提升,助力户外运动参与人数持续增长,推动户外运动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合理利用优质户外运动资源

(一)科学布局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依托优质山水陆空户外运动资源,统筹考虑冰雪、山地、水上、陆地、航空等户外运动项目开展条件,深入发掘区域比较优势,合理确定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的空间布局和地域范围,支持建设以优势项目为主、多种项目融合的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鼓励雪季长、雪质优的东北、华北、西北地区重点发展冰雪运动项目;鼓励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区综合发展桨板、船艇、潜水、低空、骑行等运动项目;鼓励西北、西南地区特色发展山地越野、攀岩、自驾、溯溪、漂流等运动项目。

(二)推动优质资源向户外运动开放。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严格遵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林地草地湿地荒漠、防洪和河道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科学规划,推动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建设与自然环境和谐共生。鼓励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建设地区探索完善自然资源向户外运动开放的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并建立健全评价体系和监管制度。支持在部分有条件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内依法依规开展户外运动,鼓励与特色生态旅游相结合。

三、强化户外运动设施建设

(三)完善户外运动场地设施。集中力量建设一批高质量的冰雪、山地、水上、陆地、航空等户外运动场地设施,支持汽车自驾运动营地、航空飞行营地、登山营地、船艇码头等建设。倡导合理利用自然环境打造运动场景,推进户外运动项目有机嵌入绿色生态环境。结合地形地貌特征,以绿道、健身步道、森林步道、骑行道、风景道、滨水道等线状道路为媒介,加强各类户外运动场地的有效串联,形成全域覆盖、配套完善、分布协调的设施供给格局。

(四)提升配套服务设施水平。围绕群众需求,结合户外运动项目特征,着力建设为民惠民、功能完备、服务高效、便捷可及的户外运动综合服务设施。运动区域设置标识标牌、设备寄存、临时休憩等配套设施,场地外围配备停车场、充电桩、公共厕所、沐浴更衣、装备维修、便捷医疗、快速补给、通信网络、餐饮住宿等服务设施。科学规划设置露营区域。

(五)提高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通达性。提升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国内、国际通达度,促进高铁、公路、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与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高效衔接。推进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与相关道路同步规划建设,连通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与交通干线,打通户外运动“最后一公里”。引导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对接交通运输部门及企业,在户外运动旺季增加铁路、公路、民航运输能力。完善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不同场地之间的连通方式,灵活提供交通接驳服务。

四、推动户外运动产品及服务升级

(六)提高企业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培育一批户外运动龙头企业,加强户外运动产品及服务标准制定、应用和推广,增强引领示范作用。组建专业化管理和教练队伍,加强管理实务、运动技能、应急处置等专业培训和当地人文历史、自然风貌等通识培训。引导企业优化激励措施,提高一线人员服务技能和服务意识。拓展内容营销、社交媒体营销等新模式,提升户外运动产品及服务的品牌影响力。

(七)丰富户外运动产品及服务种类。围绕群众喜闻乐见的户外运动项目,鼓励发展包括教练、导游、装备租赁销售和保险等在内的户外运动服务体系。鼓励模式创新、引进合作等方式,不断丰富产品及服务项目种类,提升发展水平。引导企业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深化户外运动线上线下融合,开发智能骑行、智能划船、模拟飞行等新服务,提供实时轨迹记录、无人机航拍等新体验。

(八)优化参与者的运动体验和消费环境。鼓励户外运动目的地强化数智赋能,推出集精品路线、赛事活动、服务信息于一体的户外运动数字平台,增强赛事报名、线路规划、应急救援等服务匹配度和响应速度。鼓励与健康机构和专家合作,开展运动技巧、安全防护等专业化培训,提升户外运动参与者的科学运动和健康管理水平。推动全场景融入环保理念和元素,增强户外运动参与者对大自然的体验。强化服务质量监管,优化户外运动消费环境。

五、健全户外运动赛事活动体系

(九)丰富群众性户外运动活动。引导和支持户外运动目的地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节庆登高、大众冰雪季等群众性体育活动,让更多群众找到适合的参与方式。推广徒步、登山、骑行、漂流、定向越野、野外生存等传统户外运动,发展冲浪、飞盘、桨板、速降等新兴户外运动。鼓励依托资源优势,根据季节变化开展春季赏花徒步、夏季沙滩排球、秋季山地骑行、冬季滑冰滑雪等特色活动。

(十)发展全国性精品赛事体系。支持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承办全国性户外运动赛事,对标国内外一流赛事标准,不断提高运营水平。推动汽车拉力赛、房车露营集结赛、越野赛、帆船赛、摩托艇赛、滑翔赛、登山赛等在当地创新发展。推动户外运动与当地民俗文化等要素结合,引导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至少培育1项影响力较强的特色品牌赛事。加强户外运动赛事合作,鼓励举办国内区域性赛事,助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十一)加强赛事活动国际合作。支持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加强与国际知名户外运动企业合作,对接相关国际体育组织赛事资源和技术指导,吸引高水平国际赛事在当地落户。对标赛事国际标准、规则和积分体系,完善赛事硬件设施和组织服务,吸引全球顶尖选手和团队参赛。强化重大赛事媒体宣传、品牌塑造和文化传播,塑造城市和地区良好国际形象。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户外运动赛事合作。

(十二)优化赛事活动组织管理。健全户外运动赛事分级分类审查,加强户外运动目的地赛事组织管理跨部门协调。严格实施“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明确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职责,优化办赛审批流程。强化赛事各环节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引导户外运动俱乐部、社会组织等规范开展赛事组织和服务。推动青少年群体积极参与,扩大户外运动参与人群基数。倡导绿色办赛,加强环保宣传,提高参与者的环保意识。

六、深化户外运动等产业融合发展

(十三)促进户外运动及相关服务业融合发展。鼓励在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建设中,促进户外运动与旅游、文化、康养、教育等深度融合,推动实现户外运动项目全空间、全季节、全时段覆盖。鼓励开发创作户外运动主题影视和文创产品。开展户外运动健康干预、康复疗养和健康养老等服务,推动运动康复产业发展。拓展户外运动特色亲子、研学等活动,发展户外运动教育培训服务。

(十四)辐射带动户外运动制造业及相关产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户外运动制造业园区,积极培育或引进户外运动鞋服、器材、智能穿戴装备生产企业,支持运动器材设备自主研发。引导户外运动目的地与户外运动装备器材制造优势地区加强技术服务合作,支持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和企业协作开发便捷化运输物流服务产品。

(十五)推动户外运动目的地合作共建与成果共享。促进户外运动与休闲农业等融合发展,支持村集体和农户依法投资参股,拓宽当地居民收入渠道。支持公建民营等模式,调动民营企业参与积极性,引导优先吸纳当地劳动力,支持退役运动员和教练员就业创业。探索外资以独资、合资方式参与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建设可行方式。

七、提升户外运动安全治理水平

(十六)建立健全户外运动安全防控体系。加强户外运动项目安全属地监管和分级监控,推动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建立政府主导的户外运动安全体系。落实国家相关安全标准,户外运动区域设置清晰的安全标识,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设备和物资。重大赛事活动举办要坚持底线思维,深入开展户外运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极端恶劣天气的监测和短临预警,全程保障通讯畅通,规范执行赛事熔断方案,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落实当地政府安全主体责任,做好户外赛事活动安全保障工作和应急管理综合调度。严格遵守军事设施保护法、测绘法等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国家安全。

(十七)健全户外运动救援体系。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户外运动救援体系,发展社会应急救援力量,鼓励组建救援志愿者队伍。推动与当地消防救援、医疗等部门建立紧密合作关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打造集预警、救援、医疗于一体的户外运动救援基地,靠前部署救援力量,确保及时出动。强化应急培训、风险预警、救援演练,推广空间信息技术应用,增强户外运动救援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户外运动救援跨区域协作。

(十八)提高户外运动参与者安全意识。引导有条件的地区配置专业培训力量,设置安全教育培训课程,开展户外运动安全教育,加强安全宣传。加强赛事活动前的风险讲解、标识提示设置和注意事项告知,引导参与者配备必要的定位、通讯、生命防护等安全装备,培养户外运动参与者风险意识、责任意识。鼓励开发户外运动赛事保险产品。

八、强化要素保障

(十九)优化土地供应。引导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保障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建设需求,依法依规优化环评、林地草地占用、涉河湖、建设用地用海等审批流程,鼓励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开展项目建设,支持依法依规以划拨使用等方式保障非经营性公共营地用地。

(二十)加强资金支持。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对符合条件的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项目建设予以支持。用于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可按规定支持户外运动公益项目。通过相关公益性基金等支持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开展户外运动活动。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户外运动企业加大信贷投放。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贷款贴息、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等方式,降低户外运动企业融资成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等部门统筹协调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相关工作,指导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体育总局等相关部门完善户外运动标准体系。省级人民政府将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建设任务纳入相关规划,统筹评估域内资源,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建设。建设地区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组织实施好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经验交流活动,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国家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5〕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有关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有关部署要求,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我们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科技部

2025年1月20日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制度以及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有关政策要求,结合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研发计划应当多元化筹措资金,资金来源分为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其他来源资金包括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金融资本以及其他社会资金。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后补助等,具体支持方式在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后补助支持方式的资金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有关规定执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四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权责对等、遵循规律、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重点专项是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项目是重点专项实施的基本单元,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重点专项实行概预算管理,项目实行预算管理。

第六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财政部建立重点研发计划中央财政资金全过程审核把关和管理机制,负责重点专项概预算管理。

科技部统筹相关重点专项任务布局与资源配置,负责重点专项资金的监督评估、动态调整和总体验收评价等工作。

主责单位对其负责组织实施的重点专项资金管理负总责,委托并指导专业机构做好项目资金分配、拨付、过程监管等具体管理工作,建立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并对专业机构、承担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下同)开展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工作。

专业机构受主责单位委托开展相关重点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工作,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项目(课题)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七条 科技部、财政部、相关主管部门、主责单位等应加强对重点研发计划相关财政资金的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认真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章 重点专项概预算管理

第八条 重点专项概算是对实施周期内实施重点专项任务所需总费用的事前估算,是重点专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重点专项概算包括总概算和年度概算。

第九条 主责单位根据重点专项的目标和任务,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和相关要求组织编制重点专项概算,报财政部、科技部。专业机构根据主责单位要求配合做好概算编报工作。

第十条 重点专项概算应当包括收入概算和支出概算,确保收支平衡。

重点专项收入概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概算和其他来源资金概算。主责单位在编制收入概算时,应当统筹考虑多元化资金来源,对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金融资本以及其他社会资金等其他来源资金进行一体化配置。

重点专项支出概算包括支出总概算和年度支出概算。主责单位应当在充分论证、科学合理分解重点专项任务基础上,综合考虑任务相关性、配置适当性和经济合理性等,按照任务级次和不同研发阶段编列支出概算。

第十一条科技部对概算与实施方案一致性进行审核。财政部、科技部委托相关机构对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概算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结合财力可能,财政部核定并向主责单位批复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和年度概算,抄送科技部、专业机构。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一般不予调整。重点专项任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确需调整或终止执行的,主责单位在履行相关任务调整审批程序后,报财政部审批。总概算不变,重点专项年度间重大任务调整等导致年度概算需要调整的,由主责单位提出申请,经科技部审核后,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三条 主责单位指导专业机构根据项目任务部署、组织实施进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重点专项概算等,提出年度重点专项预算安排建议。专业机构对其负责管理的重点专项预算安排建议进行汇总后,按部门预算申报程序报财政部。无部门预算申报渠道的专业机构,通过科技部报送。

加强预算安排与任务实施进度衔接,在总概算和概算周期不变的前提下,重点专项任务部署完成后,年度预算安排可延后不超过2年。

第十四条 财政部结合科技部意见,在分年度概算限额内,结合财力可能等核定各重点专项年度预算,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向专业机构下达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不到具体项目预算),并抄送科技部。专业机构应当同步向主责单位报告相关重点专项年度预算。

主责单位应当建立重点专项项目预算分配审核机制,对专项下设项目的资金额度、资金构成、支持方式等进行科学决策,加强与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工作的衔接。中央财政资金应当聚焦重点专项关键研发任务,重点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避免财政资金安排分散重复。对于以科技成果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并且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项目,原则上应当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一般不予调剂,因概算变化等确需调剂的,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按程序报财政部批准,并抄送科技部。

第十六条 在重点专项实施周期内,由于年度任务调整等导致专业机构当年未下达给项目承担单位的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由于重点专项因故终止等原因,专业机构尚未下达的资金,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

第十七条 主责单位会同专业机构按年度编制重点专项执行情况报告(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科技部;执行期5年及以上的重点专项,于专项实施中期年份报送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重点专项执行期结束后,主责单位会同专业机构对重点专项实施情况(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总结,于专项执行期结束6个月内形成总结报告报科技部。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组织开展重点专项总体验收评价(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重点专项总体验收评价情况将作为专项滚动实施、新设专项遴选主责单位和专业机构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九条 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二十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安排绩效支出要合理合规、公开公平,符合国家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有关管理制度规定。

(以下内容略,详情见政策原件)
第四章 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五章 项目预算执行与调剂
第六章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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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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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uture of Work and the Independent M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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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书中还探讨了如何培养自己的独立精神,掌控职业生涯,成为一只“自由鸟”。对于准备重新定义自己工作生活的人来说,这本书是必读之作。无论你是个体创业者还是企业领袖,都能在这本书中找到如何在独立工作不断发展的环境中取得成功的关键。
《自由鸟革命》不仅是对当前职场变革的深刻洞察,也是帮助你在充满活力的独立工作领域中实现职业飞跃的必备指南。

作者:Miles Everson

出版:202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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