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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组回顾过去五年中国药政体系演变的文章,本文是这组文章的一部分,主要介绍《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和配套文件在过去5年的发展和演变,以便制药同仁可以回望走过的路,以资借鉴。
分析:
虽然上述文件国家局未发文明确作废,但是根据2021年重新构建的药品上市后变更管控体系,以及发布的各项指导原则;综合评估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过去这些文件所体现的评估思路和分类原则,和2021年以后建立的文件体系,存在差距,都应该处于停止使用状态。但是,《疫苗生产场地变更质量可比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还应该具有实用价值。
下面表格汇总了《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的发展历史:
分析:
1- 这份重要文件,其中的附件4对MAH变更申报资料,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虽然5年后,这些要求需要调整,但是大体上还是具有实操性的。
2- 另外,对于已经上市的境外生产药品,如果要转移到境内生产,这份文件提到的途径是:境外MAH要注销掉,然后在境内重新注册MAA,并重新申报上市。
下面表格汇总梳理了和《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
分析:
这份名单还会逐渐增加。
截止到2024年10月,针对境外生产药品转移境内生产的特殊情况,国家局发布了如下文件:
分析:
从目前看,这份名单再继续扩大可能性不是很大。
在2021年度随着国家局发布《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各省都根据国家局要求和自己实际情况,发布了配套文件。由于数量巨大,笔者在文章这部分不再逐一列举这些文件。
点评01-浙江省局一马当先
在2021年,国家局刚发布《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不久,浙江省局就发布了浙江省变更沟通和交流文件。显示了浙江的技术实力。
点评02-吉林省局及时修订
应该说,吉林省局发布的配套文件在全国居于前五之列。然而,随着时间变迁,吉林省局省局认识到自己的文件有错误,及时修订。鉴于很多省局文件错误而不修改,吉林省局做法也算善莫大焉。
点评03-山西省局文件对于标签说明书管理最细致
如果读者问,哪个省局文件对于标签说明书变更要求最细致,山西省局文件绝对当选。
点评04-部分省局还发布了配套的备案模板
因为2021年《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将中等变更备案的权力移交给省局,因此省局需要发布中等变更备案的申报资料要求。然而,到目前,只有天津、河北和山东省局发布了一些模板,企业可以参考。
问题01-生物制品生产地址变更,如何评估?
这个问题,如果不反复仔细阅读2021年《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读者是很难看出差异的。简言之,对于中药和化药,生产地址变更等级不再由官方文件规定等级,而是由MAH自己评估确定。
但是,对于生物制品企业启动的生产地址变更,MAH必须严格执行2021年发布的《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问题02-为啥中药产品变更指导原则不提批量变更?
细心的读者应该可以发现,2021年发布的《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没有提到批量变更这种情形。难道中药变更里面不会出现这个问题吗?肯定不是。
背后逻辑应该是,由于中药(除了中药注射剂)大部分剂型所使用的直接入药的药粉、或者提取物、或者浸膏等形式,都不是非常纯,都存在一定程度的非活性物质。这些非活性物质,可能属于杂质,也可能属于辅料,因此中药批量变更一般影响不大,不会对制剂混合均匀度产生致命明显。
问题03-如果不同供应商提供的原料药质量标准不同,如何办?
对于这个问题,2024年6月发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原料药变更的问答》的通告》已经解释清楚。如果不同供应商提供的原料药质量标准不同,但是这个不同不会影响制剂的标准,算中等变更,到省局备案即可。如果因为不同供应商提供的原料药质量标准不同,进而导致所生产制剂的质量标准也不同,就需要启动补充申请。
然而,中国药政部门是否允许一个批文下存在2种质量标准的情况,还需要仔细斟酌。
问题04-如果一个MAH在多个生产地址生产同一种药品,是否允许存在多种生产工艺?
对于这个敏感问题,目前广东省局和云南省局明确发文,不允许一个MAH在多个生产地址采用多种生产工艺。
更多问题,参见本系列文章的后续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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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CPHI制药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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