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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组回顾过去五年中国药政体系演变的文章,也算蹭流量的文章。如果你见识深刻,立意高远,请不要看,这组文章估计会浪费你的宝贵时间。
本文是这组系列文章的一部分,主要介绍《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和配套文件在过去5年的发展和演变,可以让制药同仁回望走过的路,以资借鉴。
补充说明:本文提到的检查工作,不涉及药品注册工作引发的核查工作,而指的是药品监管机构启动的其他类型的检查工作。
应该说,中国官方对药品企业检查的历程,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就存在。但是强制的GMP认证制度是自1999年开始的。虽然我们也承认,在1999年之前,当时药政机构也推行过GMP,但是都是局部范围内的认证工作和非全行业的强制推行工作。
A-中国GMP认证历程
B-中国二合一历程开始
2013年10月29日,发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药品GMP认证检查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24号)。这份文件掀开了国内二合一认证的序幕。其中第二段这样描述:
二、做好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与药品GMP认证的衔接工作
在新药及按新药程序申报的药品注册过程中,企业申请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时,可同时申请药品GMP认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与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可同时进行。药品GMP认证由总局负责组织实施的,由总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合并检查;药品GMP认证由省局负责组织实施的,由总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组织省局联合进行合并检查。合并检查须同时满足上述两项检查的要求,符合要求的,在企业取得该品种药品批准文号后,按程序发给《药品GMP证书》。
C-中国GSP认证历程
毫无疑问,中国实施GSP强制认证工作的历史比GMP认证历史较短。下面简单汇总了GSP认证的历史脉络:
分析:2021年《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发布后,替换了过去的GMP认证工作和GSP认证工作程序。
20230721,NMPA发布《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有关事宜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3〕26号)。
分析:这次修订后,修订了多项条款。其中,对于检查结论的修订,企业最关注。
【修订前】第二十六条 现场检查结论和综合评定结论分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
【修订后】现场检查结论分为符合要求、待整改后评定、不符合要求。综合评定结论分为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
必须提醒,在《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发布之前,中国药监局已经发布了针对药品检查的某些文件。因此,下表介绍的配套文件,部分文件出现在《药品检查管理办法》之前。参见下表:
分析:这些指南部分文件已经征求意见持续多年,部分文件直接发布实施。需要学员密切关注中国药政当局官网。
鉴于中国幅员辽阔,很多省局发布的和《药品检查管理办法》配套文件,可能搜集不全,因此,请学员自行搜集学习和研究。下面是部分汇总的文件。
下面介绍几个涉及药品检查工作的疑难问题,供行业人士讨论。
问题01-由于文件编号确实,导致初学者识别错误
某天,在某个微信群,几个制药同仁讨论药政部门对企业检查标准。竟然有人分享了一份2007年的文件,而大家都认为这份文件很好;下面是这份文件的截图:
想一想,如果有版本学意识,也应该认识到这份文件是和1998版GMP配套使用的检查标准,是一份作废文件。因为2010版GMP是2011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显然2007年的检查标准不是和2010版GMP配套使用的。
反过来,也提醒制药同仁,变更很重要;不管是什么变更,只有规范管理变更,才会在经历漫长岁月之后,对变更主体进行快速准确识别。而NMPA的CFDI到现在都没有对中国GMP和配套附录文件进行全部编号识别(2011年3月1日发布2010版GMP通则时,只对附录1-附录5进行了编号),而且其他配套文件也不在单个文件封面进行编号识别。一旦这些附件脱离发布的相关公告或者通告主体文件,就很难被业界人士所识别。其实,这种情况甚至影响了药政系统内部人员的工作,因为药监系统人员也容易犯类似识别错误。
反之,EMA文件和ICH文件,则树立了文件版本学和变更管理的典范。参见下面截图:
问题02-对境外企业检查依据什么?
很多制药同仁不熟悉这个问题,还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毕竟大部分同仁不参与对境外企业检查的工作。
根据2018年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境外检查管理规定》,药监局对境外企业实施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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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CPHI制药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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