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日常发生的研发活动类型有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及以上方式的组合。
现行政策对不同类型研发活动的研发费用归集和加计扣除要求不同,准确区分研发活动类型,才能正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一、各个研发活动类型的概念
(一)自主研发
企业主要依靠自己的资源,独立进行研发,并在研发项目的主要方面拥有完全独立的知识产权。
(二)委托研发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基于企业研发需求而开展的研发项目,企业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受托方的研发成果所有权。
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强调知识产权归委托方所有,不能是共有或者受托方所有;
(三)合作研发
立项企业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对同一项目的不同领域分别投入资金、技术、人力等,共同完成研发项目。
——知识产权一般情况下为共有。
(四)集中研发
是指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或者研发力量集中在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筹管理研发的项目进行集中开发。
集团集中研发实质上是企业集团管理研发项目的一种方式。
企业可以采用自主研发、合作研发或委托研发的方式,也可以同时采用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式进行研发活动。
二、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有何区别?
(一)实务中,自主研发与集中研发比较容易识别区分;
(二)委托研发与其他研发方式的区别
委托研发的委托人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人的研发成果的所有权。
只有委托方全部拥有知识产权时,才可按照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若知识产权属于受托方,则不能按照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三)合作研发与其他研发方式的区别
是指立项企业通过契约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投入资金、技术、人力等资源的研发项目。合作研发共同完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由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合作各方共同所有。
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合作方应该拥有合作研发项目成果的所有权。
合作开发在合同中应注明,双方分别投入、各自承担费用、知识产权双方共有或各自拥有自己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
(四)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在合同登记时略有不同
1、委托研发中受托方去科技局做合同登记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八条规定,委托研发合同应该由受托方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委托方按照已备案合同中认定的技术交易金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并加计扣除。
2、合作研发中所有合作方都要登记?还是其中一方登记即可?
合作研发合同备案在实务中争议较多,是否应由合同双方同时备案或仅由合同一方备案并无明确的政策文件说明。
在实务案例中的处理口径为,合作双方中,只要有一方针对合同总金额已在科技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则另一方无需备案也可以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
若合作一方备案金额仅为合作一方的实际投入金额,则合作另一方也需要到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对其合作研发合同中自身投入的部分进行备案,否则未备案一方不得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三、技术开发与技术服务的区别
(一)发票管理的要求
无论是委托研发还是合作研发,均有可能取得技术服务费的发票,技术服务费加计扣除比例的判断需要区分该服务是技术服务还是技术开发。
(二)技术开发
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一般会有新研发成果的产生。
技术开发的技术服务费属于委托研发,在委托研发合同已备案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实际支付金额的80%加计扣除。
(三)技术服务
是指受托方利用已有技术为委托方提供“劳务”,劳务完成后一般无新的知识产权产生,此时受托方开具的发票税率一般为6%且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这类费用在自主或合作研发中比较常见,如研发成果的分析、鉴定费用,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检验等费用,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对于该类技术服务费如果符合财税2015年119号文、2015年9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则可以100%加计扣除(注意如果属于其他相关费用的应考虑限额影响),对于其他不属于研发加计范围的技术服务费则不得税前扣除。
所以对于技术服务费,在实操中应重点关注并结合合同内容具体分情况处理。
四、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全额加计扣除吗?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即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委托外部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注意“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而不是受托方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委外研发必须在科技局做合同登记,否则不得加计扣除,详细的分析可见《提示:委外研发费用必须科技部门合同登记后才能加计扣除》
五、委托境外进行研发,可以加计扣除吗?
(一)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不能加计扣除。
(二)委托境外公司进行的研发活动,可以限额扣除。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第一条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也就是说,委托境外研发的,要比较实际发生额的80%与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2/3,按照孰小值计算加计扣除。
六、企业委托个人研发的,可以加计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委托境内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个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申请发票或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根据财税〔2018〕64号规定,委托境外个人研发的,不得加计扣除。
七、如果委托方放弃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受托方是否可以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五项规定,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八、委托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管理有何区别?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例:A 企业2023年委托B关联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项目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支付给B企业100万元。B企业实际发生研发费用90万元,利润10万元。2023 年,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00× 80%× 100%=80万元,但B企业应向A企业提供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的明细情况。
委托非关联方研发,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财税〔2015〕119号规定,委托方加计扣除时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九、哪些研发项目必须需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否则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由谁去登记?
《技术合同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因此,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应签订合同,委托、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其中,根据财税〔2018〕64 号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1.委托境内研发是要求受托方登记。
由于受托方一般是享受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科技部门为便于管理、统计,避免双重登记,发生委托境内研发活动的,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
2.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由委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的受托方在国外,不受我国相关法律管辖,要求受托方登记不具有操作性,因此财税〔2018〕64号文件对此进行了调整,将登记方由受托方调整至委托方,以保证委托方能顺利享受政策。
3.从合同认定登记看,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或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自主研发及集团集中研发合同不需要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
十、委托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标准是否一样?
(一)比例一样
都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二)境外规定有所不同
1、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委托境外研发还有个比例限制,不得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符合条件就是指境内可加计扣除的金额。
例:某企业2018年发生委托境外研发费用10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110万元,假设高新口径研发费用金额是120万。
境外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多少?
首先,100万元*80%=80万元计入到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的2/3=110*2/3=73.33万元,因此最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73.33万元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2、高新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在上述案例中,如何计算高新技术企业委外研发费用金额?
境内高新口径研发费用金额是120万,境外研发费用高新口径最高限额为120/0.6*40%即80万元,与委托境外研发费的实际发生额100万元的孰小值确定可计入高新口径研发费用的境外的外部研发费为80万元,2018年高新口径研发费用境内外合计金额为200万。
详细的分析可见《境外研发费用在高企审计和加计扣除中的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