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软件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
(一)普通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是备案制的;
(二)重点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前5年全免,未来年度按照10%税率;
重点软件企业是清单管理的。
(三)软件产品增值税可以享受即征即退;
(四)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自2011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五)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据实扣除
自2011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工业母机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
从2023年1月至2027年12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享受120%的加计扣除比例。
三、集成电路企业,比较复杂,建议先与企业沟通,属于哪类集成电路企业
(一)国发〔2020〕8号第九条附则
第三十八款: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含设计、生产、封装、测试、装备、材料企业)和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政策。
(二)将集成电路企业分为以下几类:
1、设计企业
2、生产企业
3、封装
4、测试——在后面制订文件明确哪些条件时,测试类是与封装的条件是一样的。
5、装备
6、材料企业
四、 国发2020年8号第九条所说的“符合条件的”,具体是指哪些条件
(一)集成电路企业中生产企业的条件
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进行了明确。
(二)集成电路企业中其他企业的条件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公告》进行了明确。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集成电路装备企业
3、集成电路材料企业
4、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
具体是哪些条件,大家可以详细看原文
(三)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的主要条件为
1、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员工占比;
2、研发人员占比;
3、相关营业收入占比;
4、研发费用占比。
四类企业的具体不太一样,大家务必认真看原文。
(四)研发费用取加计扣除口径,不是高新口径,也不是会计口径
公告企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规定执行。
五、集成电路企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免征或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没有争议;对于一家公司既有集成电路项目,同时也有其他项目的,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可弥补亏损结转年限变为10年
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三)普通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集成电路企业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一)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规定:
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20%。
(二)软件企业
还是100%加计扣除比例,没有特殊政策。
七、集成电路企业可以享受的其他税种的优惠政策
(一)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自2011年1月1日起,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据实扣除
自2011年1月1日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发改高技〔2024〕351号的规定
(一)2023年已列入清单的企业如需享受新一年度税收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除外),2024年需重新申报。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3月25日至4月16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证明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地方发展改革委确定接受单位)。
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须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交。
九、文件依据
1、国发[2020]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3、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公告》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于2023年9月12日发布的2023年第4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5、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发改高技〔2024〕351号
《关于做好2024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2024年05月23日,为了帮助企业了解税会差异问题,苏高新企服中心现邀请本所郭龙华老师为大家分享“在企业所得税汇缴过程中,有哪些税会差异值得关注”,具体报名可点击下述阅读原文链接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