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售股票缴纳增值税相关文件规定
(一)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一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二、经济业务
苏州某合伙企业持有甲上市公司限售股1万股,甲公司发行价5元,股价20元时,该合伙企业将持有的甲公司的限售股全部出售;
另外,该合伙企业还持有乙上市公司限售股1万股,乙公司发行价也是5元;在股价20元时,乙公司实行10送10转10股送转方案,该合伙企业将持有的乙公司上述股票以除权价全部减持。
试计算该合伙企业转让上述股票的销项税额。
三、出售甲上市公司的增值税计算
该合伙企业持有甲上市公司股票1万股,按53号公告规定其买入价为5元/股,股价20元,总市值20万元。
该合伙企业以20元全部减持,销项税额为:
10000×(20-5)÷(1+6%)×6%=8490.57(元);
四、出售乙上市公司的增值税计算
该合伙企业转让乙公司股票按实际成交价10元/股(即除权价)作为转让价,除权后股票数量为2万股,此时,股票买入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仍然为IPO发行价,即5元/股。
总买价金额=5元×20000=100000元;
总售价金额=10元×20000=200000元;
销项税额=(200000元-100000元)÷(1+6%)×6%=5660.38元。
由此可见,对限售股来说,越是上市公司大比例的送、转股,股东减持时缴纳的增值税越少。其原因在于,53号文件规定上市公司的送、转股可扣除的价格,固定以发行价为准,未作除权处理。
五、限售股解禁后送转股“买入价”的确定
税总稽便函[2017]173号文曾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解禁日前取得的转增股不考虑除权除息因素,分别以复牌日开盘价、IPO发行价和停牌收盘价为买入价。
解禁后所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后发生的送转股,应按无偿取得股票处理,即该部分送转股买入价为0;
分批转让解禁限售股股票及解禁日后的送转股的,按加权平均法计算每批的买入价。
也就是说,在出售股票计算增值税时,与个税算法不一致,是采用加权平均法来计算每批的买入价。
六、同时持有限售股与流通股的,纳税人出售股票时,计算个税时其成本规则与增值税不同
财税〔2009〕167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