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业务
苏州某上市公司在2023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共发行 50,000.00万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500.00万张,按面值发行。
(一)属于平价发行,不是折价发行,也不是溢价发行;
(二)债券利率
第一年 0.20%、第二年 0.40%、第三年 0.60%、第四年 1.70%、第五年 2.40%、 第六年 3.00%。
(三)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 2023 年 9 月 19 日至 2029 年9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7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四)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债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五)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即2023年9月25日(T+4日) 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4 年 3 月 25 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9 年 9 月 18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 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六)初始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52.90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 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二、发行债券票面利息确认的利息
第一年,也就是2023年,由于没满1年,因此无需支付利息;
第二年,也就是2024年,假设没有债权人转股的情况下,需要支付利息=5亿*0.20%=100万;
第三年,也就是2025年,假设没有债权人转股的情况下,需要支付利息=5亿*0.40%=200万;
第四年,也就是2026年,假设没有债权人转股的情况下,需要支付利息=5亿*0.60%=300万;
第五年,也就是2027年,假设没有债权人转股的情况下,需要支付利息=5亿*1.70%=850万;
第六年,也就是2028年,假设没有债权人转股的情况下,需要支付利息=5亿*2.40%=1200万;
第七年,也就是2029年,假设没有债权人转股的情况下,需要支付利息=5亿*3%=1500万;
三、实务中需要关注的两个问题
(一)债权人要不要开具发票给发行人
按照税法规定需要开具普票,实务中许多债权人没有开具,会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带来风险;
(二)如果债权人是个税,发行人在支付利息时,要不要代扣代缴20%利息个税;
目前没有相关减免税文件,因此需要扣缴20%个税。
四、会计处理时,需要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得出会计口径的利息费用——利息支出
可转债对于债权人来说,有两种收益:
1、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
2、可以选择在适当时机转股的权利。
可转债业务中,由于嵌入了期权(即转股的权利),因此在可转债发行的会计处理时,要确认期权的公允价值,然后倒挤出可转债的实际利率。但是,这里可转债一般不是去评估期权,然后倒挤债券实际利率,而是评估市场上同样类型债券的实际发行利率,然后倒挤出期权的公允价值。
同样可转债倒挤出来的期权,实际上也是已经考虑了后期投资人转股和不转股的各种概率,也是一个均值。因此,同样在可转债中也可以观察到一个现象,就是如果投资人转股,投资人确认的收益往往要大于债券发行人确认的财务费用金额。如果投资人大部分不转股持有至到期,投资人确认的利息收益肯定远远小于可转债发行人会计上按实际利率法确认的财务费用。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的规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企业所得处理如下:
1.购买方企业的所得税处理。
购买方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在其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购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该应收未收利息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也应当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
转换后以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该股票投资成本。
2.发行方企业的所得税处理。
发行方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发行方企业按照约定将购买方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其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如何理解“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2023年7月1日借的,利率5%,满12个月支付一次;
此时2023年会计上需要确认利息支出2.5万;
假设发票要在2024年7月1日取得;
此时,能在2023年汇缴时税前扣除吗?
分两种意见:
(一)权责发生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件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没有对利息支出另有规定,因此应该适用权责发生制,2.5万利息支出可以在2023年扣除。
(二)实际支出原则
持实际支出原则观点的则认为,由于在2023年实际没有发生支出,因此在2023年不税前扣除,而是在2024年实际支付时税前扣除。
实务中,各纳税人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口径。
七、如何纳税调整
假设当地税务机关认可上述第六段 “实际支出原则”
纳税调整其实就两段话:
1、将会计口径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的财务费用,纳税调增;
2、将每年实际支付的利息,进行纳税调减。
实务中,纳税调减年度和金额要考虑当地税务机关是认为“权责发生制”还是“实际支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