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成电路企业分类及政策有效时间
(一)集成电路企业分类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3、集成电路封测企业
4、集成电路装备企业
5、集成电路材料企业
(二)政策有效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增值税加抵
(一)加抵比例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二)哪些情形不得加抵
1、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
2、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3、进项税额转出时,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4、集成电路企业出口货物以及劳务时,由于已经适用了出口退税,因此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三)当期加抵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清单管理
(一)企业判断自己已经符合条件,是否可以直接享受?
不能直接享受的,是清单管理,由工信部、发改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二)如何申请列入清单
1、企业自行申请
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9月25日至10月10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ic-tax.ccidthinktank.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已列入2023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中的相关材料。
2、省工信和发展委初核推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委根据企业条件,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推荐后,于10月31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3、工信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复核。根据第三方机构复核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
4、最终清单查询
企业可于2024年11月3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
已列入2023年清单但未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1月30日停止享受政策。
四、清单有效期内,企业发生重大变化情况需及时应对
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企业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核实后的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
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4年度相关政策。
五、申请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
(四)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本条及下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执行);
(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EDA工具、IP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3000万元;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六、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制造;存储器制造;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制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四)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从事8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制造的不低于10%);
(五)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七)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七、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封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四)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收)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2000万元;
(七)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八、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关键零部件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分别不低于20%、15%;
(四)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装备企业、关键零部件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分别不低于(含)1500万元、1000万元;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九、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四)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000万元;
(五)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如下要求: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小于10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在1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十、研发费用、营业收入、企业收入总额理解的关键点
1、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中的研发费用都是加计扣除口径研发费用,不是会计口径,也不是高新口径。
工信部联电子函〔2024〕264号附件1第一条中有这段话:(2)本条及下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执行)。
2、用来测算研发费用占比的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用的是会计口径,即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工信部联电子函〔2024〕264号附件1第一条中也有这段话:(1)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
3、用来测算集成电路相关收入占比的企业收入总额,一般来说,应该与高企一致,即企业所得税口径的收入。
4、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企业的研发费用,从文件字面意思来理解,是整个公司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集成电路装备企业统计的是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集成电路材料企业统计的是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我们反复看了文件,的确是这样描述的,应该不是笔误。
参考文件
1、财税〔2023〕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2、工信部联电子函[2023]22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3、工信部联电子函〔2024〕264号《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