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缴结束前,建议自行检查的相关内容

文摘   2024-05-29 10:20   江苏  

一、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会计口径的股权激励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缴时需要纳税调增;

详细的分析,见《会计口径的股权激励费用,一般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在行权年度才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行权年度就是所有权完整的年度,也是股权激励个税的纳税义务年度;

(三)对于期权来说是行权,对于限制性股权来说是解禁,从本质上讲都是激励对象对股权拥有完整所有权的时点

(四)所谓“拥有完整所有权的时点”,是指激励对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被要求低价收回股权,即使发生意外,家人要有继承权。

按照估值的80%收回是考虑流动性,不算低价收回股权。

(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与计算个税的应税收入基本是一样的,非上市公司按照净资产与取得成本的差额,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时收盘价与取得成本的差额。


二、上市公司对异地子公司的股权激励

比如:苏州某上市母公司对镇江子公司的员工,用母公司的股票进行股权激励,请问个税缴纳地点在苏州还是镇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苏州还是镇江?

苏州目前政策基本上认可在个税缴纳地点在镇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是镇江。

北京税务局原来也过类似规定:

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2019年11月11日)问:18 号公告仅适用于上市公司本身的股权激励计划,未说明其是否适用于上市集团内子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对于境外上市母公司授予境内子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在子公司承担相应成本的前提下,子公司层面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股权激励支出实质属于工资薪金支出。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对于用母公司股票向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属于子公司向员工支付的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在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时按照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递延时间从12个月变为36个月,是否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年度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第一条: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只是缓缴,纳税义务产生的时点本身没有发生变化。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第二条:

1、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还是当年。

因此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递延时间从12个月变为36个月,不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年度。


四、境外上市母公司股票对苏州公司员工股权激励

苏州ABC公司某员工,于2019年10月20日通过股权激励取得股票1000股,当天收盘价为10元每股,取得成本为9元每股。2020年7月20号全部卖出,当时股票为12元每股。

所得3元每股,要分为两种性质,10-9=1元为股权激励所得,这块公司要代扣代缴个税,并且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税前扣除;12-10=2元为财产转让所得,公司不扣缴,个税人自行于次年6月30日之前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两块所得的详细税收处理《用境外上市母公司股票对苏州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时税务及外汇处理


五、2023年预提费用,在2024年5月31日之后取得发票,假设在2024年8月1日,2024年6月1日-8月1日之间,是否需要征收滞纳金

(一)2021年之前一直没提,实务中也不怎么征收,因为征收依据不充分。

(二)2023年江苏省税务局召开2022年企业所得税会议时,提出针对这种情况要收滞纳金,也就是说2024年6月1日-8月1日之间,需要征收滞纳金,此时反应很大,认为没有上位法依据。

2023年企业所得税会议时,没再提及此事,看来的确争议很大。

详细的分析,大家可以看《2021年预提的费用,在2022年10月份取得发票,在哪一年税前扣除?》、《最新口径:预提费用531之后取得发票,直接在发生年度扣除将产生滞纳金


六、当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遇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甲公司在2022年12购置了一台研发设备,不含税金额100万,会计上按照10年折旧,在2023年汇缴时选择了一次性税前扣除。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第二条: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因此2022年12月购置情形下,一次性扣除的年度是2023年,而不是2022年。

(三)研发设备的特殊注意点

如果购进设备,用于研发项目,则其加计扣除金额应该等于税前扣除金额,不应该取会计口径折旧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七、年终奖分批发放

(一)企业诉求

某科技企业出于管理诉求,希望2023年终奖分两批发放,春节前发放一次,暑假发放一次,会计处理时,根据权责发生制,在2023年全额计提,请问能否在2023年全额扣除?如果不能,有无变通处理方法?

(二)通常情况下,不能在2023年度税前扣除

详细的分析见《2019年度年终奖,2019年12月份计提,应该在哪一年税前扣除?

(三)有无变通方法

与员工商量,在2024年5月31日之前,将年终奖全部缴纳个税,一部份通过银行存款发放,另一部份帐务处理为其他应付款,此时能达到在2023年全额税前扣除的效果。


八、公司对外投资了合伙企业,一定要让合伙企业提供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

详细的分析,见《为什么合伙企业每年需计算准确的应纳税所得额提供给合伙人


九、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会计出于谨慎原则,按照净额确认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扣除年度,在实际发生年度扣除。

比如说2023年会计处理确认一笔折让,但实际在2024年实际发生,2023年应该纳税调增,2024年应该纳税调减。

举例说明《销售达到约定数量之后的实物返利,如何税会处理


十、企业所得税汇缴之后不能更正申报享受的税收优惠

一般情况下,在汇缴清算完成后,如果企业发现申报有误,可以更正申报,但有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则需要在汇缴时选择是否享受,一旦汇缴结束,不得通过更正申报来追溯享受,详细内容可以阅读《盘点一下那些不能通过更正申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有客户在问,基于IPO等各种诉求,审计报告至5月31日可能还是没有出来,企业所得税能否延期申报?是可以的,操作流程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延期申报后,会计报表也能顺延申报,详细的下篇订阅号会讲。


万隆深度财税
苏州万隆永鼎成立于2004年,是江苏省AAAA级会计师事务所,主要业务为财务审计、财税咨询、新三板业务、海关业务、高新审计等,各项业务在苏州市场占有率名列前茅。目前,我所已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期待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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