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简介

文摘   2024-10-16 18:26   江苏  

一、什么是跨境电商

(一)国办发(2013年89号)相关规定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是指我国出口企业通过互联网向境外零售商品,主要以邮寄、快递等形式送达的经营行为,即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对消费者出口。

(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2021年第47号将跨境电商推广至企业对企业的出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二、主要跨境电商监管方式

海关总署设置了四种针对跨境电商出口通关的特殊监管方式,分别为:

(一)直邮出口(9610)

(二)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710)

(三)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

(四)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1210)。


三、9610直邮出口

“9610”海关监管方式,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俗称“直邮出口”或“自发货”模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商企业通过电商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9610”方式下的业务流程图
“9610”模式下,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通过“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分别将“三单信息”(商品信息、物流信息、支付信息)实时传输给海关,海关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通关,为企业出具报关单退税证明,解决企业出口退税难题。通关后,商品以邮递、空运等方式运送出境。

为简化申报,海关总署规定,跨境电商综试区出口不涉及出口征税、出口退税、许可证件管理且单票货值5000元以下的B2C电商商品,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通关。出口退税方面,一般地区有票退,综试区无票免税;企业所得税方面,综试区内无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4%。

“9610”模式以小包、单个包裹发货,允许跨境电商企业将商品从境内通过第三方物流商运送至海外消费者,具有链路短、时效快、成本低、更灵活等特点。对比9810、9710等出口模式,在时效上,9610最适合小包直邮模式的跨境电商企业出口。


四、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710)

“9710”海关监管方式,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并向海关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模式。常见于采用阿里巴巴国际站等交易方式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

“9710”方式下的业务流程图


五、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

“9810”海关监管方式,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指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常见于采用FBA模式或海外仓出口的企业。

“9810”采取“单未下、货先行”,能够缩短物流时间,提高跨境电商货物送达和售后效率,降低破损丢包率;物流方式通常以海运为主,有效节省成本;而物流时间大幅缩短能够减少因物流时间过长和信息不及时导致的纠纷。

“9810”方式下的业务流程图

在综试区所在地海关,企业可以申报符合条件的9710、9810清单,并可申请按照6位HS编码简化申报,缩减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的申报流程。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也可按照“跨境电商”类型办理转关。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时效更强、组合更优的方式运送货物,享受优先查验的便利。
    2020年7月起,“9710”以及“9810”模式陆续开始试点,首批试点工作在北京、天津、南京、杭州、宁波等10个海关开展;9月,海关新增上海、福州、青岛、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试点。


六、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1210)

保税电商“1210”海关监管方式,全称为“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行业俗称“保税备货模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商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商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
例如:国内企业根据海外市场预期,将产品提前备货进入保税仓库,再在电商平台上架销售、分批出口的模式。该式整批进,分包来出,可减轻生产企业经营压力,特别适用于生产制适企业“卖全球”的电商货物。

“1210”方式下的业务流程图

“1210”方式可进一步划分为特殊区域包裹零售出口和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零售两种方式。区别在于:后者在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货物报关离境后,先将货物通过国际物流运送至海外仓,再由海外仓运送至境外个人消费者。这种情况常见于商家采用亚马逊FBA物流模式或自有海外仓发货模式。

由于1210是在特殊区域实施,所以有些优势是其他监管方式无法比拟的。包括:

退货:

与设立在境外的海外仓相比,1210出口模式将电商货物在综保区仓库内存储并进行收发货,能够有效解决电商货物“出得去、退回难”的问题,货物可以退回保税区进行重新清理、维修、包装后再销售,而国内仓储和人工相对便宜,在降低物流成本、提升物流效率、规避企业经营风险具有更明显的优势。

买全球、卖全球:

电商境外采购的货物可以进入保税区存放,然后根据需求将产品以包裹的方式清关后寄递给境内外的客户,减少通关麻烦,减少资金占用,加快货盘效率,降低风险和成本。
  报关合规:

1210出口模式的电商货物在进入综保区前已完成出口报关法定检验等符合国际贸易规则的完整手续,进一步保障企业合规清关,增强了企业电商出海的底气,有望推进国际认可的跨境电商出口资质认证体系及溯源体系建设。

退税申报:

“1210”模式货物可整批进、整批出,也可分包裹出,有效提升电商企业发货速度,降低海外库存风险,跨境小包模式出口也可以退税,退税流程简便,周期短,效率高,缩短企业资金运转周期、减少退税时间成本,增加企业经营利润。

但要注意的是,1210模式需要货物出保税区,完成销售,结汇打款后,即整个货物完成销售闭环,企业才可以拿资料申请退税。

据海关相关数据,目前我国的特殊监管区域共计165个,包含综合保税区152个,保税区9个,保税港区2个,出口加工区1个,跨境工业园区1个。开放的地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唐山、呼和浩特、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等37个城市。


七、出口备案单证时限和资料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二)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三)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八、跨境电商特殊性涉税政策

(一)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退(免)税政策——适用9610/9710/9810/1210

如果符合财税[2013]9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可以适用出口销项免税,同时对应的进项退税的优惠政策。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二)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免税政策——适用9610/9710/9810/1210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三)跨境电商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简称“无票免税”政策)

——仅适用9610

财税〔2018〕103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四)跨境电商综试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简称“无票核定征收”政策)

——仅适用961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

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1、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3、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九、相关定义

1、综试区,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苏州(含苏州工业园区)均属于综试区。

2、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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