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综合所得汇算外,其他哪些个人所得也应该在6月30日缴纳

文摘   2024-06-26 13:55   江苏  

一、个人所得税法目前是列举法,分为两类

列举法的意思就是除以下九类所得之外,个人其他所得均不产生纳税义务。

(一)综合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二)分类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注意,只有以上9种,没有等字,即除以上9种所得之外,没有所得均不得纳税。

 

二、偶然所得的延伸性规定

由于在个人所得税法制订时,出于某些原因,取消了原来的其他所得,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出台了2019年第74号,规定了以下四类所得,按照偶然所得行。 

一、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四、个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综合所得应该在次年6月30日完成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将于6月30日完成,逾期将涉及滞纳金及处罚。

除个人综合所得需要次年6月30日完成汇算之外,有以下两种情形的,也应该在取得所得次年6月30日缴纳税款。

 

四、有扣缴义务人,但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时

新个税法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注意,文件用的是未扣缴税款,从字面意思来看,含未扣未缴、已扣未缴等两种情形。

以上九类所得中,除经营所得自行申报之外,其他都是支付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实务中,如果支付人未履行扣缴义务时,纳税人还是有纳税义务的,并且新个税法规定了具体时间,就是最迟在次年6月30日之前,如果超过,就会产生滞纳金及相关处罚;

老个税法下,如果是支付方已扣未缴,这种情况纳税人是否承担相关责任,有一定的争议;

但新个税法下,支付方已扣未缴时,明确纳税人义务不能豁免,这就意味着纳税人要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索要税单。

 

五、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新个税法第十三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比如说在2022年度,某自然人取得境外所得,由于没有扣缴义务人,因此只能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最迟也是次年6月30日之前,如果超过,也会产生滞纳金;

具体如何申报,大家可以查看《居民个人在境外取得所得如何在大陆申报纳税》  

 

六、有境内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新个税法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注意,此时滞纳金开始计算时点是次月十五日,不是次年7月1日开始计算。


综上所述,除了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需要按时完成之外,如果有所得而扣缴义务人未扣缴个税、取得境外所得等情形,也应该在次年在6月30日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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