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企认定口径的总收入,是企业所得税口径,而非会计口径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第十一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8个条件,其中之一就是“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二、经济行为
甲公司2023年度研发生产销售高新产品1个亿,该年度发生一笔股权转让行为,股权转让收入8000万元,账面投资成本5000万元,当年确认股权转让收益3000万元。
在高企申报计算收入总额时,是按8000万元算?还是按3000万元算?
如果按照8000万计算,则2023年高品收入低于60%;
如果按照3000万计算,则2023年高品收入高于60%。
关系到企业2023年度能否享受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
三、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哪一项
2023年度确认股权转让收益3000万元,会计上计入了投资收益,但在所得税口径上,是“转让财产收入”,不是“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是将8000万全额计入总收入,还是将3000万全额计入总收入,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
四、将8000万全额计入总收入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解义》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股权,是指企业投资其他企业而因此享有的以其出资额(认购股份)为限的收益分配和参与经营决策的权利。股权既有财产权的性质,也有表决权、人身权的性质,但其投资收益是主要目的,因此可以作为财产转让。
当企业转让财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确认转让财产收入:一是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二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三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
企业应当按照从财产受让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转让财产收入金额。
应该从说释义第十六条的表述来看,应该是将8000万认定为转让财产收入,即全额口径,事实上不少税务局也是这么理解的,上市公司也有过相关案例被要求按照该口径执行,补税并发了公布,如《非经常性损益:不可忽视的“角落”!补税1500万!》
五、将3000万差额计入总收入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解义》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股息、红利收入是企业从投资方取得的。这样规定,是为了将股息、红利收入和转让股权的收入区分开来。转让股权的收入是企业将其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他人而获得的差价收入,而股息、红利收入是企业从其被投资的企业利润中获得的分配收入。如在证券市场上转让股票获得的差价收入是属于本条例第十六条所称转让财产收入,如持有股票的发行公司分配的股利则属于本条所称股息、红利收入。
从释义十七表述来看,应该将3000万认定为转让财产收入。
持这段观念的税务人员也不少,详细的解读,大家可以看看《计算高新收入占比:转让股权收入是否全额计入总收入?》
六、本事务所意见
(一)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时,应该充分履行告之义务,让被审计单位具有选择权,建议被审计单位与当地主管税务部门沟通,明确当地执行口径;
本事务所认为,在税收文件本身存在争议时,应该允许纳税人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一种解释。
(二)尽快从立法层面来明确口径
释义十六是专门解释“转让财产所得”的,而释义十七是解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建议立法机关应该在释义十六段落处,完善对转让股权收入的解释,以免税务机关、税务专业机构以及纳税人等相关人员误会。
经与苏州各区税务相关人员沟通,目前苏州地区执行口径还是本着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还是取差额即3000万元作为高新口径总收入计算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