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资产的标准
(一)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固定资产,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不是特别严谨地提炼下:
1、生产经营主要物品,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物品,使用期限超过2年;
2、不含税金额在2000元以上。
(二)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的定义,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同样地,也按照不是特别严谨地提炼下:
1、使用期限超过1年;
2、金额没有统一标准,企业自行定义。
二、低值易耗品的标准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项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并且使用期限不满一年,能多次使用而基本保持其实物形态的劳动资料。
2006年新的会计制度中,将包装物与低值易耗品,合并为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
2014年的会计制度中,将低值易耗品与包装物,归为周转材料的会计科目下。
会计准则也是将低值易耗品,归为周转材料。
周转材料,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但不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材料。
三、低值易耗品摊销的主要方法
(一)一次摊销法
一次摊销法是指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将其价值全部一次转入产品成本的方法。
(二)分次摊销法
(三)五五摊销法
亦称五成摊销法,就是在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先摊销其价值的50%,报废时再摊销其价值的50%(扣除残值)的方法。
四、一次摊销法的利弊
(一)利
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是合理的;
(二)弊
账面不再反映低值易耗品所对应的金额,不利于实物管控。
五、分次摊销法的利弊
根据领用低值易耗品的原值和预计使用期限计算的每月平均摊销额,将其价值分月摊入产品成本。
适用于价值较高、使用期限较长的低值易耗品。这种方法费用负担均衡,适用于需要精确控制成本费用的企业,如制造业、物流业等。
(一)利
接近固定资产管理,有利于实物管控。
(二)弊
工作量大,并且不能一次性税前扣除,只能分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五五摊销法的利弊
(一)利
账面可以反映低值易耗品所对应的金额,有利于实物管控。
工作量也没有分次摊销法大。
(二)弊
不能一次性税前扣除,在领用时只能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报废时,才能税前扣除其余的50%金额。
实务中,许多企业觉得低值易耗品难以管理,因为账面上没有金额,在审计及日常管理中,可能会有遗漏,因此推荐有这类困惑的企业,可以使用五五摊销法,既不太增加工作量,也能达到实物管控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