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标准是什么?如何有效地管控低值易耗品的实物状态

文摘   2024-09-25 21:31   江苏  

一、固定资产的标准

(一)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固定资产,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不是特别严谨地提炼下:

1、生产经营主要物品,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物品,使用期限超过2年;

2、不含税金额在2000元以上。

(二)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的定义,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同样地,也按照不是特别严谨地提炼下:

1、使用期限超过1年;

2、金额没有统一标准,企业自行定义。


二、低值易耗品的标准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项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并且使用期限不满一年,能多次使用而基本保持其实物形态的劳动资料

2006年新的会计制度中,将包装物与低值易耗品,合并为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

2014年的会计制度中,将低值易耗品与包装物,归为周转材料会计科目下。

会计准则也是将低值易耗品,归为周转材料。

周转材料,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但不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材料。


三、低值易耗品摊销的主要方法

(一)一次摊销法

一次摊销法是指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将其价值全部一次转入产品成本的方法。

(二)分次摊销法

(三)五五摊销法

亦称五成摊销法,就是在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先摊销其价值的50%,报废时再摊销其价值的50%(扣除残值)的方法。


四、一次摊销法的利弊

(一)利

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是合理的;

(二)弊

账面不再反映低值易耗品所对应的金额,不利于实物管控。


五、分次摊销法的利弊

根据领用低值易耗品的原值和预计使用期限计算的每月平均摊销额,将其价值分月摊入产品成本。

适用于价值较高、使用期限较长的低值易耗品。这种方法费用负担均衡,适用于需要精确控制成本费用的企业,如制造业、物流业等。

(一)利

接近固定资产管理,有利于实物管控。

(二)弊

工作量大,并且不能一次性税前扣除,只能分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五五摊销法的利弊

(一)利

账面可以反映低值易耗品所对应的金额,有利于实物管控。

工作量也没有分次摊销法大。

(二)弊

不能一次性税前扣除,在领用时只能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报废时,才能税前扣除其余的50%金额。


实务中,许多企业觉得低值易耗品难以管理,因为账面上没有金额,在审计及日常管理中,可能会有遗漏,因此推荐有这类困惑的企业,可以使用五五摊销法,既不太增加工作量,也能达到实物管控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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