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火发【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规定: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企业如何计算科技人员占比?我们又如何判断企业计算的科技人员占比是否合理?
一、确定企业科技人员数量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火发【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1、确定企业科技人员的任职性质要求
企业科技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及临时聘用人员,不单指在职职工。
当然了,对于“兼职及临时聘用人员”等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要谨慎对待,充分核实其合理性、真实性。
2、确定企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性质要求
企业科技人员包括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人员,也包括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人员。
3、确定企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时间要求
《工作指引》规定: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183天以上截止时间是申报前还是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的年底呢?
这个问题,目前没有明确的解释。
我们认为,截止日期为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的年底比较谨慎。
参考江苏省注协2023年7月7日专家网上答疑汇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相关实务
问题1:某企业2021年10月成立,11月开始开展研发活动,有研发费用发生;2023年度申报高企,对于2021年度科技人员(当年累计实际工作时间不满183天)的工资能归集入高企口径的研发费吗?
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研发费用归集的人员人工费用范围是企业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该企业2021年度科技人员(当年累计实际工作时间不满183天)的工资按上述规定不可以归集入高企口径的研发费。但是该企业2021年10月成立,11月份即开展研发活动,2023年度申报高企,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会关注这些人员2022年是否在职并进行研发活动,若2022年累计超过183天,我个人会认定2021年作研发人员,认可企业归集的2021年对应的研发支出。
二、确定企业职工数量
《工作指引》规定: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
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参考江苏省注协2021年6月18日专家网上答疑汇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板块(具体可点击下述原文链接)
问题18: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在职科技人员需要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吗?是当年,还是在企业工作时间?
答:在职科技人员需要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是按在企业累计工作时间计算。
三、计算科技人员占比
《工作指引》规定: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哪些人员可以列入研发人员
参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的相关规定:
研发人员认定:研发人员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以及与研发活动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直接服务人员,强调是否参与研发活动,淡化部门归属。
有一种观念认为,研发部门的人员才是研发人员,非研发部门的人员肯定不是研发人员,这种观念是错误的。
主要包括:
1、在研发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中直接从事研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2、具有相关技术知识和经验,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活动的技术人员;
3、参与研发活动的技工等。
发行人应准确、合理认定研发人员,不得将与研发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人员,如从事后勤服务的文秘、前台、餐饮、安保等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
五、科技人员学历&专业
我们认为,如果是大专学历并且相关专业,科技人员具备研发能力具有合理性。
如果非大专学历或者非相关专业,审计人员应该充分关注其如具备研发能力的,比如说,其是否具备相关培训经历,是否长时间从事该行业、是否有行业相关职业技能证书等。
审计人员要充分提醒企业,分清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六、对于同时从事研发与非研发活动的,是否可以计入研发人员
关于非全时研发人员,也就是既从事研发活动又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人员,当期研发工时占比低于50%的,原则上不应认定为研发人员。
如将其认定为研发人员,发行人应结合该人员对研发活动的实际贡献等,审慎论证认定的合理性。
七、受托研发人员,原则上不得计入研发人员数量
通常情况下,受托研发,其研发成果归委托方所有,对于受托方而言,参与受托研发人员应该计入营业成本,而非研发费用。
从事定制化产品研发生产或提供受托研发服务(以下简称受托研发)的人员,发行人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提供受托研发,除有充分证据表明履约过程中形成发行人能够控制的并预期能给发行人带来收益的研发成果外,原则上单纯从事受托研发的人员不能认定为研发人员。
八、关于研发人员聘用形式
研发人员原则上应为与发行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原则上不能认定为研发人员。
发行人将签订其他形式合同的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的,应当结合相关人员的专业背景、工作内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等,审慎论证认定的合理性。
研发人员聘用形式的计算口径,应与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四十二条披露的员工人数口径一致。
九、科技人员占比合理性分析
高新审计实务中,我们应判断企业计算的科技人员占比是否合理。
一般来说,公司人员可以分为管理人员、销售人员、生产人员、科技人员等,因此,科技人员占比100%是极其不合理的;
其次,科技人员占比超过50%,也是明显不合理的。
因为通常情况下,生产人员+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占比会超过50%。
当然了,我们认为不合理,不代表企业一定归集错误,比如说早期处于研发阶段尚未量产、销售软件使用权等特殊行业、生产完全委外的特殊情况,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
此时,审计人员应该充分关注其归集口径是否准确,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相关人员参与了研发活动。
最后,即使科技人员占比在30%以内,虽然从形式上看是合理的,但我们仍然需要关注其如何参与研发活动的,是否具备研发能力。
总之,审计人员应依据企业所处行业和主营业务范围来判断,结合以往被审计单位的申报数据,来判断科技人员占比是否合理。
综上,高新审计实务中,我们应分析企业科技人员占比是否合理,审核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参保证明、学历证明和研发项目工时记录台账等资料,为审核研究开发费用中的人员人工费用归集做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