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哪些非货币财产可以出资?是否需要评估报告

文摘   2024-07-17 19:20   江苏  

一、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强调几点:

1、可以依法转让;

——强调其所有权可以从股东名下,变更到标的公司名下。

——如果所有权不能转让,不得作为出资标的。

2、应当评估作价;

3、具有合法性

——股东出资的财产须为股东合法持有不存在权属瑕疵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法律禁止作为股东出资的财产。


二、用来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所有权,必须归股东所有

1、实物

通常可以提供抬头为股东的实物发票,以及采购合同,银行付款纪录等能证明其所有权归股东所有的证据,并完成向公司的实物交付手续;

2、知识产权

像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发明等,都是有证书的,证书上会有所有权人;

3、土地使用权

其证书上肯定会有所有权人;

4、股权

一般情况下,就是有限公司的股东;

5、债权

即公司出资人为债权人,需要提供证明债权存在一系列证据,例如债权确认的已经生效的相关法律文件。


三、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民法典123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1、著作权

也称为版权,涵盖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小说、诗歌、戏剧、电影、音乐、歌曲、美术、摄影、雕塑以及建筑设计等。

软件著作权也是著作权的一种,是特殊的著作权。

2、专利权

涉及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使用、收益、处分其发明创造的权利。

3、商标权

与商业标志相关的权利,包括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

4、商业秘密

指未公开的信息,如配方、程序、技术或商业方法,因其秘密性而具有经济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

5、地理标志

与特定地理区域中的商品来源相关联的标志,确保相关产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专有权。

7、植物新品种权

对新的或独特的植物品种的保护。

8、其他客体

可能还包括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如反垄断、域名权等

知识产权还包括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如表演者对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的权利以及广播电视组织者对其广播和电视节目的权利等。

需要注意的是,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通常是有限的,一旦超过法律所规定的保护期限,权利将自行终止,相关的智力成果将被纳入公有领域。同时,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即知识产权只在依法取得的地域内受法律保护。例如,在中国申请的专利权仅在中国国内发生法律效力,而在日本注册的商标权则仅在日本国内发生法律效力。


四、必须完成过户手续

非货币财产,所有权要从股东名下过户到公司名下,才算完成实缴流程。

1、实物,根据《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一般实物财产所有权以交付为准;

以不动产出资的,只有同时满足交付和办理完成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才可认定股东已完成出资的义务。例如像车辆、船只等,需要产权证办理过户手续,并且需要向公司完成交付。

2、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分别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其他主管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或者其他主管机构)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3、债权,以双方签定的债权转让协议为准。


五、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1、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这三者需要开具发票;

2、股权、债权不需要开具发票。


六、评估作价

1、评估是指:找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2、股东们作价,作价应该低于或者等于评估值。股东们作价时,应该基于评估值,并在全体股东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作价。作价通常不应高于评估值,以防止公司资本虚增,损害公司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同时,作价也不应过低,否则可能违反公平原则,损害出资人的利益。


万隆深度财税
苏州万隆永鼎成立于2004年,是江苏省AAAA级会计师事务所,主要业务为财务审计、财税咨询、新三板业务、海关业务、高新审计等,各项业务在苏州市场占有率名列前茅。目前,我所已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期待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