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业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销售其自制产品时,会计处理、增值税、发票开具与企业所得税处理

文摘   2024-05-08 20:17   江苏  

一、案例

甲公司研发生产某自动化设备,假设其成本为66万,按照正常账期出售一台设备价格是100万,2024年1月初融资租赁给客户乙公司,每年40万租金三年120万,付款方式为每年末付40万,三年后以1元价格转让,以上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此时财税该如何处理?


二、此时,应该适用销售收入准则,还是租赁准则?

(一)《租赁》(2019)第四十二条:

生产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开始日,该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租赁收款额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两者孰低确认收入,并按照租赁资产账面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的现值后的余额结转销售成本。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为取得融资租赁发生的成本,应当在租赁期开始日计入当期损益。

本质上就是按照实质终于形式确认的收入,但是实在租赁准则中有了特殊规定,所以应该是按照租赁准则的方式执行。

(二)其实收入准则中也有规定,《收入》(2018)第十七条: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两者的本质,还是签订合同的形式问题,也就是说如果签订的是融资租赁合同,先租后买,那么执行租赁准则,如果签订的是分期收款合同,则按照收入准则执行。

都在设备交付验收时确认收入是两者的相同点,但是后期的“未实现融资收益”根据租赁准则确认“租赁收入”,根据收入准则确认“财务费用”。


三、会计处理

由于上述案例中,签订是融资租赁合同,因此应该适用租赁准则,不能适用收入准则。

(一)在2024年1月初完全设备交付时,乙公司验收时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120.0001万

贷:营业收入         100万

贷:待确认融资收益       20.0001万     

(二)2024年12月末

借:应收账款   40万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40万

  借:待确认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

(三)2025年12月、2026年12月末的会计处理同2024年末

(四)2027年以名义价格1元完成销售

借:应收账款 1元

贷:营业收入 1元

(五)会计处理注意点:

1、营业收入金额是100万与120万+1元的现值孰低;

2、营业收入金额120万之间差额为租赁期内的租赁收入,租期内按实际利率分期确认


四、增值税如何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一)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分析

其中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1、总体原则是在以下四个时间取早,最早的时间点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1)开票时间;

(2)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时间,就是发货时;

(3)如果合同约定了收款时间,实际收款时间迟于合同约定收款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取发货后的约定收款时间;

(4)如果合同约定了收款时间,实际收款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收款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取发货后的实际收款时间。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在没有开票、并且没有提前收款的前提下,增值税纳税义务为2024年12月份、2025年12月份、2026年12月份,这三个时间点,各产生100万。


五、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开票时点

如果甲乙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开票时间应该为2024年12月份、2025年12月份、2026年12月份。

(二)开票税目

开租赁费?还是1/3台设备?

查了增值税相关文件,没有具体规定,因此我们建议为“设备租赁费1/3”,其实不影响增值税的税率,无论销售设备还是租赁,都是13%。


六、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在企业所得税应该每年确认收入40万元、22万成本。

此时会产生税会差异。


七、发票开具为租赁费,是否影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第四条、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二)2015年97号公告

第四条、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

《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三)结合案例分析

甲公司2024年设备租赁费金额超过50%,是否还能继续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文件没写,虽然有企业认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规定的可以享受,但我们还是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以主管税务机关意见为准。

本事务所认为,融资租赁销售自制产品收入,在实质上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一样的,因此我们认为,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八、发票开具为租赁费,此租赁费能否作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收入

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关于高品的定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

从这段话中,可以得出判断高品的标准有三条:

1、是否使用本公司的技术;

2、本公司的技术是否对该产品(服务)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3、该技术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该自制产品的租赁收入,本质上属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因此许多事务所认为,可以将其作为高品收入,但是我们还是建议与主管科技机关沟通,以主管机关意见为准。


2024年5月9日下午在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88号人工智能产业园G1栋3楼3号会议中心举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务知识分享会,具体报名可扫描下述图片报名。


万隆深度财税
苏州万隆永鼎成立于2004年,是江苏省AAAA级会计师事务所,主要业务为财务审计、财税咨询、新三板业务、海关业务、高新审计等,各项业务在苏州市场占有率名列前茅。目前,我所已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期待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