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简律所·原创|关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申请和受理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学术   2024-09-11 17:52   北京  

    公司清算可分为《公司法》、《民法典》项下的公司自行清算和公司强制清算、《企业破产法》项下的公司破产清算三种。公司自行清算是指由公司内部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强制清算是指在公司出现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情况时,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破产清算是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权人,公司自身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破产管理人进行清算。

    本文仅简要探讨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申请和受理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以供读者参考。

一、诉讼主体



(一)申请主体(申请人)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在法定情形下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包括公司债权人、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四类。



(二)被申请人及第三人

    在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案件中,被申请人为被强制清算的主体,即公司;现行法律暂未对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如何确定第三人的问题进行规定,实践中部分法院会要求追加其他股东为第三人。

二、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强清纪要》”)规定,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应当分别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个角度确定。

    地域管辖法院应为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级别予以确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存在特殊原因的,也可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法院。

    实践中,基于清算案件的特殊性,一般各地均存在集中管辖的规定。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的规定,北京市区级以上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均由北京破产法庭管辖,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破产法庭。




三、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法定事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事由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公司除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外,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在上述期限内未成立清算组的,强制清算的申请人即可以依法提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由于清算工作往往不能带来积极利益,公司在自行清算已启动的情形下,可能存在清算组成立后,拖延清算、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形。例如,清算组不及时接管公司、不积极开展清算业务等,使清算程序再次陷入僵局。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公司强制清算制度构建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建立正义的程序以公平地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公司财产,从而维护债权人和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实现各方利益主体的平衡保护。当公司自行组织清算,但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执行清算事务违反法律规定,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的利益时,法律允许债权人或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四、强制清算的申请材料


    《强清纪要》第七条规定,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清算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同时,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公司解散后已经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债权人或者股东以其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申请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结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材料如下:

    · 清算申请书(写明主体基本情况与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工商档案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的报告);

    ·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股权的证据(如工商档案、企业报告、章程等);

    · 被申请人发生解散事由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期限届满、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材料);

    · 完备与其他股东/董事/控制主体就解决被申请人清算事宜的通知邮寄与送达情况的证据,以证明被申请人已穷尽一切方式仍无法实施自行清算;

    · 律师授权手续;

    · 部分法院会要求股东提交一份关于公司财务资料保存信息、是否参与清算组、同意先行垫付清算费用的情况说明。




五、审查与受理


    根据《强清纪要》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应召开听证会,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充分的可以书面审查,但应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享有异议期,法院在听证会召开之日或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将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



(一)应与受理

    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自行清算中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后,被申请人未能举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予受理。

    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清算的,人民法院不得以此为由不予受理。



(二)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下列情形的,对强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1)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是否享有债权或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且经审查异议成立的。

    (2)申请人不能举证证明被申请人自行清算中已出现僵局、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

    (3)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出现破产原因的。

    需要注意,部分法院认为公司清算以自行清算为原则,强制清算是特殊情形下司法介入公司清算事务的法律救济措施,应当慎重适用,公司在出现解散事由后,应当首先自行清算。公司强制清算诉讼中,申请人应提交证据证明公司或相关股东组织启动过自行清算相关事宜,若申请人径直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有被法院以公司未自行清算为由驳回强制清算申请的风险。

六、强制清算清算组人员的指定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应当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强制清算清算组成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的同时,应当根据清算组成员的推选,或者依职权,指定清算组负责人。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而且愿意参加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优先考虑指定上述人员组成清算组;上述人员不能、不愿进行清算,或者由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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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鹏飞
JIA PENGFEI

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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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领域:


    1、民、商事争议解决及执行事务;

    2、行政诉讼;

    3、企业日常法律事务。


执业经验及成功案例:


    ●代理多起民商事案件,案件类型包括:合同纠纷、物权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代位析产/继承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离婚诉讼、劳动争议、民间借贷等。

    ●代理多起执行案件,案件类型包括: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等。

    ●代理多起行政诉讼案件,案件类型包括: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责令限期拆除、撤销人防工程使用许可等。

    ●曾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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