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简律所·原创|《北京市直播带货合规指引》解读

学术   2024-08-19 14:02   北京  

    2024 年 8 月 9 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北京市直播带货合规指引》正式发布。《北京市直播带货合规指引》不仅是对北京市场的具体指导,也为全国直播带货行业树立了一个标杆,有助于提升整个行业的规范化水平。它不仅有助于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还能够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为便于理解,中简律所结合实践经验对本指引予以解读,下面尝试简要归纳,速览解读,难免以偏概全,谨供监管者、从业者理解参考。

北京市直播带货合规指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督促和引导直播带货各方参与主体合规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行业有序竞争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本市开展的直播带货活动适用本指引。

    直播带货是指通过网络直播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交易活动。

    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是指为采用网络直播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网络平台,应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在直播带货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等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直播带货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直播带货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履行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直播带货人员是指在直播中直接向社会公众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个人。

    直播带货服务机构是指为直播带货人员开展直播带货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的专门机构。




中简解读



    1、《指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指引适用于在北京市开展的、通过网络直播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交易活动

    合规主体包括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和直播带货服务机构等各类参与主体。即本指引适用于电商平台直播机构主播以及相关服务提供者4类市场主体。

    2、直播带货相关名词解释

    直播带货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 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或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开展营销的商业活动。

    直播带货平台是指在网络直播带货中提供直播服务的各类平台,包括互联网直播服务平台、互联网音视频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

    常见有抖音、快手、视频号等。

    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在直播带货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等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网络直播带货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直播带货人员:是指在直播中直接向社会公众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个人。

    直播带货服务机构:是指为直播带货人员从事网络直播带货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的专门机构。

    常见从业人员包含主播、运营、助播等各类直播带货人员。

    直播带货服务机构是否和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遵循相同的合规要求?

    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与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书面协议履行相应责任。同时,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络主播的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和规范引导。加强对网络主播的管理和约束,依法合规提供经纪服务,维护网络主播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合规要求


    第四条 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履行入驻登记核验义务,依法对申请开通商品或者服务推广功能的直播间运营者提供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积极采取技术措施进行核验。

    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的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信息,并向平台报备。




中简解读



    平台经营者合规要求1:入驻登记核验义务。对直播间运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登记,建立档案,进行核验,且及时更新。


    第五条 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直播带货活动服务协议与行为规范,明确开通和关闭商品或者服务分享功能、商品服务质量、商业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持续公示服务协议与行为规范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中简解读



    平台经营者合规要求2:建立、公示直播带货活动服务协议与行为规范。明确开通和关闭商品或者服务推广功能、商品服务质量商业宣传推广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平台禁止、限制营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目录,明确禁止、限制营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事项,采取有效手段督促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按照目录要求规范开展营销活动。应当督促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在开展直播带货前对营销的商品进行查验。




中简解读



    平台经营者合规要求3:制定禁限售商品或服务目录。督促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前对商品进行查验,按照目录要求规范开展带货直播。


    第七条 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直播带货信息检查巡查制度。发现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及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第八条 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的公示机制,对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处置措施的,以适当方式公示处置结果。




中简解读



    平台经营者合规要求4:建立直播带货信息检查巡查制度。发现直播违法违规,应采取处置措施且对处罚处置结果进行公示,并及时向市监局报告。


    第九条 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直播带货信息及历史直播公示信息,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可用性。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服务特性,制定营销信息及历史直播公示信息保存规则,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中简解读



    平台经营者合规要求5:应当记录和保存直播带货有关信息。包括直播带货信息及历史直播公示信息。制定信息保存规则,确保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十条 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信用管理体系,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对违法违规的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实施信用惩戒,强化合规守信意识。信用评价机制应当以适当方式公示。




中简解读



    平台经营者合规要求6:建立且公示信用管理体系和信用评价机制。对违法违规直播应实施信用惩戒,强化合规直播意识。


    第十一条 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建立完善行为管控机制,引导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和直播带货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职业道德。




中简解读



    平台经营者合规要求7:建立完善行为管控机制。加强培训教育和考核,督促直播带货人员守法合规。


    第十二条 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三章 直播带货从业人员合规要求


第十三条 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和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应当自觉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强化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规范从业行为。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成的虚拟形象及内容,参照本合规要求。




中简解读



    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和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合规要求1:自觉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强化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维护积极健康的直播环境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成的虚拟形象及内容(AI数字人、虚拟主播、AI合成内容,应遵循本指引的合规要求。


    第十四条 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以及根据与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书面协议应当履行相应责任的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应当维护积极健康的直播环境,对直播封面、直播标题、直播内容等开展直播活动所发布的内容或信息负责。

    第十五条 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和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者制造社会舆论等开展商业营销。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健康格调品位,自觉反对违法失德、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拜金主义、食物浪费、泛娱乐化等不良现象。




中简解读



    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和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合规要求2: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不得通过违反公序良俗或制造社会舆论开展商业营销,自觉反对违法失德、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拜金主义、食物浪费、泛娱乐化等不良现象。


    第十六条 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以及根据与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书面协议应当履行相应责任的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应对营销的商品进行查验,不得通过直播提供或宣传以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禁止网络交易、禁止商业宣传的商品或服务:

    (一)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和失效、变质的商品;

    (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商品或服务;

    (三)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无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商品(跨境商品依有关规定执行);

    (四)依法应当取得许可、备案或者强制性认证而未取得的商品;

    (五)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服务;

    (六)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商品或服务,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或服务;

    (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中的药品;

    (九)烟草制品(含电子烟)、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网上交易的商品或服务;

    (十)处方药、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商品或服务;

    (十一)其他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务。




中简解读



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和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合规要求3:进行带货商品查验、禁限售商品管理。

对直播带货营销的商品或服务有什么限制?

直播带货作为网络交易的一种特殊形式,应当严格遵守网络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交易品类的基础性要求,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禁止网络交易禁止商业宣传商品或服务不允许通过直播提供或宣传

产品资质:所销售的商品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品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商品。

具体包括本条的十一个方面的商品或服务不得通过直播方式提供。 


    第十七条 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以及根据与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书面协议应当履行相应责任的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在直播中发布商业广告,应按规定严格审核把关,符合以下要求:

    (一)发布食品、化妆品、生活美容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和服务与药品、医疗器械及医疗服务相混淆的用语;

    (二)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应当遵守《广告法》相关规定,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三)发布酒类广告,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

    (四)发布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对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利用教育机构、受益者等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五)发布金融、类金融、招商投资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及责任承担作合理提示或警示,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等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

    (六)发布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七)发布农作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等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对经济效益作保证性承诺,不得利用科研单位、用户等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八)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九)《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中简解读



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和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合规要求4:强化商业广告管理在直播中发布商业广告,应按规定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符合有关广告发布要求。

1、在直播中发布哪些类型商业广告应着重关注合规要求?

通过直播发布食品、化妆品、生活美容广告,“三品一械”广告,酒类广告,教育培训广告,金融、类金融、招商投资广告,房地产广告,农作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等广告时,应当遵守《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性要求,并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对直播中发布“三品一械”广告有什么样的要求?

在直播中发布“三品一械”广告,应按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在直播前取得相应的广告审查证明。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违规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3、广告规范

直播中涉及广告的内容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不得发布虚假广告,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第十八条 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以及根据与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书面协议应当履行相应责任的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在选品过程中,应当认真核对商家及商品资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需查验相应的许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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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和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合规要求5:强化选品管理在选品过程,认真核对商家及商品资质


    第十九条 营销的商品中涉及商标、专利、认证等证书以及他人名义形象的,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以及根据与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书面协议应当履行相应责任的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应当认真核对相关证明和授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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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和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合规要求6: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直播营销过程,认真核对商品中涉及商标、专利、认证等证书以及他人名义形象的相关证明和授权材料


    第二十条 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以及根据与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书面协议应当履行相应责任的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开展促销活动时,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或者期限的,应当明确公示条件或者期限。促销活动有限量要求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当即时明示。以抽奖、附赠、积分换购等方式进行促销的,应当如实表示有奖销售信息、赠送物品的品名和数量或者换购的条件,奖品、赠品、换购的商品均应符合质量要求,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

    采用价格比较方式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确标示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被比较价格和销售价格,被比较价格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以“全网最低价”等不实表述误导消费者。




中简解读



    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和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合规要求7:加强促销行为管理

    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关注哪些合规要求?

    1. 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或者期限的,应当明确公示条件或者期限

    2. 促销活动有限量要求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当即时明示。

    3. 以抽奖、附赠、积分换购等方式进行促销的,应当如实表示有奖销售信息、赠送物品的品名和数量或者换购的条件,奖品、赠品、换购的商品均应符合质量要求,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

    4. 采用价格比较方式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确标示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被比较价格和销售价格,被比较价格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以“全网最低价”等不实表述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一条 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和直播带货服务机构等从事直播带货活动,应当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得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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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和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合规要求8:公平竞争不得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二条 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应当以直播场次为单位,在虚拟直播场所以显著方式公示直播带货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以及商品或者服务实际提供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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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和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合规要求9:强化信息披露

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如何做好商品和服务信息公示?

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应当以直播场次为单位,在虚拟直播场所以显著方式公示直播带货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以及商品或者服务实际提供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强化信息披露:经营者应在显著位置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实际经营者的相关信息,让消费者清楚“谁在带货”“带谁的货”。


    第二十三条 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建立直播商品的质量控制与合规管理机制,强化对直播选品、直播卖点等环节的审核把关。

    第二十四条 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建立直播带货人员管理制度,做好直播监控,避免直播带货人员在直播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直播带货人员资质考核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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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播中要内容规范:平台需建立内容审核机制,对直播内容进行实时监控,发现违规内容应及时处理并上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直播带货人员在直播带货活动中,应当规范自身行为,依法向公众推销商品或服务。

    (一)直播带货人员或者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带货人员或者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二)着装得体、用语文明,不得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宣传的商品价格、商品名称、产地、生产者信息、性能、重要参数、规格、等级、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应当与商品图文信息一致;

    (四)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人的,应当履行并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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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人员怎样做到合规带货?

直播带货人员主要有以下合规要求:

第一,符合年龄要求。个人直播带货必须年满16周岁,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得到监护人的同意。

主播资质:需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不良信用记录。主播在直播前需通过平台组织的合规培训和考核。

第二,直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用语文明,不得进行骚扰、诋毁、谩骂或恐吓他人的行为。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确保商品信息真实性。直播中宣传的商品价格、名称、产地、生产者信息、性能、重要参数、规格、等级、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必须与商品的图文信息保持一致

信息规范: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应如实介绍商品信息,不得夸大其词或隐瞒重要信息。商品的价格、产地、成分等关键信息需在直播前公示。

第四,履行广告代言人义务。如果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推荐、证明商品或服务,构成广告代言人的,应当履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络主播的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和规范引导。加强对网络主播的管理和约束,依法合规提供经纪服务,维护网络主播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以及根据与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书面协议应当履行相应责任的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和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公开投诉举报途径,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对违法违规营销行为的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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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和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合规要求10: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建立3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1. 售后服务保护:平台和主播需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消费者的退换货权利。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7天内无理由退货的要求应当得到支持。

2. 投诉处理保护:平台应建立便捷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响应消费者的投诉,解决消费纠纷。

3. 消费者隐私保护:平台和主播需严格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 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和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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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来说,本指引明确并加强了8个具体保护措施:

1. 强化信息披露:经营者应在显著位置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实际经营者的相关信息,让消费者清楚“谁在带货”“带谁的货”。

2. 完善平台管理: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在发生消费争议时协助消费者维权。

3. 规范营销行为: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

4. 禁止不良行为:如禁止“刷单炒信”“强制搭售”“大数据杀熟”“自动续费”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5. 保障“无理由退货”:未经消费者确认,不得拒绝无理由退货。

6. 规范预付式消费: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相关事项,强化“按约履行”义务。

7. 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平台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和信用评价机制,以更易于被消费者识别的方式落地,方便消费者查验经营者信用记录。

8. 加强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直播带货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 鼓励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与属地监管部门建立联合应急响应、联防联控等合作机制,主动参与直播带货中的违法违规问题治理。

    第三十条 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和直播带货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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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法律责任

1. 行政处罚:对于违反本指引规定的主体,相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吊销营业执照。

2. 民事责任:因直播带货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 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简解读



2个税务合规要求:

1. 依法纳税:从事直播带货的主体需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按时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2. 发票管理:平台和主播在销售商品时需提供合法的发票,发票内容应与实际交易一致。


     资质要求

    1、情形一:电商平台,如淘宝、京东、拼多多等。

    电商平台,含第三方商家入驻的(包含网站/小程序/APP),需要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EDI许可证。如果电商平台还销售医疗器械等其他特殊产品,还需要补充“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等相关行业资质。

    2、情形二:只在第三方平台上(抖音/淘宝等)做直播带货

    一般不需要什么特别资质,按照要求入驻入驻平台店铺后直播即可。

    如果有批量成熟的主播资源,可以考虑开通抖音/快手电商类的MCN机构,可以绑定达人,设置分佣,统一提现带货佣金。

    3、情形三:除了做带货直播,还成立了直播工会做娱乐或游戏类直播

    直播公会类,属于网络演出经济机构类型的,均需要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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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荣 Zhong Jian law—

执业领域:

1.投融资、上市业务等非诉法律服务;

2.银行等金融机构法律事务;

3.企业日常法律事务;企业合规及风控管理事务;

4.民、商事争议解决。

执业经验:

杜荣律师多年企业法务管理及合规内控,兼具多行业甲方和乙方律所的职业成长,拥有集团化企业法务合规全面管理经历,具备合规内控体系建设的全流程实操经验。

精通企业法律事务处置及危机处置,擅长合规制度执行与文化建设,掌握金融业务运作与风险防范的核心要素,熟练处置多类型诉讼案件与非诉项目,熟悉法律文书撰写及合同管理。

●长期主持企业法务合规工作的全面管理,负责企业 IPO 上市及投融资等项目的法律及风控事务,高效落实公司经营活动支持及风险事件处置。参与过多家企业投融资项目的尽调、交易结构设计和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长期为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对金融同业业务及对接信托、资管、基金机构的运作流程较为熟悉,落实所涉金融业务运作的法律支持及不良资产处置。

●主持开展企业合规制度实施管理,特别是金融领域各项合规风控事务,定期组织内部合规性审查,落实管理制度梳理和完善,合理优化企业运营过程中业务流程及审批链,并提供法律意见。

●曾任职专职律师,统筹所辖民、商事诉讼案件处理,落实企业法务顾问职责,协助企业处理法律事务、合同编撰及经营活动支持等,项目涵盖投融资、股权转让、知识产权、劳动纠纷等类型,所服务企业包含山西晋煤集团、新时代集团、中国日报社、中科院物理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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