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实施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成为大家的关注要点之一,本文重点解析新公司法中董监高在哪些情形下应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从各方面强调了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重要性,相应的,义务人如果未能按照法律规定维护公司的资本充实,那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其中董监高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如下:
董事会应当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述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成立后,股东违反规定抽逃出资的,如给公司造成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反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如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违规向股东分配利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公司董事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份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作者:崔鲁静
执业领域:
1、常年为信托、基金、证券、资管、私募基金等金融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2、围绕公司并购重组、股权激励、劳动人事、清算注销为核心的公司法律服务;
3、以能源企业、互联网企业、房地产企业为主的综合法律服务。
执业经验:
●相关法律知识扎实,熟悉各项法律事务,特别是金融领域各项合规风控事务,法律职业经验丰富;
●常年深耕于信托项目、私募融资项目、资产管理行业等金融领域的整体交易设计,负责尽职调查及法律意见书、各类交易文件等工作,熟练掌握债权类、股权类、收益权等交易结构涉及的全套法律文件,对房地产项目、能源项目、制造业项目、供应链项目、人工智能等高科技领域项目的法律风险点有全面的把控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熟练掌握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等投融资模式的法律合规问题,对于非标准化资产和标准化资产的法律事务均熟练掌握;
●长期为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对信托、资管、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运作流程非常熟悉,并在金融领域、司法领域积累了较多社会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