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及时发现和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长期“挂案”等违法情形,坚决防止和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
在刑事司法领域,“挂案”是一种常见现象。它指的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一些案件既未撤案又未移送审查起诉、长期搁置,形成“挂案”。“挂案”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使涉案企业和有关人员长期处于被追诉状态。
刑事案件需要经过一系列司法程序,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阶段。然而,实际操作中,刑事立案后,很快就能破案的占少数,大部分案件可能因证据不足、无法锁定犯罪嫌疑人、法律适用复杂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及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从而形成了挂案的现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尽快确定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然而,法律对于刑事立案后的侦查期限并没有明确规定,这给了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中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种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导致了一些案件在长时间内无法结案,形成了刑事挂案。
针对公安机关的挂案,一般需要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济犯罪案件”,主要是指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管辖的各种刑事案件,但以资助方式实施的帮助恐怖活动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
(一)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
(二)对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二年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通知撤销案件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案件情形的。
第一项主要是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4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四)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第一项第二项中的“强制措施”不应当包括拘传,否则办案单位和人员可以为了不撤销案件临时采取拘传措施,从而使该项规定失去实际意义。此外,此处的强制措施指法律层面,并非实际操作层面,未采取强制措施仅指未作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而对于已作出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不在此列。
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的撤销案件情形”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没有犯罪事实的;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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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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