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负责人: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晓兰,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开阔,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秀,女,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余某佳,女,199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第三人:四川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驳回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何 君
审 判 员 梁 清
审 判 员 徐 超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王 田
书 记 员 梁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