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和段视点 | “夜郎”不可自大,“郎”更不可自大

文摘   2024-11-28 17:00   四川  




仅仅使用一个“郎”字,就被判决赔偿1.96亿元!?一旦该判决生效,将成为当前我国商标侵权案件判赔额最高的案件。

最近,有关“郎”酒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引爆了朋友圈,但广大吃瓜网友和各位资深法律专家却对判决书的内容发出质疑的声音,为什么该案件会被推到风口浪尖上呢?今天带大家一起,从知识产权律师的角度,剖析下这份天价判决书。





一、案情简介



故事的主角是两家知名白酒企业,原告是大家非常熟悉的郎酒公司,其名下拥有驰名商标“郎”。而被告是贵州夜郎古酒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在本案中,原告作为“郎”商标的被许可人,认为被告所生产销售的“夜郎古酒”等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并诉至泸州中院。法院在审理后,一审判决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赔偿1.96亿元。

图1 原告的郎酒与被告的夜郎古酒

二、争议焦点



在本案中,核心焦点在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夜郎古酒”标识与原告“郎”商标共同使用在白酒商品上,容易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二者存在特定的联系,因此认为构成商标侵权。

对于上述观点,正是广大网友和各位专家所质疑的内容。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在商标近似侵权的案件中,不仅需要判断标识相似,更需要考虑是否会造成消费者发生混淆。换言之,“夜郎古酒”是否会构成商标侵权,需要判断消费者看到 “夜郎古酒”,是否会误以为是原告的“郎”酒。

实际上,“夜郎”一词本身有着悠久历史和丰富内涵。从小的教育中,语文老师教育我们做人要谦虚,切不可夜郎自大,历史老师会告诉我们在古代中国西南地区,有一个由少数民族先民建立的国家,叫夜郎国。

很显然,绝大多数消费者看到“夜郎古酒”时,第一时间联想到的是“夜郎自大”和“夜郎古国”,而不是原告的“郎”酒。与原告的商标“郎”相比,文字看似只差一字,含义实则谬之千里。因此,消费者在看到被告的“夜郎古酒”时,本身并不会联想到原告的“郎”酒,更不会导致发生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

目前,夜郎古公司已经向四川省高院提出上诉,这场“郎酒”与“夜郎古酒”之争将进一步审理,我们将持续关注本案的最终结果。

最后,作为知识产权律师,我们坚定支持权利人为合法权益正当维权,但是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合理合法的原则,而不应当是赢家通吃的丛林原则。





丁浩

上海段和段(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南大学理学学士,拥有法律和理工科的双重知识结构,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业务经验。常年致力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领域的争议解决,以及知识产权法律顾问。曾参与百余件各类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包括各类专利侵权诉讼案件、驰名商标案件,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此外,还曾多次为客户出具知识产权法律意见书,为企业搭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方案,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知识产权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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