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01
郑某与一女子黄某于2021年初相识,在明知黄某曾冒用“吉某”的身份与四川安岳的易某进行结婚登记并育有子女的情况下,郑某仍与之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好景不长,婚后数月两人关系出现裂痕,2021年8月11日,郑某将黄某伪造户籍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情况反映至当地公安机关。
同年11月,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郑某明知黄某与他人结婚并育有子女,仍与其在安溪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犯重婚罪。
该案在安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郑某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黄某也因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且还因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出狱后,郑某经咨询律师得知,其行为可能并不构成重婚罪,于是进行了多次申诉。2024年2月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安溪县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最终一审判决被撤销,改判郑某无罪。
郑某某随即以再审无罪为由,向一审法院申请了国家赔偿,安溪县人民法院决定赔偿其赔偿金85088.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因申诉支出的交通费、邮寄费500元(合计115588.96元),并公开为郑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PART 02
PART 03
1.重婚罪
法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的认定涉及多个法律要素和情形,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具体的情形主要有:
(1)有两个法律婚的重婚:与配偶登记结婚后,与他人又登记结婚;
(2)先法律婚后事实婚的重婚: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
(3)先事实婚后法律婚的重婚:与原配偶未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
(4)明知配偶重婚而建立夫妻关系的重婚: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本案一审判定郑某某犯重婚罪的理由便是其行为属于前述第(4)种情形。
2.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一种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关系。
法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前述规定为维护婚姻登记秩序而否认了1994年2月1日以后事实婚姻的合法性,但并不能否认事实婚姻的客观存在,因此,事实婚姻仍属于重婚罪的保护范畴。
受民法典保护的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相同的效力,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1)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有互为配偶的目的性和共同生活的公开性;
(2)符合结婚登记的法定条件;
(3)男女双方没有除彼此以外的其他配偶,有其他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
(4)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日)之前。
3.同居关系
法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结合前述规定,同居关系有一般的同居关系和非法的同居关系,其中:
一般的同居关系:双方均是非婚状态的同居。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受法律保护,但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非法的同居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对外未以夫妻名义,否则属于事实的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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