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和段时评 | 解析福建“重婚”男子改判无罪获国家赔偿案件

文摘   2024-11-29 15:29   四川  


近日,福建省安溪县一男子郑某因“重婚罪”获刑,被拘184天后改判无罪,一审法院进行赔偿并登报公开道歉一事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安溪县人民法院在报纸刊登公告 向郑某公开赔礼道歉


PART 01

案情摘要

郑某与一女子黄某于2021年初相识,在明知黄某曾冒用“吉某”的身份与四川安岳的易某进行结婚登记并育有子女的情况下,郑某仍与之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好景不长,婚后数月两人关系出现裂痕,2021年8月11日,郑某将黄某伪造户籍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情况反映至当地公安机关。


同年11月,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郑某明知黄某与他人结婚并育有子女,仍与其在安溪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犯重婚罪。


该案在安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郑某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黄某也因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且还因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出狱后,郑某经咨询律师得知,其行为可能并不构成重婚罪,于是进行了多次申诉。2024年2月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安溪县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最终一审判决被撤销,改判郑某无罪。


郑某某随即以再审无罪为由,向一审法院申请了国家赔偿,安溪县人民法院决定赔偿其赔偿金85088.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因申诉支出的交通费、邮寄费500元(合计115588.96元),并公开为郑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PART 02

律师解读

—— 案例评析 ——

鉴于本所律师未掌握全案证据材料,以下评析仅供参考。如有误或其他不同建议,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经检索相关讯息,本案再审改判郑某某无罪的理由为:黄某冒用“吉某”的身份与易某补领结婚登记证的行为,没有形成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且四川省安岳县民政局已于2024年7月11日决定撤销易某与黄某冒用“吉某”的身份补领的结婚登记证,郑某与黄某的婚姻登记行为未侵犯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从而认定郑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我们认为,重婚罪的犯罪客体是一夫一妻的社会管理秩序,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而非单一特定的婚姻关系,不能因特定的婚姻关系不受民法保护就否定重婚罪的成立。本案若仅因郑某与黄某的婚姻登记行为未侵犯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来认定郑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较为片面,与以往的司法实践经验也存在冲突。

此案还需考虑:

1、黄某与易某的关系如何认定?

2、若认定黄某与易某仅是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同居关系,郑某与黄某登记结婚时,黄某与易某的关系是何状态?


1、关于黄某与易某的关系如何认定


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黄某于2012年11月8日以本人照片及吉某的户籍信息,办理了吉某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于2014年6月19日用该户籍信息和身份证,与易某补领了结婚登记证。那黄某与易某雪的关系属于无效的婚姻关系、可撤销的法律关系还是同居关系


民法典对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均有穷尽的明文规定,均未包含冒用身份领取结婚证的情形,但当事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属于无效行为。通过案例检索,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后,被骗共同生活一方或被冒用身份的一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主张撤销民政局作出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的行为,即被冒用身份一方与被骗一方的婚姻登记无效,而对于冒用身份一方,因身份不真实而并未在法律上与被骗方建立婚姻关系。


但在本案中,结合黄某被追究的伪造身份证件罪可知,黄某伪造户籍信息并以本人的照片办理二代身份证,并非单纯的冒用他人身份,黄某使用“吉某某”的身份信息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的行为效力是否应及于“黄某”本人有待考究。换种说法,“同一人使用两个不同的身份证分别与两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则不言而喻了。


鉴于黄某与易某补领的结婚登记证,四川省安岳县民政局已于2024年7月11日决定撤销,黄某以“吉某”身份申领的结婚登记证自始无效。若认定黄某与易某的关系为无效婚姻关系,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的参考案例【刘某某、陈某重婚案】的裁判要旨,原有婚姻存在无效情形,未解除原有婚姻关系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的,构成重婚罪。


2022年郑某曾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人不清楚黄某有配偶,系黄某基于“吉某”隐瞒事实骗取结婚证,双方婚姻无效,本人不存在重婚行为”为由,向安溪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可见郑某明知黄某未解除其使用“吉某”身份与易某的婚姻关系,但认为黄某与易某的婚姻无效,其与黄某进行婚姻登记的行为应当构成重婚罪。



若认定黄某与易某并未建立婚姻关系,结合涉案各方的表述均为黄某与易某结婚并育有三孩,也应认定黄某与易某属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关系,即所谓的事实婚。则需考虑黄某与郑某登记结婚时,黄某与易某的事实婚关系是否为延续状态,且郑某是否明知,方能判断郑某是否构成重婚。


2、关于黄某与易某的事实婚是否终了如何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居关系的建立、解除均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但同居析产、子女抚养问题法院应当受理,当时人以口头、书面的方式明示,或以实际行为如搬离共同居住的住处的方式宣告终结同居关系,又或提起诉讼确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均可以认定为同居关系终结。

参考案例【田顺华重婚案:案例要旨——认定事实重婚行为终了应当着重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行为人作出解除事实婚的意思表示;二是行为人的解除行为达到使普通公众认为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效果。案号:(2012)二中刑终字第1972号】


纵览本案的时间线,郑某与黄某某在2021年才相识,2021年5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2021年8月郑某向公安机关投案,郑某与黄某的婚姻生活仅持续了三个月不到,仅从时间上并不能判断黄某是否与易某结束了同居关系。在黄某与易某存在以“吉某”身份补领的结婚登记证,且存在实际的夫妻生活并育有子女的前提下,若不能证明黄某与易某结束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同居关系,黄某同样构成重婚罪。结合郑某在2023年申诉时陈述的理由,其认为“黄某与易某之间属非法同居关系,其与黄某登记结婚不构成重婚罪”,而民法典中禁止的同居关系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从侧面说明其认为在与黄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黄某与易某仍属于同居状态,也就不存在事实婚终了一说了。



当然,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远远高于民事诉讼,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重婚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需有切实的证据证明郑某在与黄某登记结婚时明知其有配偶(包括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配偶)。一审判决可能确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嫌疑,且在本案犯罪情节轻微,郑某属于自首并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的实刑,量刑也明显不当。


但本案再审直接改判无罪并未全面剖析案件,既未考虑黄某与易某的关系认定问题,也未注意郑某明知黄某伪造户籍与他人结婚仍与之结婚的故意。


综上,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当事人法律意识不足,司法机关对案件审查不够详尽,审判人员对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把控不一等问题。



PART 03

概念解析


1.重婚罪

法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的认定涉及多个法律要素和情形,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具体的情形主要有:

(1)有两个法律婚的重婚:与配偶登记结婚后,与他人又登记结婚;

(2)先法律婚事实婚的重婚: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

(3)先事实婚法律婚的重婚:与原配偶未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

(4)明知配偶重婚而建立夫妻关系的重婚: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本案一审判定郑某某犯重婚罪的理由便是其行为属于前述第(4)种情形。


2.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一种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关系‌。


‌法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前述规定为维护婚姻登记秩序而否认了1994年2月1日以后事实婚姻的合法性,但并不能否认事实婚姻的客观存在,因此,事实婚姻仍属于重婚罪的保护范畴。


受民法典保护的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相同的效力,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1)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有互为配偶的目的性和共同生活的公开性;

(2)符合结婚登记的法定条件;

(3)男女双方没有除彼此以外的其他配偶,有其他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

(4)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日)之前。


3.同居关系

法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结合前述规定,同居关系有一般的同居关系和非法的同居关系,其中:

一般的同居关系:双方均是非婚状态的同居。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受法律保护,但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非法的同居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对外未以夫妻名义,否则属于事实的重婚


除了对郑某的关注外,我们还注意到被另案处理的黄某,若她同样以其冒用“吉某”的身份补领的结婚登记证被撤销,与易某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认为其与郑某登记结婚不构成重婚仅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为由申诉,又当如何判决?各位网友可评论区留言讨论。

段和段提醒大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遵守法定的婚姻登记程序,以确保自己的婚姻关系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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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  丽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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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房地产、税务、政府、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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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众多国有或私营企业、政府机构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服务,同时也为多元化群体提供诉讼法律服务及非诉讼争议解决方案。







沈  科

实习律师




段和段成都金牌律师
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是在四川开平律师事务所基础上于2015年1月新组建而成。整合后成立的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由造诣精深且经验丰富的律师组成,全体员工均坚持“高效和优质”的原则,为不同行业的客户提供着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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