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后出现吻合口瘘,成九级伤残,医院赔17万

文摘   2024-10-03 20:01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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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2日,纪某因间断性脐周疼痛不适,到A医院住院诊疗,A医院于1月19日为纪某行腹腔镜回盲部切除+肠系膜淋巴结清除术结肠切除手术,术后病检为回盲部淋巴结瘤

术后第二天,纪某出现严重腹泻,给予对症治疗后效果欠佳,于1月25日行剖腹探查+瘘口内、瘘口旁置管引流+局部清创冲洗术,术后给予吻合口对流冲洗、抗炎、营养支持对症治疗,吻合口引流管周围组织粘连局限,于2月23日带管出院。

3月8日至3月15日,纪某再次到A医院住院诊疗,出院诊断为回盲部切除术后吻合口瘘、引流管口感染、回盲部非霍奇金淋巴瘤

3月15日至3月27日,纪某因回盲部切除术后吻合口瘘,到B医院住院治疗12天,6月18日至6月24日,因手术后大肠瘘,到C医院住院治疗6天。

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1月7日,因手术后大肠瘘,纪某再次到C医院住院治疗......


【维权过程】

因手术失误导致自己术后出现那么多问题,不断进出医院进行治疗,身体一直未能恢复。沟通无果的情况下,纪某便将A医院诉至法院。

经过鉴定,得出鉴定意见:纪某因间断性脐周疼痛不适到A医院住院诊疗,医院诊断明确,具有手术指征,手术方式选择正确,对于患者术后出现吻合口瘘,医院术前已向患者家属告知术中及术后可能出现的各种并发症,对此医院的过错参与度为40%-50%

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纪某“肠部分切除后”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为430-450日、护理期350-400日、营养期400-450日。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确认A医院应承担45%的责任比例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A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纪某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74840元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再根据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经过鉴定,医院的过错参与度为40%-50%,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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