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5日,吕某因“间断肝区不适1年半”进入A医院处进行住院治疗,诊断为:“活动性肝硬化”。
为进一步确诊,吕某于9月18日行肝脏穿刺术,术后,吕某出现肝出血的一系列症状体征,A医院予以一系列抢救、手术和常规治疗后,吕某生命体征恢复正常范围。
后续,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吕某便将A医院诉至法院。
庭审中,经吕某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所对A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吕某所受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吕某在接受诊疗活动时所受伤害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鉴定。该鉴定意见书对于诊疗过程作如下分析:
为避免在穿刺过程中出现损伤大血管的情况发生,临床在进行肝脏穿刺术的操作过程中,都需在超声定位引导下完成,以达到尽可能避免损伤大血管的目的。医方在9月18日(肝穿刺当天)8:46分医嘱记录单中有超声导向穿刺的超声申请单的医嘱记录,但未见相应的超声结果报告。病程记录(2018年9月18日12:40)虽有“超声引导”的记录,但未见关于彩超定位及对穿刺点定位的相关记载。操作过程中仅记载“以肝穿针穿刺,进针3.5cm,按下扳机,拔出肝穿针”,未见穿刺定位、进针部位(从第几肋间进入)、进针方向等,以及如何避开血管的相关记载。
因此,根据此次肝脏穿刺术的相关记录,不能排除医方在穿刺时未按操作规范进行准确定位和进针,从而造成损伤较大血管,继而发生大出血的可能。
得出鉴定意见:1.A医院对吕某行肝穿刺时出现大出血,与患者所受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吕某肝出血,行手术治疗,评定为十级伤残。3.吕某误工期评定为150天,其护理期评定为60天,其营养期评定为90天。
后经A医院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所对A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吕某肝穿造成出血及修补的参与度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A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吕某肝穿造成出血及修补的损害后果的参与度为主要作用。
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法院确定由A医院对吕某的合理损失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A医院赔偿吕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52193.2元、医疗费94601.6元、交通费900元、护理费8100元;
二、驳回吕某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再根据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本案中,根据病历资料记载,不能排除医方在穿刺时未按操作规范进行准确定位和进针,从而造成损伤较大血管,继而发生大出血的可能,故A医院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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