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0日,李某主因“排尿时间延长4年,急性尿潴留3个月”入A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初步诊断:前列腺增生,高血压病1级(高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后天性肾囊肿。
入院后,李某病情并未明显改善,11月20日,李某出现腰痛症状,病情持续加重,11月21日,李某出现憋喘,腰痛加重,血压下降,心率加快,呈现休克症状,急查血常规血红蛋白下降,床旁B超考虑腹主动脉瘤破裂出血可能性大,经过各项治疗,终因病情危重,于2021年11月21日下午15点左右,李某被宣布临床死亡。临床死亡诊断:呼吸心跳骤停,出血性休克,腹主动脉瘤破裂。
李某死亡后,李某家属认为A医院治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对李某的病情诊断错误,延误治疗,A医院则认为医院的手术治疗行为积极正确,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双方争论不休,于是李某家属便将A医院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经法院摇号确定由a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A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参与度,从技术鉴定立场评价建议次要~同等范围。是否妥当供法庭审理裁定参考,并请法庭在本次技术评价立场基础上,结合庭审情况,综合确定医院的民事过错责任程度及损害赔偿程度。(2021年11月11日呼吸内科会诊意见提到扫描范围内降主动脉局限性扩张,可疑密度不均匀。对此情况,会诊记录的建议中未针对此提出建议;泌尿外科对此情况亦未给予相应的重视。此时通过超声检查或是针对性的CT检查,具有早期诊断被鉴定人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的可能性,并针对性早期治疗,避免腹主动脉瘤破裂的发生,预期获得更好的治疗效果。故本次鉴定认为医院针对被鉴定人降主动脉影像检查异常情况的重视不足,未进行后续相关检查,存在过错;其诊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最终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A医院对李某家属的合理经济损失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李某家属医疗费826元、丧葬费33246元、死亡赔偿金210057.5元、护理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交通费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二、驳回李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外科学》教科书,腹主动脉瘤如不治疗不可能自愈,一旦破裂死亡率高达70%-90%,而择期手术死亡率已下降至5%以下,故临床上早发现和早治疗,对降低死亡率有重要价值。需说明的是,早期诊断、早期治疗死亡率会大幅度下降,但相应的并发症、对周围组织、脏器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根据病历材料,被鉴定人因腹主动脉瘤破裂死亡的可能性大。医院针对李某降主动脉影像检查异常情况的重视不足,未进行后续相关检查,与李某最终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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