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个脂肪瘤手术,结果昏迷成了植物人,医院赔偿65万余元!

文摘   2024-10-13 20:02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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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3日,刘某因右小腿肿物(脂肪瘤),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月28日9时许,县人民医院对刘某行右侧小腿肿物切除术,术后返回病房。

当日11时12分许,刘某意识丧失,经抢救后成为植物人,一直住在ICU监护室。

做个小腿方面的手术,就变成了植物人,让刘某一家实在难以接受。在和医院沟通无果后,刘某家属便把医院诉至法院。

经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病例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的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护理依赖程度以及后期医疗费进行鉴定后,出具司法鉴定意见:刘某脑损伤致目前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构成壹级伤残;护理期至评残前一日,营养期至评残前一日;刘某目前情况属完全护理依赖;后期需医疗费用建议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司法裁判】

根据两份鉴定,法院酌定由县人民医院承担80%的责任比例。并作出判决:由县人民医院赔偿刘某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处理事故的交通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656545.34元

后续,患者家属不服判决,又发起上诉。但经过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而在本案中,争议最大的,就属残疾赔偿金的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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